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可以在零售药店“挂证”吗?

文摘   2024-10-12 10:58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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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国家政策的规定下,大部分零售药店都按照要求配备了执业药师,但是难免有小部分零售药店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省开支,并不聘请执业药师,而是花费相对少的费用“租”执业药师证用来销售处方药。那么,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挂证”这种行为到底可不可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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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

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规定: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早在2019年河南省药监局就发布过《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将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息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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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4年7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联合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10名执业药师的“挂证”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并予以公示。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对10名“挂证”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予以撤销,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挂证”人员的个人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2024年9月23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执业药师“挂证”查处情况的公告》提到经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核查,执业药师陈某某存在“挂证”行为,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照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省局已按规定将其“挂证”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

2024年9月20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执业药师“挂证”查出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3期)》提到经昭通市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2名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挂证”执业药师的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

现如今,多地都在开展针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整治行动,且力度越来越大。所以不管是执业药师还是药品零售企业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及药品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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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参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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