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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地区相继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参保人员既可以根据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也可以凭医师开具的纸质处方,到可以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直接医保结算,这样不仅解决了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不齐全的问题,也能提高参保人员购药的便捷性。那么,门诊统筹的处方应该要注意什么呢?
最近,不停有地区发布门诊统筹相关管理的通知,其中对处方管理基本是大同小异,下面以江西省医保局等地区发布的《关于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例,了解一下定点零售药店开展门诊统筹处方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的要求
互联网医院诊疗医师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不得超执业范围开处方,如非中医类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等。中药与西药必须分开开具处方,不得开具在同一处方上。先诊断后开处方,诊断和开处方药品一致。严禁处方超量开具,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一般4周以内,最长不超过12周。职工门诊统筹处方严禁开具儿童专科用药。
药店门诊统筹处方要求
(一)电子处方应当符合医保电子处方规范。电子处方流转有效期3天,单次结算。患者需要纸质处方的,提供的纸质处方内容应与电子处方保持一致,加署医师签章。
(二)为确诊门诊患者开具的治疗其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处方、接续处方,不得夹杂其他药品,依据患者意愿自行选择是否院外购药,未经患者同意不实行处方流转。
(三)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应对流转电子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严禁出现“代客问诊”、“超量开方”、“超医保限定范围开方”、“先药后方”等违规行为。
(一)参保人员需要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具职工门诊统筹处方时,严禁定点零售药店员工代为陈述或帮助填写,杜绝“代客问诊”情形。
(二)“互联网定点医院”医师通过问诊开具“互联网处方”后,定点零售药店提取处方,交由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调配并签字,避免出现“超量开方”和“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开方”等情形。
(三)定点零售药店需核对处方和药品,处方所开具的药品与参保人实际买单的药品品种、数量一致后,才能进行收银和刷卡操作。当月的参保人退单,必须实行“原路退回”的原则,即参保人通过医保刷卡支付的费用,必须经医保系统原路退回至参保人的医保卡内,坚决杜绝“串换”和“套现”的情形。
(四)“互联网定点医院”与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系统须进行“物理”打通。定点零售药店应打印电子处方,处方处于未打印状态时,定点零售药店收银系统处于拦截状态,不能对该处方的药品进行医保卡刷卡的操作,杜绝“先药后方”违规情形出现。
(五)参保人刷医保卡支付后,定点零售药店须将医保结算单打印出来,与处方一起经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定点零售药店即时将处方与结算单据同时装订归档备查。
福建省对处方还作了另外几点要求:
(一)为确诊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患者开具的治疗其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处方、接续处方、不得夹杂其他药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参保人到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该医疗机构药房能够提供药品的,不实行处方流转。未经患者同意不实行处方流转。
(二)处方应当以电子处方形式上传至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有效期72小时。
(三)电子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基本信息、慢性疾病名称等,注明处方用药天数。
(四)电子处方应当依托医保机构及医师管理系统自动载明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名称、医保医师姓名及其医保编码、联系电话号码。患者需要纸质处方的,提供的纸质处方内容应与电子处方保持一致,加署医师签名。
(五)定点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应对流转电子处方进行审核。一个处方需多个定点零售药店配齐药品的,各参与配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应按规定履行处方审核责任。经审核对处方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为了精细化管理,各地在政策出台时,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完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让医药机构操作更规范,医保基金的每一分钱用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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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具体以相关政策文件内容要求为准。
图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做其他商用
内容参考: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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