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的三个基本常识

文摘   2025-01-23 06:30   河南  

2013年,在参青干培训时,我曾做过一次关于“法治”的课堂汇报。洋洋洒洒几十页PPT,详细阐述了我对“法治”的一些看法。10年过去了,电脑坏了又换,换了又坏,稿子早已不知道去哪里了。但对于“法治”的看法,却始终未变。在我看来,所谓“法治”,有三个基本的常识,最为重要,也最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从法治的本意来看,法治是法的统治,不是用法统治。法治社会,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执法司法的唯一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其他。否则,就不是法治。正如我国宪法所确认,任何政治实体、个人都不能代替(超越)法律进行统治。任何人无法外之权,凡是要求别人“法治”却对自己“不治”,都不是法治。

在中国古代,特别是封建王朝,皇帝的旨意就是法律。官员揣摩皇帝的意思适用“法律”,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此,商鞅变法,不是法治中国古代也没有“法治”。

第二,从法治的主体来看,法治是良法之治,不是恶法之治。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不当限制、打压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法律是恶法,而恶法非法。因此,希特勒之流通知下的法西斯政权,没有法治。平庸之恶,也是恶。

第三,从法治的核心来看,法治是限制公权之治,不是限制私权之治。法治,对公民来讲,是法无禁止皆可为;而对公权力来讲,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凡是法外禁止不是法治,自我授权也不是法治。

以上三点,是关于法治最基本的常识,也是检验法治成色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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