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骗保”的帽子请不要随便扣!

文摘   2024-11-07 10:58   四川  

“欺诈骗保”的帽子请不要随便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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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网络上不停有“欺诈骗保”的新闻出现,让很多医务人员产生了不小的心理负担,部分监管人员在检查时,也随意以“欺诈骗保”的帽子乱扣,这真的是在维护医疗环境,还是在滥用权利制造恐慌?




“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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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2

医保骗保犯罪怎么认定?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3

医保监管单位的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4

讨论

     恶意的欺诈骗保确实可恶,得到应有的处罚没有异议。但现实中,无意的违规却无处不在,如因对错码造成的串换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由于服务价格项目表里的部分内容本身说的都有些含糊,每个人的理解不一样造成违规,这类错误有时连监管单位也不能准确解释);另外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等是因为对政策规定不了解造成的;过度检查、过度诊疗可能因书写遗漏造成等等,以上这些违规基本有个相同点,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参考,在被检查前都会认为自己是在规范操作,基本上100%的医疗机构都会出现这些情况。

     其实从前面的介绍也可以看出,医保监管单位,更多的是注重行政处罚,促进临床规范操作,只有在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停医保业务或转交公安部门进行“欺诈骗保”处理,且“欺诈骗保”案件的目的应为“非法占用”,若是因无意的过错,造成的违规,小编觉得监管单位还是以警告、处罚、后期“回头看”再复查比较妥当。若随意扣“欺诈骗保”的帽子,谁还敢去干医保办的工作,谁还敢写病历,谁还敢计费、收费?稍不留神就可能进去吃“免费饭”。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和调查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若出现部分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故意“陷害”医院该怎么办呢?如收费员故意乱刷卡收费,不进行患者身份识别,故意串换项目收费等造成的违规;又如医保办的对码员,离职前故意更改一些项目对码,造成的违规;还有部分医务人员因工作懒散,造成“假报告”,“假治疗”,这类人多半不会在同一家医疗机构干很久,而医保检查基本都会追述两年的数据,检查时基本都已离职,这类责任该谁来承担呢?是以加倍处罚好,还是直接定性“欺诈骗保”好呢?医院的医保负责人承受的压力和风险该如何平衡更好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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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参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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