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八次修订版,即CCAR-121R8)已于2024年4月12日公布施行。
其中新增的121.52条明确了QAR数据的去识别化:
第 121.52 条 飞行数据的使用
(5)根据安全数据保护程序被公布。
该条款源自ICAO附件六3.3.4,去识别化对应de-identified,到底是什么含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定义了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给出了这个词的英文:de-identifying。
de-identified是形容词,de-identifying是名词,本质上都是de-identify这个动词,因此,121R8里说的去识别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定义的去标识化,该法在47条明确了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121.52的方式;第51条明确了对个人信息实施保护的措施,其中之一便是去标识化。
就是说,QAR里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已经上升到法律保护的层面,如果是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可以读取;其他情形,如果读取就得先去识别化。并且,是不是实现了去识别化,是有国家标准的,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
这意味着只要没出事儿,例如五边glide slope响了几声,未构成事故征候,因为数据去识别化,个人将不再能看到自己的QAR数据,各级领导也不能看到是谁干的,只能获取去识别化的数据后,分析:1、近期全机队glide slope响的更多还是更少;2、哪些机场容易出现;3、哪些进近程序容易导致;4、是人工的多还是自动的多;......等等,然后根据结果调整操作程序或优化训练,亦或到此为止。
前面提到的国标,提供了诸多去标识化的方案,举例如下:
各公司不断繁衍蔓延的QAR飞行员,就此打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罚则,需要者自行查阅。
(7)衡量用于风险管理的绩效。
没有追责、没有查询统计个人1、2、3级事件、没有针对个人的提醒帮助,不针对个人!
具体参见《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AC-121/1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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