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细节有哪些!

文摘   2024-10-18 10:58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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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期国家医保局通报的哈尔滨部分药店欺诈骗保事件中,一些定点医药机构对于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十分混乱,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行为,增加了参保人的用药风险,也造成医保基金的流失,威胁医保基金的安全。近日,国家医保局就以上问题发布了《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详细说明了未来的一些管理措施和细节:



医院外配处方的管理

一、电子处方管理的医院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医院开具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同时医院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


四、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

药店外配处方的管理

 一、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存疑外配处方线索。


二、已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下载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按处方进行调剂,电子处方存档备查。


三、暂未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参保人使用纸质处方的,定点零售药店核验调剂后应当按规定留存处方,定期提交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检查,纸质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应用药品追溯码,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

医保药品处方流转管理

一、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二、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外配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治疗“对账”。


三、对外配处方量多、金额较大或数据异常波动的定点医药机构要重点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专项治理必查的情形

外配处方将被纳入打击欺诈骗保的相关行动中,在2024年12月底前,依托大数据分析,以下情形必会被检查:

  1. 纸质处方使用量大的;

2.单个处方开药量大的;

3.同一参保人重复超量开药的;

4.单体定点医疗机构纸质处方开方多的;

5.重点科室医保医师开方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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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参考:《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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