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高质效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案当中

文摘   2025-01-17 06:31   河南  

我们做事情,不管这件事情多么离奇古怪,只要见得多了,都会变得习以为常麻木起来。所谓,河里无鱼市上看,这是很多时候人与人之间缺乏共情力的原因所在。但是,不管这件事情多么常见,我们多么习以为常、多么缺乏共情力,都不能对可能涉及别人利益的事情粗心大意、掉以轻心。


毕竟,你的习以为常,对别人来说可能就是人生唯一一次碰到。特别是,作为司法工作者,就算你同类案件见得再多,办得再多,可能觉得不痛不痒,但对当事人来说,它都可能只是人生唯一,都是关系身家性命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天之大事,不可不慎,更不可不重慎。


所以,总书记讲,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的理解,不是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不是绝大部分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也是最高检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所在。最高检应勇检察长讲,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基础和着力点也在每一个


一个人做一件好事不难,难得是做一辈子好事;干成一件事不难,难的是干成每一件事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在于案件办得公平正义,重要的是群众感受到,关键是“每一个”。比之一件案件优秀,更重要的应该是每一件案件都合格。继而,求极致,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都能优秀。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过度追求典型案例“上榜率”,而忽视了整体案件的质量,把少数案件的高质效错误当做整体案件的高质效


这是不应该的。


追求典型案例的目的,是为了给其他案件的办理提供示范作用,而不是用来彰显成绩。典型案例并不能“一俊遮百丑”。无论如何,一起案件的“白”洗不掉整体案件的“黑”,反倒一起案件的“黑”可能毁掉整体案件的“白”。“增白”群众固然更高兴,但也只是属于“锦上添花”。而“有黑”则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观感。


因此,要正确处理典型案例与普通案件的关系。首先,要保证所有案件结果正确,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在此基础上,才是办得更加精致,效果更好。而不是相反,追求一两起典型案件的“高质效”,而忽视大部分普通案件的高质效。

晓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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