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常理常情,应作为司法办案的常识。

文摘   教育培训   2025-01-26 12:23   河南  

《我不是药神》的热映,让原型陆勇的故事再度进入公共视野。

陆勇系慢粒白血病人,为病友无偿代购抗癌药品,由于缺乏营利的主观动机和行为,不被认定为“销售”假药是符合刑法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的。

然而,比电影更为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比之“无偿代购”,“有偿代购”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才是生活的常态。

按照我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刑法”中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很明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属于假药。

“有偿代购”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关键在于其能否被评价为“销售”行为。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单纯的“代为跑腿”行为,明显属于民事上的“居间服务”,自不能评价为“销售”行为。

而囤货后等待客户委托“代购”,或者与供货方约定“代购”提成由供货方直接或通过自己发货“代购”的,则可能评价为打着“代购”之名的“销售”行为,继而构成犯罪。

此时,即使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行为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问题是,仅因未经批准进口,便认为国外合规的药品是“假药”,并不合适。

事实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药品监管往往比国内更为严格,“药品”的检测、信息披露等也比国内更为科学规范。

“举轻以明重”,如果国内的可以药品是“真药”,那么检测、信息披露、监管等程序更为严格的国外药品更应当属于“真药”。

即使仿制药品,仍然如此。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都有“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偿代购”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行为,不仅不可能对“委托代购”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且还有利于其身体健康,对“有偿代购”行为人就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理。

这符合常理常情,亦应作为司法办案的常识。

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

有什么比人身自由更为宝贵?

刑法作为直接关系行为人人身自由的法律,应当保持谦抑。而作为执掌刑法适用的司法工作者,更应当抑制定罪处罚的冲动。

机械司法,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影响的不止是司法者自身,还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后记:《浪潮工作室》公众号上读到一篇题为《令人生疑的“中国药神”》的文章,讲的是关于陆勇的另外一个故事:

在推广某防药七年之后,陆勇转而推广另外一种“药”,印度Cyno公司生产的Imacy。他曾为Imacy在中国的推广会站台,在媒体上宣传,并牵线Imacy公司与云南药企合作办成。

去年3月,《智族GQ》编辑与陆勇同赴印度。经实地采访发现,Cyno公司有以下疑点:

1药厂售药不要求出示处方,价格是同类产品的1/42.收款银行信息一周一变。3.印度本土药房中买不到Imacy,中央药监局查不到,90%Imacy通过邮寄方式销往中日。4.截止结稿(20175月初),生产许可不合规且过期。且经中科院检测发现,Imacy的有效成分原小于原研药。专家介绍,这种药因其药性不稳定,对慢粒患者长期治疗是“有危害的”。

陆勇拥有较高知名度,只推荐Imacy,令其几乎等同于印仿格列卫的代名词。许多患者因此并不清楚,印度许多大药厂都生产格列卫仿制药,价格在七八百元。患者完全可以有其他安全、有效、便宜的选择。

记住,人性本来复杂,不仅“药神”,任何“神”都是不存在的。

不要“造神”

2018年7月8日

晓民之声
法治·修行·终身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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