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规“驾照式记分”在告诉我们什么?

文摘   2024-10-08 10:58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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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监管对象从定点医药机构延伸到了医务人员和药店经营管理人员,真正做到精准的监管到个人,这个变化可以透露出哪些信息呢?



1

监管力度正在加强

    从近年的监管变化来看,智能化大数据分析监管、人脸识别监管、药品追溯码监管,包括多部门联合执法,欺诈骗保直接上升到刑事犯罪,加上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无疑是在提示大家,国家对医保基金监管的信心和力度是在不断上升的。欺诈骗保的行为最终将是死路一条。

2

分值付费并非放弃监管

     不管是DRG还是DIP,结算方式都是“包干制”,按理说,都已经打包结算了,监管力度应该下降才对,但为何监管力度还在不停的上升呢?人们常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政策空子的机构肯定会有。但国家实行医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人们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每一分医保基金都用到实处。故医保监管在任何时候都会有的。

3

监管更精准,威慑力度更大

      之前的监管只停留在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即使医疗机构被处罚而关闭,相关人员换一家医疗机构可以继续执业。但如今的记分处罚,可以联网查看扣分情况,被扣分的医务人员,其它机构不敢再用,因为他们的操作费用将不会被医保报销。这就促使一线医务人员必须规范操作,除非不想干这一行。

4

考核并非一杆子打死

      由于部分违规并非医务人员故意为之,故此方案设计了12分,可以保证轻微的违规有改正的机会,但若屡教不改,小错误也会变成大麻烦,12分扣完以后,就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执业了。因为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另外这些考核可能还会与职称提升直接挂钩。

5

监管对象更全面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从监管对象可以看到,只要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各部门人员,均将成为被考核对象。

6

记分规则更细

     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记分档次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

记1—3分情形: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受到医保经办机构协议处理,协议处理方式包括:以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执行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中,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被医保部门通报的;

(三)其他应记1—3分的情形。

记4—6分情形: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其他应记4—6分的情形。

记7—9分情形:

(一)为非登记备案相关人员,或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冒名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二)其他应记7—9分的情形。

记10—12分情形: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条例》第四十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注册、吊销或撤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

(三)其他应记10—12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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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参考:《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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