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中医诊所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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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诊疗科目
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二、人员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具有1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医师: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三)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体温计、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无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房屋:诊所的实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五、规章制度: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信息系统: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备案工作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职业活动。
一、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二、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五、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六、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七、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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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参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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