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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家政策的规定下,大部分零售药店都按照要求配备了执业药师,但是难免有小部分零售药店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省开支,并不聘请执业药师,而是花费相对少的费用“租”执业药师证用来销售处方药。那么,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挂证”这种行为到底可不可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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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
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规定: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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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现如今,多地都在开展针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整治行动,且力度越来越大。所以不管是执业药师还是药品零售企业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及药品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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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参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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