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主义很极端?公共当局与民粹主义的相处之道|Comparative European Politics

学术   2024-10-14 09:30   浙江  

编者荐语

民粹主义是国内外学界老生常谈的话题。民粹主义究竟是什么?它的概念边界又在何处?本文从如何应对民粹主义现象或政党这个问题展开,精准区分了民粹主义、极端主义、民主自由的概念并详细探讨了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作者在文中还批判了当前国际学界出现的将民粹主义与极端主义等其他概念混为一谈并同等对待的现象,为民粹主义应对策略的研究贡献了全新的、基础性的研究视角,也在最后创新性地提出了应对民粹主义的合理分析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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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民粹主义?

摘要:

虽然当今社会对民粹主义的性质和定义存在很多分歧,但目前似乎已存在一共识,即民粹主义对自由民主构成了一些威胁,因此公共权力机关应该采取行动捍卫后者。然而在寻找如何应对民粹主义的路径时,大多数学者都从打击反民主或极端主义政党的策略中汲取教训,而没有考虑民粹主义政党与这些其他政治行为体之间的重要区别。我们认为,捍卫自由民主的两种核心类型——“不宽容的”激进民主守卫和“宽容的”守卫,并没有为、很好地应对民粹主义政党,这是因为它们只是对民粹主义产生威胁之后被动的防御。对于公共当局来说,要成功地解决民粹主义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民粹主义问题。因此,其应对措施既要去民粹主义之“糟粕”,也要取民粹主义之“精华”。


作者简介:

Anthoula Malkopoulou,乌普萨拉大学

Benjamin Moffitt,澳大利亚天主教大学


文献来源:

Malkopoulou, A., Moffitt, B. How not to respond to populism. Comp Eur Polit, vol. 21, 848–865 (2023).


本文作者:Anthoula Malkopoulou

本文作者:Benjamin Moffitt

一、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民粹主义?近年来,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层出不穷。政治理论家、政治科学家和权威人士都提出了民粹主义这个所谓的“问题”的潜在“解决方案”。然而在这些论断背后,他们有意无意地将民粹主义与极端主义混为一谈。在本文中,我们认为,虽然这些文献可能具有历史价值,但民粹主义与极端主义不是一回事。因此,从自由民主背景下国家机关的角度来看,如何应对民粹主义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案”,这是本文的重点。我们认为,目前学界将这些概念一并而论对于从民主合法性角度反对民粹主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反对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民粹主义政党,当前社会大体呈现出宽容、不宽容或其他态度。我们通过三个部分来论证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概述了大量当代学术文献并批判了对民粹主义、极端主义甚至是极权主义这些概念的合并,并概述了民粹主义与这些其他主义之间的主要区别。在此过程中,我们考虑了民粹主义与自由民主的界限关系,并借鉴了认为民粹主义位于民主“内部”而不是“外部”的政治理论文献。


其次,我们分析了当前国家机关对待民粹主义政党的方式,包括当局以保护民主的名义提出的“强烈反对”(我们将其视为“激进民主”的同义词)和“可以容忍”的做法。并追踪了民粹主义和反民主政治概念之间的融合如何影响了他们。


最后,我们指出了反对民粹主义政党的论断应该避免的陷阱,从而指出了应对民粹主义方式的分析路径。



二、民粹主义不是极端主义


民粹主义是一个难以应对的现象,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规范上。从概念上讲,关于如何定义民粹主义一直存在争议,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争议已经减少。因此,在目前的部分文献中,民粹主义被定义为是一种围绕“人民”与“精英”之间分歧的政治现象,而且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意识形态倾向(Moffitt 2020)。从规范上讲,民粹主义与自由民主有着矛盾的关系,这使得我们很难辨别它是对民主的明显威胁还是纠正(Rovira Kaltwasser 2012),但这反过来又使得我们很难实际地将民粹主义者作为极端主义模式下的彻底反民主主义者。然而,这并没有阻止关于民粹主义的学术和大众文献中一个越来越多的趋势,即将民粹主义与它的反民主“表亲”混为一谈,或者至少模糊了两者之间的界限。这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文献将民粹主义仅视为激进右翼的同义词,将民粹主义激进右翼政党的特征视为民粹主义的一般特征。具体表现为,一部分观点将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混为一谈(De Cleen 2017),或者经常断言民粹主义是一种种族主义和仇外的政治形式(Katsambekis和Kioupkiolis 2019),尽管一些国家的左翼民粹主义政党在其立法机构中是最尖锐的反种族主义声音之一,或者已经建立了多民族联盟。另一部分观点将民粹主义与极端主义混为一谈。在这些观点里,极端主义色彩浓厚且带有明确的反民主目标和公开拥抱暴力的政党反而被错误地贴上了“民粹主义”的标签(Eatwell 2017)。例如,希腊金色黎明党(一个公开的新纳粹政党)以及新法西斯主义的英国民族党被认为是民粹主义政党。这种错误的分类其实在无意中“洗白”了这些真正危险的新法西斯主义或极端主义政党,而不应该是将它们视为不那么危险的民粹主义政党。


第二种是文献将民粹主义视为一种伪法西斯主义(法西斯主义的前兆)或潜在的专制主义。在这里,虽然民粹主义被视为与极端主义、法西斯主义或极权主义截然不同,但它仍然被视为建立反民主政权的敲门砖(Urbinati 2019)。有些人甚至更明确地指出,民粹主义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反民主形式,还有人声称民粹主义是“原始极权主义”(Abts和Rumens 2007)或认为“独裁统治是现代民粹主义的基础之一”(Finchelstein 2016)。


然而,以上两种形式均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许多民粹主义领导人和政党都设法避免成为极权主义者、极端主义者,并尊重民主政党体系。例如,在欧洲,西班牙的“我们可以”党、意大利的五星运动党以及挪威进步党皆是如此。此外,实证文献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民粹主义政党已经有所缓和(Capaul and Ewert 2021)。当然,这并不是说民粹主义者不能成为极端主义者,但它们不能被随意贴上“极端主义”的标签。


为什么这种概念上的混淆是有问题的呢?很简单,因为民粹主义、极端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都是不同的东西,且都是很重要的标签。虽然我们承认这些都是有争议的概念,但把它们放在一起,把它们等同对待,甚至假设它们之间有一种明确的、可以相互转化的关系,可能会忽视民粹主义的特殊性。


除此之外,相比其他主义,民粹主义与民主的关系更为模糊。例如,极权主义的鲜明特征就是它的反民主、反平等的特性(Lefort 1986),而民粹主义则依赖于一种平等的概念(人民平等而非等级划分),而且民粹主义者倾向于将社会而不是强大的国家视为政治的中心。人们可能不喜欢民粹主义者,但这并不是他们将民粹主义与反民主等同的借口。



三、民粹主义与民主自由


当前,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民粹主义是一种民主现象,但不是自由民主的现象。这取决于学者是否能明晰“民主”与“自由民主”之间的区别。前者通常被视为多数民主,“人民”的主权声音是主要的且是唯一重要的政治力量。而在自由民主中,多数民主的弊端必须通过对个人权利和少数群体的制度性和系统性保护来平衡,以此作为确保多元化的一种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研究民粹主义的民主理论家,如Müller(2016)、Urbinati(2019)、Rummens(2017)怀疑,如果没有自由主义的保护,我们是否能谈论“真正的”民主,即使是在最低限度的意义上。因此这些理论家认为,民粹主义的非自由主义会自动使其成为对民主的威胁。就倾向于将自由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系的正常运作联系在一起的制度而言,他们认为许多民粹主义者的执政记录不佳,是因为他们倾向于阻碍、堆叠、忽视或侵犯任何恰好挡在他们面前的要素,例如自由的媒体、独立的司法机构与监督机构(Arato and Cohen 2021)


然而,也有其他学者反对这种界定,并认为民粹主义可以是一种民主包容的现象。例如,民粹主义可以让以前在政治进程中被忽视的社会部门参与进来,并追踪了民粹主义者如何在不同的民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Mudde和Rovira Kaltwasser 2017)。其他人则对将民粹主义描述为反多元主义的说法持怀疑态度,相反,他们认为民粹主义是一种可以提供平等主义实践(Frank 2017)或基层民主实验(Grattan 2016)空间的现象。更有甚者,如Mouffe(2018)、Laclau(2005)声称,民粹主义能够挑战当代自由民主背景下的霸权现状,恢复人民自决,将权力交还给“人民”。


那么,民粹主义与自由民主的概念与二者关系的界定为何如此艰难?从概念上讲,在于它不是一种存在于民主的对立面或民主之外的现象,相反,它的发展、兴起和运作与自由民主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它的“内在性”使我们难以确定其与民主的关系。对此问题,Arditi(2007)使用了空间隐喻,将民粹主义视为处在“民主的内部边缘”,并将其概念化为一个模糊的领域,表明了一个系统内部的最外层边界和外部的开始。因此,民粹主义可以保持在民主的范围内,但也会达到冲突的程度,这种比喻的突出之处在于,就民粹主义对自由民主的潜在有害影响而言,其危险性和它终是民主的事实可以同时成立。民粹主义在这方面的局限性使得以政党形式应对它变得极具挑战性。


四、民粹主义的应对:“强烈反对”和“可以容忍”两种策略

考虑到民粹主义与民主的双重关系,我们现在可以关注这个问题:公共当局应该如何应对民粹主义政党?现存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献和实践提供了一系列广泛的答案。它们一方面包括禁止、孤立、审查和对他们施加国际制裁的建议,另一方面包括忽视或与他们接触、合作甚至将他们纳入政府的建议,这些策略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反对和容忍。本文的目标是讨论选择其中一种应对民粹主义的策略的影响和适用性。我们不研究每种方法在遏制民粹主义方面的有效性(因为这是一个需要实证分析的命题),也不研究一般意义上反对或容忍的合法性,而是研究它们在与民粹主义相关层面上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从概念上的不匹配的角度来评估对民粹主义的容忍和反对,一方面是两种策略所设想的民主威胁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我们所理解的民粹主义的性质。事实上在考察这些策略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关于应对极端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的旧作品是如何影响当代文学的,以及这样做的内在局限性。


(一)“反对策略”为何行不通


从历史上看,反对策略常以激进民主(militant democracy)的方式为人所知,它是作为应对法西斯主义而发展起来的。这个词由逃离纳粹德国的卡尔·洛温斯坦(Karl Loewenstein)提出,它提出了民主国家的规范责任,即限制那些致力于通过非暴力手段废除民主的人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些限制是合理的,因为在他看来,法西斯主义本身不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一种基于情感主义、机会主义和操纵规则的“技术”,现有宪政的“理性”实践无法抵抗或应对法西斯主义。因此,激进民主被设想为一套工具,供公共权力机关用来对付那些一方面反对民主,另一方面又被认为缺乏意识形态原则的政党。这与我们今天的民粹主义政党形成了鲜明对比。他们不仅很难被明确地贴上反民主的标签,而且他们经常将自己的民粹主义与一种清晰可辨的或“左”或“右”的意识形态观点结合起来。所以,民粹主义原则上既不能被限定为“非意识形态”,也不能像Loewenstein看待法西斯主义那样被认为是非法的,也不能自然而然地被认为是反民主的。


直到21世纪初,激进民主才发展成为一种广泛认同的宪法原则,在欧洲被用来阻止法西斯主义政党的继承者。然而,随着对自由民主的新挑战的出现,识别那些“试图破坏或废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人的问题(正如典型的激进民主宪法——德国基本法第21条所规定的那样)已经成为一个令人生畏的问题。这一挑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趋势:第一种趋势是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寻求更严格、更极简主义或自我限制的标准。第二种趋势是将激进民主的应用范围扩大到各种行动者,如反世俗政党,或其领导人“不否认民主语言”并保留一些民主制度的政党。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学者试图将民粹主义与极端主义混为一谈,并在没有考虑到这些现象之间的重要差异的情况下,使用与后者作斗争的经验来应对前者。


在反对民粹主义时,使用激进民主方法存在规范和现实问题。正如我们所说,民粹主义者不是极端主义者或法西斯主义者,因此对付他们的策略可能与对付那些希望彻底改革或摧毁民主制度的人不同。事实上,激进民主被认为是一种对民主的捍卫。反对明确反民主政党,这意味着识别和排除这些政党的过程或多或少是直截了当的。其政党宣言、公开演讲和主要成员的活动都要经过筛查,以发现直接或间接的推翻自由民主政权的声音。这样的声音不太可能在现代民粹主义话语中找到,后者往往强调开放政治阶层,并为迄今为止闻所未闻的社会群体及其政治诉求发声。


可以肯定的是,民粹主义政党的反民主性质可能是秘密的或新生的,但无论如何都是真实的。对于一些学者来说,这意味着我们只需要更新和拉长我们寻找激进主义的“天线”便可以追踪它们。但仍存在两个问题。取缔民粹主义政党需要对民粹主义不反对民主的定义视而不见。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接受民粹主义挑战的只是自由宪政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民主本身的某些方面,那么就很难证明以民主的名义禁止民粹主义存在的行为是正当的。即使我们假设民主和自由宪政不能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分开,禁止的行为仍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抹杀了民粹主义的包容性、有效性和一定意义上的民主性。如果禁止是为了保护民主免于崩溃,那么一个有能力恢复其某些已不复存在的方面的政党真的值得被禁止吗?简而言之,镇压民粹主义政党是不合理的,除非它依赖于对民粹主义的片面理解。要想有资格受到这样的压制,一个民粹主义政党必须变成一个反民主的政党


如果我们从民粹主义的角度审视对激进民主的普遍规范性的抗议,就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激进民主被指责为反多元主义,因为它使那些可能在民主的基本问题之外还有其他合法利益的群体噤声。民粹主义政党当然就是这种情况,它们的议程不仅超出了与政府形式直接相关的问题,而且往往包括核心的系统性要求——例如,扩大全民公决的使用,或增加公民在政治决策中的发言权,这些都是民主合法的。正如Rovira Kaltwasser所说,用强硬手段(例如禁止他们或取消其领导人的政治权利)来打击人民力量是有问题的,因为民粹主义者通常有权利声称:“控制管理者”并防止精英剥夺多数人的权力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激进的反对被批评为破坏多数人的意愿,并为精英统治和反多数主义机构创造了机会。但这些做法不仅使该政权的民主合法性受到质疑,它们实际上还可能助长民粹主义之火。只要民粹主义者代表多数主义并反对精英权力,那么反对他们反倒会承认其事业的正当性并增加两极分化。总而言之,以激进的民主方式排除民粹主义者,阻碍了对关键问题(如民主本身的规范和实践)进行包容性和多元化的辩论。因此,唯一合理的假设是——解决民粹主义的正确方式是容忍。


(二)“容忍策略”的陷阱


在激进民主的对面,我们发现了容忍民主的范式,它依赖于民主程序至高无上的地位。原则上,容忍策略反对镇压,主张不受限制地接纳所有政党,即使是那些观点不可接受的甚至是持反民主观点的政党。民主应该是价值中立的,以维护消极自由,并通过明确确立的程序和平等对待每个公民的正式权利来运作。在不危及民主本质的前提下,这种平等待遇的任何例外都是不合理的,当然也不能基于政治观念、言论、意图或行动而存在歧视。这种策略将民粹主义者视为相对“正常”的政治行为体,或者至少值得被普通对待


也就是说,容忍策略确实提出了对付极端分子的补救措施,甚至是一些有限的限制。然而,这些干预的区别在于,它们不像激进民主主义者那样惩罚反对实质性民主价值的人,而是一方面旨在保护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旨在防止对个人的直接人身伤害。这里的目的不是保护与自由民主相关的某一套价值观,而是纠正不论其政治动机的有害活动。基于这些理由,容忍策略提出了反对“民主灭绝”的程序障碍:一套制度上的制衡,比如明确的权力分工,建立一个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独立司法机构。类似的制衡,如多数主义或高门槛比例选举制度、总统制和联邦制,都是本着同样的精神而工作:防止政治权力的集中和滥用,无论这种滥用的意识形态动机如何。


然而,政府中的民粹主义者似乎已经为如何克服这些程序障碍制定了蓝图。他们往往依靠选举授权,使用宪法或法律手段来废除他们继承的宪法体系。Scheppele将这种现象恰当地描述为“专制法律主义”,而Weyland将拉丁美洲的类似现象称为“歧视性法律主义”。以匈牙利为例:自2010年上台以来,欧尔班和他的青民盟已经部署了正式的法律程序来限制宪法法院,干预自下而上的公投,通过新宪法,妥协问责机构,并主张通过在关键职位上雇佣忠诚者来控制媒体、法院、选举委员会和总统职位,这些措施有效地削弱了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然而,匈牙利以潜在的非暴力和技术方式操纵的选举仍在继续进行,且没有任何非法行为发生,匈牙利领导的民粹主义政府可以维持民主和合法的表象。因此,显而易见的是,程序上的制衡往往不适用于民粹主义政党,尤其是那些掌权的政党,因为他们很少对民主发起正面攻击。


采取容忍策略的政府当局通常用来防止颠覆民主的第二个工具是对党员个人从事的非法活动进行制裁。这可以遏制政治暴力和其他对他人构成直接伤害的行为。煽动暴力和仇恨言论可能属于这一类,但前提是可以确定它们与犯罪行为或对受害者的直接伤害有关。这种刑法途径适用于极端主义政党,他们往往参与地下活动和暴力行为,因此更容易确定其罪责。例如,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希腊新纳粹政党金色黎明党的干部犯下严重罪行,该党在这种容忍策略下被判定为犯罪组织,这通常不是民粹主义政党所能遭受的情况。与法西斯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的某些变体不同,民粹主义在原则上几乎不支持暴力。因此,民粹主义政党有时会系统地将参与暴力事件的个人从其队伍中除名,正是为了消除人们对他们在合法性边缘活动的任何看法。


此外,民粹主义者中常见的政治愤怒和对社会蔑视的情绪爆发或表现,同样受到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因此难以监管。即使民粹主义右翼的排外提议基于仇恨,也不构成法律上的歧视。在这方面,容忍策略也无助于解决民粹主义的特殊性所带来的挑战。由于民粹主义政党的言行合法,因此他们被认为是普通的政治参与者。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民粹主义者活动于法律范围内,就有义务将他们视为合法的反对者。


还有许多问题值得关注和深入讨论:自由民主社会和当局应多大限度地容忍对民粹主义政党的不满情绪?拉拢民粹主义者会不会增加民主的脆弱性?自由民主派是否能和民粹主义实现真正的无障碍的对话?自由民主派的容忍是否会变为妥协?总之,尽管不像反对策略那样存在民主或规范上的问题,但容忍策略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民粹主义政党设法规避程序制衡,难以以犯罪为由进行谴责;另一方面,容忍的条件和范畴也模糊不清。因此,目前所采取的容忍策略似乎也没有很好地应对民粹主义带来的具体问题。



五、结论


我们从观察中得出的教训主要是消极的。因为民粹主义不是极端主义,公共权力机关不应该把它当作极端主义来对待。当研究民粹主义和捍卫民主的学者在区分民粹主义和反民主政党方面不够谨慎时,就会出现这个问题。因此,他们倾向于对这两种现象应用同一种策略或至少考虑相同类型的应对方式。然而正如我们所展示的,民粹主义者本身既不一定是反民主主义,也不一定是暴力极端主义。而且常见的是,他们倾向于在合法的范围内运作,这使得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与民粹主义者接近、交流是一种合理的努力,但这种接触的目的和边界却相当不明确。


综上所述,这些见解可以为应对民粹主义政党提供一些积极的指导方针。本文指出,应对民粹主义的策略应该根据民粹主义的特殊性质进行调整。它们应该针对典型的民粹主义政党的具体举动,例如法院填塞或传播虚假信息并为相关机构和监管他们的机构制定适当的规则。这些策略可以采取什么形式?公共当局如何才能取民粹主义之“精华”,去民粹主义之“糟粕”?


可取的策略可能包括“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鼓励民粹主义的某些表现,并阻止其他表现。然而,并非所有这样的混合方法都能考虑到民粹主义的确切特征,即使它们是有希望的,但它们仍然无法应对拯救民粹主义民主方面的挑战。此外,它们还经常陷入上文描述的将民粹主义与极端主义或激进政治混为一谈的陷阱。“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如果成为反对策略的工具,那么,正如我们在本文中所论述的那样,公共当局将民粹主义者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往往会抵消民粹主义的“纠正”潜力——即它有能力揭示民主的缺点。因此,适应民粹主义的“胡萝卜加大棒”方法应该主要从容忍策略中汲取经验,只执行那些不涉及限制政治权利或常规程序例外的禁令。但是,如上所述,这条应对路线也可能会失败。


因此,基于我们在本文所呈现的对民粹主义本质的理解,我们发现公共当局对民粹主义的应对应该超越容忍或反对的二元对立,后者太过于法律主义和政治性。应对策略应该关注那些点燃民粹主义之火的社会问题,应该考虑到民粹主义的出现是由于各种因素的结合,其中主要因素是社会不公正问题。为了应对遏制民粹主义的某些方面并保留其他方面的挑战,公共当局必须通过一系列恢复民主的社会和平等面貌的政策,抓住激发民粹主义政党活力的社会动力。更广泛的目标不是完全消除民主的脆弱性,而是将其转化为一种生产力,从现有的缺点和不完美中汲取启示,将民主推向一个全新的、更好的方向

  



编译|张佳鹤‍‍
审核|Mono
终审|M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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