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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一培训机构负责人陈某以帮助通过考核为由,与51岁女学员赵女士发生关系。
事后陈某食言,赵女士报警未果后举报学校。
陈某给付6.8万元和解,后反诉赵女士敲诈。
案例回顾
"我只是想学门手艺重新就业,没想到会遇到这种事。"51岁的赵女士坐在派出所里,眼里含着泪水。
年初,赵女士所在企业倒闭,一时间失业在家。经朋友推荐,她来到一所职业培训学校学习技能。
培训负责人陈某对这位气质优雅的中年女性格外"热情",总是找各种理由请她到办公室"交流"。
"我当时就觉得他不怀好意。"赵女士说,"但他是负责人,我怕得罪他过不了考核。"
那天,陈某以过生日为由邀请赵女士到宿舍。
酒过三巡,陈某拍着胸脯保证:"你放心,有我在,保证你能拿到证书。"
随后,他趁赵女士不备,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我当时想报警,但他说是一时糊涂,保证让我顺利毕业。"赵女士低着头,"我怕闹大了影响找工作,就忍了。"
三天后,赵女士不仅没通过考核,陈某还翻脸不认人:"你学艺不精,怪谁啊?"
愤怒之下,赵女士到派出所报案。但因为未能及时报警,又缺乏证据,警方最终未予立案。
赵女士转而向学校举报,陈某慌了,主动提出赔偿6.8万元私了。
"我当时也是走投无路。"赵女士说,"失业在家,这笔钱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
法律分析
这个案子涉及两个重要问题:陈某的性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赵女士收取赔偿是否构成敲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考核通过为要挟,与赵女士发生关系,行为恶劣。但由于赵女士未及时报案,现场证据、监控录像等关键物证无法获取,警方最终无法认定强奸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三是强行索要财物。
判断依据如下:
赵女士确实遭受侵害,要求赔偿有事实依据 赵女士仅向学校反映情况,未使用任何威胁手段 6.8万元赔偿金是陈某主动提出 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
基于以上事实,警方最终认定:赵女士收取赔偿金的行为合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网友评论
"这种人渣利用职务之便干这种事,真该严惩!可惜受害人没及时报警,错过了最佳取证时间。"
"两个人都不是省油的灯。一个利用职务之便做坏事,一个为了利益选择沉默。最后双方都付出了代价,真是一报还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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