本文载于《科学·经济·社会》2024年第42卷第4期第43-57页
作者简介
林辉煌,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广州城乡融合发展研究院,主要从事社会治理与社会政策研究。
E-mail:huihuangkaoyan@163.com
李婷,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主要从事乡村治理与产业发展研究。
农耕文明与乡村振兴:一种农业伦理学分析
摘 要:农耕文明孕育出来的农业伦理深刻影响着中国乡村振兴和现代化道路的选择。本文以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佛山基塘农业系统为案例,探讨农村资源系统性和组织化开发的农业伦理特征。以宗族为组织基础的社会体系,以资金整合机制和政社协同机制为基础的政治体系,以统合性地权和基层市场组织为基础的经济体系,共同支撑了传统农耕文明与农业伦理。重新认识和激活传统农耕文明,有助于营造“乡村共建伦理”,为实现农村资源系统性、组织化开发奠定伦理基础,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真正具有中国属性的文明基因。
关键词:农耕文明;农业伦理;乡村振兴;系统性;组织化
一►
问题的提出
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充分挖掘我国农村发展的内生力量和内在优势。我国自古以农立国,创造了源远流长、灿烂辉煌的农耕文明,长期领先世界【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根植农耕文明,天道自然、天人合一的生态理念,邻里守望、诚信重礼的乡风民俗等,都是中华文化的鲜明标签,都承载着华夏文明生生不息的基因密码,彰显着中华民族的思想智慧和精神追求【2】。中华农耕文明孕育出来的文化、组织和制度基因也蕴含着推动共同富裕、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深刻影响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选择。有必要把我国农耕文明优秀遗产和现代文明要素结合起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生不息,让我国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在新时代展现其魅力和风采【3】。
探讨农耕文明和乡村振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个农业伦理学的命题。所谓伦理学,浅白的解释是“讨论人的举止行为的对与错”【4】,是对道德、道德问题及道德判断所做的哲学思考,属于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5】。因此,伦理学又称为道德哲学。伦理学或道德哲学讨论的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道德关系,是关于善恶、是非的价值评判和实践的一门学科。研究道德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即为应用伦理学。相较于医学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科技伦理学、行政伦理学等领域,农业伦理学是一门发展较晚的学科,探讨的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道德关系,主要回答的是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虽然农业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成形较晚,但是关于农业生产中的道德讨论,却古已有之。特别是在源远流长的中华农耕文明体系中,先民在农耕活动中早就体验到人与自然的和合有序。《周易》曰:“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6】传统农耕文明的精神实质可以用“顺天时,量地利”来概括,充分体现了传统农学的生态伦理特征。此外,传统农学也强调“农为治本,食乃民天”的政治伦理与“宁可少好,不可多恶”的经济伦理【7】。然而随着农业工业化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看重的是农业生产中的科学技术,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等化学物质以及降低劳动强度的农业机械来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至于其中的伦理考量则几乎隐匿不见。
西方国家因为工业早发,其对农业伦理的摒弃更早,由此带来的环境生态危机和疾病隐患也来得更早。到了1980年代,开始有农业科学家和伦理哲学家发出反思的声音【8】。1992年,美国土壤科学学会、美国农学会和美国作物学会三大科学学会(Tri-Societies)组织了一次研讨会并形成会议文集《农业伦理学:21世纪的议题》(Agricultural Ethics : Issues for the 2lst Century),第一次明确提出农业伦理学的概念【9】。中国的农业伦理学发端于草原学领域,由著名院士任继周先生最早提出。2004年,任继周先生着手编纂《中国农业系统发展史》和《中国农业伦理学史料汇编》。经过多年准备,2014年任继周先生开始在兰州大学开设农业伦理学等系列课程,标志着该学科正式在中国形成。此后,他又积极组织编写并出版《中国农业伦理学导论》。任继周先生以“时、地、度、法”为基本框架,围绕农业生产中的人地关系、农产品安全与健康、畜禽福利、农业资源与环境伦理,以及农民生活质量与社会地位等问题,搭建起完整的农业伦理学系统【10】。
如果说任继周先生强调了农业伦理的系统性面向,指出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种要素的系统关系和耦合关系,那么周飞舟教授则强调了农业伦理的组织化面向,指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国家一社会”关系。周飞舟教授认为,农业现代化发展不应该脱离传统伦理的资源,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应该是基于中国自身传统的、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这不但是唯一的成功之路,而且对于乡村振兴、中华民族复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11】。事实上,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过程,充分展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与农民关系形态,这种形态不是西方“国家一社会”关系理论下利益主体的互动和博弈,而是立国为家、化家为国的“家国一体”的传统伦理哲学。
本文在任继周先生和周飞舟教授有关农业伦理讨论的基础上,尝试整合构建一套新的解释框架,即强调农业生产体系中的系统性面向和组织化面向。所谓系统性面向,是指农业生产过程重视搭建地尽其利、物尽其用的完整循环生态链,实现物质能量的循环利用,强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规律。组织化面向是指农业生产过程重视发挥人的作用,强调国家—社会资源的充分整合。我们认为,农业生产体系的系统性和组织化是农业伦理学的典型特征,其背后具有深厚的政治、经济、社会基础。本文将以广东农耕文明为案例,挖掘广东农耕文明体系中所蕴含的农业伦理特征及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并就广东农耕文明及其蕴含的农业伦理资源对当前乡村振兴的启发意义进行初步的探索。
图源网络
二►
广东农耕文明及其伦理特征
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农耕文明指的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可见,特定农业经营方式及其文化景观,维系特定农业经营方式的资源禀赋、理念、组织、制度依托等,共同构成农耕文明的重要内涵。
广东省农耕文化悠久灿烂,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生产方式不同,相应的组织和制度不同,催生了丰富、多元的农耕文化样态,主要包括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佛山基塘农业系统等。总体来看,因地制宜、物尽其用,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的高度协同,注重农村资源的系统性和组织化利用、开发,构成广东农耕文明的典型伦理特征。
(一)农耕文明案例
1.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
广东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是古代劳动人民为了在高热、高湿的河流三角洲发展旱作而创造的一种农业生产系统。作为河流三角洲冲积平原上的一种农业生产系统,高畦深沟并非珠江流域特有,但广东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因为依存于千年商都广州,而发展成鲜明的城郊农业。
人们通过顺涌建围、设置闸桓、挖沟抬畦、沟(涌)泥上田,提高土壤层高度和深沟蓄水调水以抵抗涨潮、台风、干旱等广东常见极端天气影响,发展旱作为主、兼顾养殖,巧妙构建了极富智慧且旱涝保收的“基围+水桓+高畦深沟+园艺作物+禽鱼养殖”生产模式及“水一果(菜、花卉)—草一鱼一鸟”完整生态链【12】,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2.佛山基塘传统农业系统
基塘农业发展出池塘养鱼业和基堤种植业两种复合农业模式。根据中国农业博物馆划分的农业遗产类型,广东桑基鱼塘属于农业技术类遗产,是一种极具生态价值的种植系统,在目前仍然可以充分利用。
桑园围是桑基鱼塘生成的基础。桑园围是一项独创性圩垸水利系统工程,它巧妙地利用了珠三角地势低洼、河涌众多的生态特点,重点构筑堤坝、窦闸、水塘、沟渠。部分窦闸使用“人”字形木闸门,能够根据围内外、上下游水情调节,内涝水位高时自动开启,进行排水,外潮或洪水水位高时自动闭合挡潮,十分科学。
图1 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
图2 桑园围
这项水利工程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北部,地跨佛山市南海、顺德两区,由北江、西江大堤合围而成,历史上因种植大片桑树而得名,堤围全长64.84km,围内土地面积265.4km²,是我国古代最大的基围水利工程,在促进农耕文明、农业生产、农商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桑园围内“桑基鱼塘”应运而生,农民通过堤围、河涌、窦闸灌排,开发洼地、河滩,改造水塘养鱼,塘边植桑养蚕。这样,蚕沙喂鱼,塘泥肥桑,形成良性生态循环。
(二)农业伦理特征
1.系统性
无论是高畦深沟农业系统,还是基塘农业系统,一个共同的农业特点是,注重对区域性农村资源进行高强度的系统性开发。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秉持生态友好的理念,注重自然资源的系统性开发。搭建地尽其利、物尽其用的完整循环生态链,实现物质能量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建立立体化、精耕细作式、高效益的集约化农业系统。上述两个农业系统都遵循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规律,即任继周先生所谓的“地”“时”维度【13】,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以桑基鱼塘为例。桑基鱼塘是利用基面与池塘构成的水陆交互作用的农业系统,实行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及加工业相结合的生态型农业。种桑、养蚕和养鱼三者间在生产上紧密相连,桑叶养蚕所产生的蚕沙及缫丝后的蚕蛹可作为鱼的饲料,鱼的粪便经微生物发酵成为塘泥,而塘泥又成为栽桑的优质有机肥,将农业废弃物变成了可循环利用的宝贵资源。桑基鱼塘实现了桑、蚕、鱼的连环利用,各种生物之间、生物与自然条件之间,形成了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的生态系统。这一系统,缓解了当地人多地少、土地贫瘠、农业产出低的矛盾,尊重土地、保护土地,促进了人地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注重产业融合。以农促商,以商带农,珠三角的农业系统是农工商一体化发展的典型。以种植商品性果木蔬菜为主的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与佛山桑基鱼塘种植系统都是专业性商品化的农业区域【14】。农业商业化的增进带来农产品加工、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从而引起居民就业结构的改变。一丝带百业,桑基鱼塘不仅成为珠三角的经济支柱,更带动了蚕桑业、织造业、淡水养殖业及外贸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珠三角工商业的总体发展,使其成为广东的经济中心。
再次,注重城乡融合。城乡融合发展,是广东农耕文明另一个重要的特征,体现在空间融合和要素流动上。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的特点就是生产农业商品,且以鲜活经济作物为主,都是为城市服务的。桑基鱼塘同样如此,基塘区的扩张,加上桑基鱼塘所供养的蚕丝业的繁荣发展,使得珠三角经济快速增长,聚落规模进一步扩大。蚕桑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桑市、茧市、丝市,极大地促进墟市的发展,带动庞大的人流物流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15】。
第四,注重国际市场的融入。充分融入国际市场的发展中,是珠三角农业生态系统发展的典型特征,桑基鱼塘尤为典型。桑基鱼塘的重要产品之一是生丝,不仅在中国内地销售,还出口到欧美诸国,提高了生丝的利润空间。前提条件是,桑基鱼塘所在的桑园围地区具备与国际市场进行贸易的条件。由于降雨充沛,以珠江水系的西江为主要航道提供了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桑园围地区素有“下南洋”经商的传统。受到战乱影响,桑园围地区一些家族举族到海外谋生,使得桑园围地区的商人与外贸商人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推动了国际贸易和桑基鱼塘的发展【16】。进入世界市场之后,桑园围地区在原有的墟市体系基础上,逐步演化出一套以专业市场为基础的区域市场。墟市被拖入更高层级的市场网络,并发展成区域性商品集散地,向初级市场转变【17】。
2.组织化
广东农耕文明的第二项特征是高度组织化,注重农村资源的组织化利用,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高,组织化的市场化能力强和组织内部的利益共享机制发达。
首先,农村资源开发的组织化程度高。在新中国成立前,广东地区因为远离国家权力中心,其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维系高度依赖地方社会的力量,尤其是宗族组织的力量。围绕水、土地资源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往往无法完成。宗族组织往往扮演着整合资源、组织宗族成员完成公共建设和公共开发的角色。这种合作不仅发生在宗族组织内部,还发生在宗族组织之间。
具体而言,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地,须借助宗族组织整合利用土地资源,建构共有产权,避免土地细碎化影响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制度基础。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和佛山基塘农业的组织化特征,主要体现在水利这一基础设施建设上。这一特征与广东的省情有很大的关系。人多地少的重要省情,使广东农民养成了精耕细作的传统,珠三角桑基鱼塘、潮汕“种田如绣花”的岭南农耕文化也因此享誉全国。
其次,组织化的市场能力强。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较高,是广东地区农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很多农产品甚至销往国外。一家一户的小农,往往难以高效对接市场。因此,组织化的市场对接能力至关重要。结合广东农耕文明的发展来看,其主要优势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依托宗族组织,不仅能够解决农产品与外部市场对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够实现规模化销售;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发达的背景下,基层市场组织——墟市——得到发展,发挥着组织不同市场主体进行低成本交易的作用。
再次,建立组织内部和组织间的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组织化的农村资源开发,组织化的市场对接,需要建立相适应的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从根本上讲,农业伦理不能仅仅是规制伦理,更应该体现为“农民为自身立法”的美德伦理,如此才能保证农民是“立法者与守法者”的统一者【18】。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不同主体从组织中受益的程度不同,因此需要组织起来完成利益协调。确保大多数主体能够在参与组织化开发、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实现权责平衡,是组织化得以长期维系的前提。
图源网络
三►
农业伦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
注重农村资源的系统性和组织化开发,是广东农耕文明的主要伦理特征。围绕系统性开发和组织化开发的需要,建立或生成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体系,农业生产所拥有的各种资源才能够得到高质量、可持续运用和开发,这是广东农耕文明具有生命力并且不断得到发展的关键。
珠三角发展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地人民与洪水不断抗争的历史,基围水利则是当地人民与自然抗争的智慧结晶。桑园围作为珠三角最大的水利工程,其建设过程凝聚了珠三角地区官民的智慧与辛劳,也是广东农耕文明最显著的成果。因此,以桑园围为案例来讨论维系农业伦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系,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一)农业伦理的社会基础
农业不仅涉及自然生态系统,也涉及社会系统,解决农业问题必须把握住二者的交叠,这是农业伦理学的基本要义【19】。以桑园围为基础的基塘农业系统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社会自发建设到国家主导建设的过程。在初始阶段,社会体系的建设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堤围发展的早期,围绕河涌而居的河涌型聚落和在岗地聚居的岗地形聚落,以自然村(古时称之为坊和社,实际上是房头)为基本单位,开启了对田土的开发和利用,催生了小规模、分散的堤围建设。
由房头构成的宗族,凭借在身份、融资和武力层面的力量,成为田土开发、控制能力提升的关键。因此加强小自然村之间的联合,甚至是不同姓之间的自然村的联合、不同族之间的联合显得尤其重要。明正德、嘉靖年间,珠三角地区开始大规模的宗族建设,他们修族谱、建祠堂,宗族得到发展。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维系宗族内部公共事务的运转,宗族都想获得更多的土地,因此宗族的发展推动着土地的开发以及围绕土地开发所需的基围建设。宗族之间的合纵连横、远交近攻策略等,决定了田土开发和堤围建设的基本秩序。
随着堤围和土地开发的扩张与发展,不同宗族之间围绕土地开发和水利建设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堤围水利、社会治安、词讼、土地争端、水源分配、交通管理等并非一村一族所能够组织,神庙等组织应运而生,成为提供处理水利等事务的场所。此外,治水的需要也催生了宗族之间的自发联合,建成了社会化的图甲组织、书院文会、“堡”等。这些宗族之上的、具有社会性的权力机构,在处理较大的事务上发挥作用,比如武装和上下游水源调配与平衡等,其领袖往往是一些有名望的士绅【20】。
乡村社会因此形成“坊(社)—宗族—社会化的图甲组织”这一社会组织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维系社会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行,乡村社会因此形成相应的文化和道德规范体系。这些构成维系桑园围和基塘农业发展的社会基础。
(二)农业伦理的政治基础
从社会体系和桑园围的发展看,桑园围的管理和维系,逐渐超出了社会自身管理能力。清代中晚期,桑园围内部的系统性程度不断提升,上下游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各个社会管理单位之间相互推诿,不合理的开发使得珠三角地区水灾频繁爆发,更大规模以及更加系统化的基围建设、相应的管理体系建设变得日益紧迫,需要国家在桑园围的建设和维护中发挥出愈发重要的作用。通过基围水利的治理,地方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变得愈发完善,也为基围水利的建设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政治体系。
1.资金整合与分配规则建立
19世纪上半叶,为了解决桑基围的建设和维护问题,国家建立了岁帑制度。此前,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科派和劝说富人捐资,通过免除税赋并鼓励百姓捐款。但是随着建设和维修所需的资金体量越来越大,已经逐渐超出地方的负担,国家决定直接给桑园围拨付专项经费。桑园围成为珠三角唯一获得国家拨款的水利设施项目。
为了提高资源分配和使用效率,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资源分配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确立资金只能够用于险要支出,而不是日常支出。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同样是如此。其二,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的制定,在各个基层管理单元选出代表的主导下,共同讨论,根据各个区域的建设需求,划分险要、次险要,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其三,要求将资金使用状况张贴于河神庙前,以规范资金的使用。这类章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划分国家与社会责任边界的同时,提升维修和建设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程度,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的同时,提升治水的能力。
2.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设
国家的介入,仅仅依靠资源的投入是不够的,还需要依托相应的组织体系。桑园围总局的设立,尤为关键。这一组织是政府介入和区域势力联合的产物,其人员一般是在地方颇具声望的士绅、在县任幕僚等,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主持维修经费的请款、报销和分配等。此外,这一组织的建立,还致力于通过政府权力的介入,解决桑园围地区各堡在修建基围过程中相互推诿、合作不畅等问题。
为了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桑园围总局建立了基主制度,即将桑园围分段专管。基主制度承袭了以往各修各堤的惯习,同时围绕经费管理的需要来明确专段专管,并且明晰了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3.政社协同机制的建立
通过资金投入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政府介入桑基围管理的程度不断加深。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政府的介入主要是为了提升社会自身的管理能力,探索一种政社协同机制,而不是替代社会发挥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在资金支出层面,强调政府和社会责任的合理划定。政府在输入财政资金的过程中,尤其强调社会的责任,这不仅是因为国家的财政资源无法覆盖建设的需求,更是为了推进政府和社会能够在有分工的基础上进行协作,以充分调动社会的积极性,改善社会内部的协作,而不是起破坏作用。事实上,如果政府资金输入过程中不明确社会责任,就可能加重各堡之间相互推诿、不愿合作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资金输入应该致力于提升社会协作和社会组织能力,而不是起相反的作用。在治理主体的选择上,为了推进政社协同,无论是桑园围总局管理人员,还是基主的选择,都选取了那些同时具有行政性和社会性的主体,以确保其能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在基层治理体系的建设问题上,也不是用行政体系替代原有乡村社会内生、自发生成的治理体系,而是在尊重和吸纳这一治理体系的基础上,对这一治理体系进行改造。
(三)农业伦理的经济基础
社会体系和政治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相应的经济体系建设。从以桑园围为基础的基塘农业体系的实践看,在生产环节,土地制度即土地权利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建立尤其重要。在销售环节,围绕丝业的发展完善市场体系,同样重要。
1.统合性的地权体系
统合性地权,可以说是桑园围建设过程中土地权利和利益分配的主要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权利的配置因为建设和开发的需要而不断被统合。沙田开发的早期,基围内的土地往往为外来业主,因为唯有积累甚深的外来地主,方能出资建立规模宏大的基围水利工程。他们需要花费巨资营造堤围和沙坦,并向官方报税获得产权,以获得产权证明,成为业户,然后将土地招租,由周边的租户(逐渐发展成聚落)耕种。在这个阶段,土地经营者和所有者高度分离。为了促进堤围内部的开发,土地产权经历了一个整合的过程。
土地耕种的前提是挑基成塘,这个过程需要较大的投资,也需要大量的人力支出,需要宗族组织起来才能够完成。以宗族为基本单位的土地开发过程,使得基塘农业得到发展。宗族之间往往会用其他地方的产业来置换宗族所在地周边的产业,以实现产权整合。土地交易优先询问亲族的惯习,有利于产权能够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整合。
以宗族为单位的业户逐渐整合周边的地权,成为周边土地的业户,堤围、基塘的管理和维护被分派给业户管理。业户可以获得附近的海利、沙租等,后者构成基围维护以及抢修的经费,因此成了基主。基主的确立意味着附近业户即宗族对基围、围内土地、基围附近产业产权的完整掌控,形成权责对称的激励机制,同时也使得以宗族为基本单元的业户能够利用这些收益来建设和维护堤围和基塘。宗族因其融资能力和有效的庇护机制,成了桑基鱼塘的主要投资者【21】。《南中国丝业调查报告书》显示,宗族对于桑基鱼塘的占有率达到95%。
另一方面,建立统筹性的组织,化解土地利益分配过程中矛盾和纠纷。地权利益分配秩序的维系,不仅需要建立权责平衡的利益分配规则和激励机制,还需要建立确保利益分配规则能够落地的组织。在新中国成立前,这一组织主要是宗族和宗族联合而成的基层组织,他们在宗族内部,不同宗族之间利益分配协调层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是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者,也是主导规则调试和维系的重要力量。在实践中,由于宗族不仅拥有公共的土地,还有公共收益,以维持宗族的运转,提升宗族在利益协调和统合层面发挥作用的空间。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改造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宗族成为主要的地权统合者和土地利用分配的协调者。
2.通过基层市场建设推进产业发展
基围的不断完善,再加上生丝市场的发展,推动着农民改田种桑,基塘农业从自然经济的农业向商品性农业发展。市场体系的建设,对于基塘农业的发展变得愈发重要。结合实践来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再加上水上交通的便利性,桑园围地区逐渐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墟市,这些墟市依托发达的水路与广州城相通,成了这一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品的墟市,主要致力于交易秩序的供给,在市场体系的建设中发挥了以下作用:
首先,市场波动的调节功能。随着市场的扩大,丝业的各个环节开始分化,一些农户从一个独立的蚕丝生产单元(参与从种到产丝的生产全过程),转变为单一的桑叶种植户,专门的桑叶市场形成。由于丝织品的价格波动很大,丝户在耕种面积固定且有限的情况下,无法根据市场来调整土地经营的规模,因此需要借助特定的生产资料市场,比如桑叶市场,来灵活调整自身经营规模,抑制价格波动,也确保家庭收入的稳定性。比如在行情好的时候,购买一些桑叶,来增加丝织品的生产能力。此外,农户借助桑叶市场,建立预订桑叶制度,解决桑叶销售者和桑叶购买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供需不适配的问题。
其次,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丝市为供需双方提供运输和仓储、借贷等服务,降低买卖双方的资金压力,降低参与交易的门槛,从而促进贸易的发展。
再次,在度量衡、钱币不统一的情况下,丝市还可以提供质量监控、称重等服务。在农民与出口商人的经纪人接触时,两者在交易规则层面和交易方面往往缺乏共识,沟通成本也较高,丝市能够提供一种双方都认同的标准,保证“秤”能够推进公平的交易。因此,丝市本身不会自行买卖蚕丝,而是一个供买卖双方会合议价的场所,机构内最重要的是设置公秤,买卖双方价格探索后,必须过秤,以示公正。
最后,墟市还扮演着中间市场的角色。传统的丝没有品牌,外来商人需要通过在特定区域的专业市场购买丝品,从而判断特定丝品的质量,并且确保始终能够获得这类货源。因此在实践中,为了识别不同的丝品,地域名就成为品牌名,属于品牌发展的雏形。
墟市的形成以及上述功能的发挥,具有一定的自发性。政府要做的是,对墟市秩序维系的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引导的作用,比如避免一些地方豪强主导墟市从中牟取暴利,对墟市的租金进行适度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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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再造农业伦理:农耕文明到乡村振兴
广东的农耕文明,尤其是以桑园围为基础的基塘农业系统发展,是广东人民通过组织起来,依托政社协同等力量,系统性和组织化开发农村资源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广东地区也生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社会体系、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
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展,一方面破除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宗族共有制、宗族主义的某些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组织,同样有助于农村资源的系统化和组织化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的发展,与传承和发展农耕文明有不小的关系。改革开放以后,通过实行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尤其是充分保留村集体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收益的统筹权力,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广东农村资源的系统性和组织化开发得到延续。
近年来,大量资源输入到乡村社会,对农村资源的系统性和组织化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出现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结合当前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和需要,重新认识和激活传统农耕文明关于农村资源系统性、组织化开发的农业伦理价值。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重塑“乡村共建伦理”,为组织农民实现农村资源系统性开发奠定伦理基础和社会氛围。第二,成立乡村振兴理事会,助力集体建设基金的组织化利用,为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农民参与提供组织基础。第三,通过建立乡村振兴的集体建设基金制度,实现涉农资源的系统化和组织化利用。第四,通过实行小田变大田,确权不确地和集体基金储备,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为组织化和系统化的乡村振兴提供制度基础。第五,成立基层社会化服务共同体,打造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构和完善金字塔型农业产业体系,实现农业产业的组织化和系统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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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塑“乡村共建伦理”
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农村资源的系统性利用,是广东农耕文明的主要伦理特征,实现乡村共建,是这一文化遗产的重要内涵。结合当前乡村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今天并不容易推行。在农村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之间交往减少,农民之间、农民与村庄利益关联弱化,参与村庄建设的动力下降。这些都构成农民组织起来、实现乡村共建的挑战。
因此,有必要重塑“乡村共建伦理”,传承农耕文明的重要精神,为组织农民推进资源系统性利用奠定伦理共识基础和社会氛围,助力乡村振兴。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以为集体和为乡村社会作贡献为导向,重塑乡村农业伦理和价值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年组织农民选出乡村建设的积极分子,宣传他们的故事,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推动农村形成争当乡村建设积极分子的氛围。
其次,以农民为主体,激活和复苏乡村社会的集体文化活动,比如划龙舟和舞龙舞狮等,为乡村共建提供伦理共识基础。舞龙等作为一种集体参与的文化,很容易打动农民,强化农民对集体的认同。用农民的话来说,“舞龙就是舞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乡村农业伦理的培育和发展,要以农民参与为目标,以提高农民组织力和凝聚力为目标,而不是变成少数几个人的专业活动。
(二)成立乡村振兴理事会
从广东农耕文明的发展史来看,依托和激活乡村社会内生组织力量,在此基础上定位政府参与的角色和边界,实现政社协同,是各种农业系统能够高效运行的关键,也是国家向乡村社会输入资源得到高效利用的重要前提。
成立乡村振兴理事会,将群众组织起来,激活乡村社会活力,实现“大事一起定、难事一起上、事事有人管”。理事会设置理事长、副理事长、技术员(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方面)等职位。这些职位都是自愿参加的,不付工资。人员的确定,应该在乡镇党委的引导下,由村民代表、村干部、党员、留守群体(老人和中年妇女)和在村规模经营主体等集体商议决定。
与已经高度正式化和行政化的村委会等组织不同,乡村振兴理事会具有非正式性和民间性。在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参与平台的同时,不增加基层治理的负担,也是这一组织的重要优势。此外,在密集资源输入到乡村社会的背景下,正因为其具有自愿性和非正式性,也使这一组织能够保持独立性和超越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过程中的群众动员和政社协同。
这一组织的设置,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组织载体,也可以是党领导乡村振兴的组织载体,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建立的组织载体,农村小微型工程建设和乡村建设标准制定的组织载体。依托这一组织载体,可以实现对乡村社会尤其是农民群体的组织化赋权,使农民全面参与到乡村振兴过程中,成为乡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三)设立乡村振兴集体建设基金
资源下乡和涉农资源整合,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广东省在这方面有不少首创性的做法。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2018年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正式铺开。这一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源头整合有余,但末端组织不足;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有余,但常规建设资金不足;政府带动有余,农民参与不足;重建设,轻维护,等等。
结合传统农耕文明中财政资金分配的实践和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可以通过设立乡村振兴的集体建设基金,应对涉农资金实践面临的上述问题。乡村振兴的集体建设基金,是指设置在村一级,由村级自主安排用于解决村庄范围内小微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资金。这一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涉农资金、农民自筹和集体收入、社会资本。其中自上而下的涉农资金的配置,一部分可以根据村庄每年建设的底线需求进行配置,回应群众最紧迫的需求;一部分则可以根据农民自筹、集体投入和社会资本投入的情况进行奖励性的配置,即“以奖代补”,用于解决一些不那么紧迫但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资金使用方面,一方面要赋予村集体组织农民围绕资源使用目标和方式进行充分讨论的自主性,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强化对资金的监管。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资源投入和资源分配方式的调整,激活农民投入的积极性,提升农民的参与空间和农民的组织能力,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常规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此外,有必要将乡村振兴的集体建设基金的运行状况,作为涉农资源整合、投入和分配的重要依据,激发基层的积极性,同时提高涉农资源分配的效率。
(四)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
广东传统农耕文明的另一重要启示是,结合农村资源系统性开发的需要,建立相适配的地权制度。当前农村人口大量外流,撂荒地不断增多,粮食安全问题亟待解决,农业产业发展的需求不断提升,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势在必行。但包产到户之后,土地分散在小农户手中,再加上确权确地,导致适度规模经营普遍受到“插花田”的影响而无法推行。
此外,乡村振兴背景下,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地,总是会占用部分农民的土地,某些主体利益受损,集体缺乏利益调整的工具,很容易导致基础设施建设落地成本高,难度大。一些群体基于特定地块的土地权利,要求不合理的补偿,阻碍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可见,土地细碎化问题,成为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阻碍。有必要结合乡村振兴的需要,探索解决土地细碎化的方案,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做法来解决问题:其一,践行抛荒地收回制度,推动承包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使土地使用权能够适度保障经营者的权利,为撂荒地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其二,推行小田变大田,根据不同经营主体包括规模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经营需要重新配置土地。其三,确权不确地,保障外出务工者和暂时性抛荒者的土地权益,尤其是在进城失败后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避免这类主体过度主张自己的权利,损害经营者的权益。其四,规模经营发包的承包费,一部分用于解决失去劳动力的承包者的基本保障,一部分用于集体基金储备,满足集体进行利益调平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五)设立县乡村三级社会化服务共同体
在人口不断外流的背景下,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解决农产品市场交易成本高的问题,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从广东传统农耕文明的发展来看,有必要通过成立基层社会化服务共同体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在县乡村三级设置社会化服务共同体。其管理人员或者组织者应该包括政府市场管理部门和涉农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加工主体和销售主体的代表。相关从业主体则可以会员身份参与其中。其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农业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建立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激发基层市场的主体性,明确政府参与农业产业发展的边界。此外,还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保障基层社会化服务共同体的有效运行,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来源:其一,会员上缴会费,尤其是一些从中受益的经营主体;其二,政府适度的资金投入;其三,个人捐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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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讨论
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明,农耕文明孕育出来的农业伦理深刻影响着中国乡村振兴和现代化道路的选择。广东农耕文明是中华农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佛山基塘农业系统等为主要内容,注重农村资源的系统性和组织化利用、开发,构成广东农耕文明的典型伦理特征。以宗族为组织基础的社会体系,以资金整合机制和政社协同机制为基础的政治体系,以统合性地权和基层市场组织为基础的经济体系,共同支撑了广东的农耕文明与农业伦理。
从农耕文明与农业伦理的历史资源出发,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设立乡村振兴理事会,丰富资源下乡背景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也为农民参与到乡村振兴、提升民主参与能力提供组织载体。当然,乡村振兴理事会的运行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展开,通过引导党员参与乡村振兴理事会,基层党组织能够在乡村振兴理事会、村两委和政府之间更好发挥协调作用。由不同群体构成的乡村振兴理事会,另一重要功能是组织农民和相关主体建立起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最大程度地激活不同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
在乡村振兴理事会的基础上,通过设置乡村振兴集体建设资金,能够确保一部分涉农资金投入到乡村社会,以保障村域内紧、要、急建设所需的资金到位,本质上是对涉农资金源头整合的一种补充和完善。资源下乡的背景下,涉农资源分配往往在特定项目和特定区域集聚,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这些区域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民参与不足,乡村建设对政府投入过度依赖,政府支出负担过重。乡村振兴的集体建设基金,致力于激活农民群体和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乡村振兴的成本,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作为农业伦理的基本载体,土地是乡村振兴的关键议题。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探索撂荒地回收制度,推动“小田并大田”。具体来说,可以根据村庄的资源禀赋,人口外流状况来确定适度规模经营的程度,并且根据不同主体的需求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再分配,保障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耕种诉求都能得到满足。在优先性上,应该尽量先保障小农户的耕种需要,这也是农业伦理的内在规定。
在城市化和市场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交易成本趋高的问题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基层社会化服务共同体,为农业从业者提供更充分的市场信息,降低生产的盲目性;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缓解基层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强化基层市场内部同类经营者的规模效应和要价能力,降低交易成本。
总而言之,通过分析广东农耕文明案例中所蕴含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系统性和组织化的农业伦理,可以为当前的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有益的启发。现代孕育于传统之中,实践立基于伦理之上。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有必要回头研究一下源远流长的传统农耕文明,从中找出那些依然具有生命力的农业伦理资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真正具有中国属性的文明基因。
注释
编辑 | 吴雨昊
审核 | 刘今、李玮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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