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几十年的空域条例终于出来了征求意见稿,读完感到严重舒适,其分类理念很实用,也很符合国际潮流,甚至具有前瞻性。
基本分类见上图,高度刻度是按大气密度适当调整过的,越高越密。
既然是征求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提意见,尽可能送达编辑部。其实就分类而言,基本挑不出什么问题。本篇就地形问题略加推敲,并展望未来空域的应用。
地形影响
上图很容易理解,但是加上地形,就会引出几个小问题:
一是高度标准问题。6000米和20000米均可以使用标准海压来表达,因为几乎没有地形影响。但B类、C类空域的高度很受地形影响,未来划设时需要使用修正海压来表达。
二是G、W空域,使用了真高(AGL)的概念,不是气压高度,剖面图如下:
这样一来,运营人很难掌控高度,保持100米路过一个沟、天坑之类,就会变成真高150米,一不留神就犯规,而且空域浪费很大。建议按经纬度网格划分G、W空域,W可以比G密一些,例如:
这么划分的效果,剖面图如下:
方便飞行,减少浪费。
另外,6000米以上不设G类空域是理所当然的,但能不能在高原设置300米的W空域呢?对A类空域没影响,又能对人类科技做贡献。
应用展望
空域分类划设后,价值体现在应用。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附件十一提供了空域分类表格,从A-F,分别给出不同的要求和权利:
但选择哪些分类、高度定多少,由各缔约国自选,因此没人能画出ICAO标准的空域分类图,它只是一个概念。
最简单的例子,我国的香港特区仅选择了A、C、G三种空域,完全够用,如下图:
结构非常简单,8000英尺以上以及机场周边均为管制空域,远离机场的低空为非管制空域,实施目视飞行规则(VFR)。
这是希腊的空域分类,他们选择了C、D、E、G四种空域,方式比较欧洲,没有A、B类空域,但是用起来并没有问题。
我们的条例草案则选择了A、B、C、D、E、G、W七种空域,那么这些ABCD都对应了哪些要求和权利呢,W空域是创新,专门促进无人机发展的,ICAO没有,其余的几种,来看一下ICAO的表格:
这是仪表飞行规则(IFR)下的各类空域的要求和权利,全世界的A、B、C、E大体都差不多,A、B、C类空域是航班和主要飞行活动的主战场,航线飞行员都习以为常。
G类空域在偏远地区会有较高的配置,在这里实施仪表飞行会简单些,实际上很少有人会去飞。
D类空域在2万米以上,用户极少,主要是气球,不适用ICAO的D类标准。
这是VFR下各类空域的要求和权利。A、D均不涉及目视飞行,F类我国没有选,所以都不在列;其余的几种:
G类:和谁都不影响的空域,随便飞,飞行员负全责。
E类:剩余空域为E类,这部分比较特别,不是很好理解。可以分三部分来理解:
③在B、C空域上方的E类空域,根据ICAO上严下宽的说法,其管理不会低于下方B、C空域标准,无论划设为VFR还是IFR。
通航可能比较关注VFR这一部分,所以请仔细阅读条例草案,在理解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意见。
下面是另外几个国家的空域分类,供大家参考: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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