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 法律一讲堂
来源 | 法务之家
据媒体报道:
2025年2月3日,小S徐熙娣经纪人向媒体证实“新年期间,我们全家来日本旅游,我最亲爱善良的姐姐熙媛,因得了流感并发肺炎,不幸地离开了我们。感恩这辈子能成为她的姐妹,彼此照顾、相伴,我会永远感激她、怀念她。”
从大S与汪某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来看,离婚前两人协商决定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大S,大S在后续的反击中也说了汪某主动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
不论是大陆还是台湾,都是本着不轻易改变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来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如果汪某真的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夺回孩子的抚养权的话,就要找尽可能多的证据证明孩子跟着自己更有利于成长。但从之前的情况来看,大S作为母亲显然是陪伴孩子较多的一方,且两人的子女在台湾生活的时间较长,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再看两人的经济条件相差也并不大。所以,如果汪某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大S有不利于孩子成长、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否则,很难变更抚养权。
那么,如今大S突然离世,孩子抚养权归属将成为下一步的法律焦点,我们看看两地的法律规定。
以下内容转自于微信公号“威科先行”,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一)变更抚养权具体方式比较
(二)变更抚养权法定条件比较
(三)变更抚养权裁判导向
1、根据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时严格依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只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足以证明对方在子女的抚养过程中存有四种情形之一的,法院才支持变更抚养权。裁判理由主要集中在第二、三点,目前以第一、四点为裁判理由的案件很少。第二项认定很难,因一方完全不履行抚养义务难以证明,仅在本案提及到比如一方失踪、一方承认子女一直未与其生活等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其完全不履行义务。在其他不予支持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即使原告提出居住社区证明、办理子女缴纳保险费凭证、子女学校出具的证明、与子女沟通的聊天记录、作业统计等,法院也不会直接认定被告方未履行抚养权,不会据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除此之外,已满八周岁子女(《民法典》生效之前是十周岁)的自身意愿在案件审理中十分重要,若该子女的意愿经法庭核实后确系其真意,法院判决子女希望共同生活一方获得抚养权的概率较大。
2、中国台湾省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并不只限于在离婚诉讼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裁判。在判决后的履行过程中,若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事后发生了不利于继续抚养的情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改变抚养权归属。而如果发生了父母双方均消极对待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两方均不适合行使监护权的情况,此时将由法院酌定选择合适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明确监护的方法,并最终由父母承担抚养的费用。
综合分析,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该优先归属于生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