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的房子卖了815万,刚出手就爆涨150万,租户眼红竟把她告了:给我184万,我有优先购买权,法院的判决意想不到!

文摘   2025-01-09 06:0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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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自家房产以815万元售出,房屋租客陈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4万元损失。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01 案例回顾


寒风凛冽的十二月,王某的办公桌上堆满了催款单。

她揉了揉发胀的太阳穴,调出银行账户余额,数字让她瞬间红了眼眶。

这套位于江滨路的精装住宅是她最后的救命稻草。

当年购入时价值650万,现在市值已达900万。

但现在的她,已经等不及市场更好的价格了。

"喂,陈先生。"王某的声音有些沙哑,"最近公司经营出了问题,我准备把房子卖掉。您看..."

"王姐,我知道了。"电话那头的陈某语气平静,"您有困难我理解,看房的事随时联系我。"

一周后,中介带来了一位买家。对方开价815万,比市价低了近百万。

王某攥紧了手中的合同,颤抖着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得很快。然而一个月后,小区房价突然暴涨。

同样户型的房子已经挂牌965万,短短一月竟涨了150万。

陈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脸色瞬间变得铁青。

他直接闯入王某的办公室:"你凭什么不优先卖给我?我可是你的租客!"

"我...我当时是告诉过你要卖房..."王某的声音越来越小。

"你告诉我要卖房,但没说价格!"陈某拍案而起,"我要你赔偿我的损失!房价差价150万,我找新房的中介费17万,再加上搬家费用和租金损失,一分不能少!"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小区房价又上涨了30万。陈某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核心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负有明确告知的义务,承租人则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购买决定。

王某虽然告知了出售意向,但未明确交易条件,这种告知方式存在瑕疵。然而,陈某在得知出售信息后也未主动询问或表达购买意愿,存在一定过失。

法院认为,房价上涨属市场行为,不应计入实际损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最终判决赔偿15万元。


03 网友评论


“房东有困难急着卖房,租客不主动问价格,现在房价涨了就来要赔偿,这不是趁火打劫吗?”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租客的权利,房东必须明确告知售价等条件,否则就是侵权,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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