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是比数据更重要的事情

文摘   2025-01-12 07:08   河南  

办理一起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被不起诉人是一起掩隐犯罪的当事人,也是一家废品回收站的店主。两名犯罪分子偷盗电缆后卖给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出售后获利500元。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先后将盗贼和收赃者即本案被不起诉人三人抓获。侦查过程中,盗贼未退赃,收赃人家属主动将电缆售款退回公安机关,被害人亦表示谅解,并出具不追究收赃人法律责任的意见。基于此,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收赃的,给予拘留并罚款处罚。因此,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刑检部门认为应给予被不起诉人治安处罚。案件移送到了行政检察部门,而我则随机轮案成了承办人。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因涉三人团伙作案,在被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留了37天,已经远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除了规定有拘留处罚外,还规定“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拘留并不能与罚款相抵。但是真的有必要再给当事人处罚吗?进一步分析案情,被不起诉人退赃,再加上收赃支付给盗贼的钱,远超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其经济上在事实上已经受到了惩罚,应该说也达到了法律予以处罚的目的。


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再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不过,作为办案机关,还是要严格依法才行。再查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其实有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而前两天最高检公布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九条亦有类似规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解决了必要性、合法性问题,准备终结审查却遇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同事说,上级比较关注提出意见率,被不起诉人已经“损失”了那么多,也不差这二百元到五百万罚款,这新年第一起案件就终结审查,后面万一还有要终结审查的,提出意见率不就低了吗?此外,刑事检察部门的意见本身也不错,不采纳也容易引起上级部门的关注。所以,是不是不做终结审查的好?


他说的当然没错,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明明没有必要而且不处罚也合法,为什么一定要给予处罚呢?我们办案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不是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吗?数据的意义是为统计服务,而统计的意义则是为决策服务。为数据而置办案实际于不顾,本身就是本末倒置。


这是其一。其二,既然最高检把行刑反向衔接的权力赋予到了行政检察部门,那行政检察部门就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审查和判断。完全按刑事检察部门的意见,提出意见率当然可以达到100%,但这就违背了最高检的初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完全可以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又何必脱裤子放屁换个部门办理呢?


所以,我坚持终结审查的意见,将案件提交检委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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