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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特殊的财产返还纠纷案。
企业高管王某要求前女友田某返还恋爱期间支出的1073万元,其中包括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
田某以"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
01 案例回顾
2018年春天,徐州某高校大一新生田某在社交平台上收到了王某的私信。
当时30岁的王某被19岁田某的青春活力所吸引,主动展开了追求。
"你的笑容真好看,让我想起了初恋。"王某在第一次见面时就表达了好感。
田某抿嘴一笑:"您这样的成功人士,怎么会看上我这个普通学生呢?"
两人很快坠入爱河。第一次约会后,王某就为田某开通了信用卡副卡。
每当田某刷卡消费,王某都会心疼地说:"多花点没关系,保护好自己最重要。"
一个月后,王某得知田某每天挤公交上学,立即送了一辆百万级豪车。
"路上太危险了,有车安全一些。"王某握着田某的手说。
田某父母得知女儿交往对象是企业高管后,提出了见面要求。
席间,父母委婉表示家里条件不好,租房住了十几年。
"叔叔阿姨放心,我一定会照顾好小田。"当晚,王某就在学校附近买了一套房子,并支付了首付。
此后几年,王某承担了田某所有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节假日带她出国旅游,生日送她奢侈品。
他常说:"等你毕业就结婚。"
2024年1月,田某拿到毕业证书。王某满心期待地准备求婚,却收到了一记重击。
"对不起,我们不合适,分手吧。"田某面无表情地说。
"这些年我给你的1073万,你准备怎么还?"王某声音颤抖。
"这都是你自愿给的,我凭什么还?我的青春又算什么?"田某冷笑着转身离去。
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财产。
02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案需要区分附条件赠与和一般性赠与。
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赠与明显以结婚为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双方未能达成结婚,赠与条件未成就。
日常生活费用、消费支出等属于恋爱交往中的一般性赠与,已经完成给付且具有感情对价,不应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田某需返还房产、车辆等重大财产共计571万元,其余502万元日常支出不予返还。
03 网友评论
"这哪是谈恋爱,简直是天价包养,男方也太傻了。"
"一个赔钱,一个赔青春,谁也别说谁。这就是人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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