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期
1951 年 2 月 26 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由企业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建立劳保医疗制度,为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医疗保障,职工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家属半额报销。
1952 年 6 月 27 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决定自 1952 年 7 月起,在全国范围分期推广公费医疗预防制度,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负担,保障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革命残废军人、高校学生等。
1955 年:山西省高平市米山乡在农业社会保健站中实现 “医社结合”,建立由社员群众出 “保健费” 和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集体保健医疗制度。
1968 年 12 月:毛泽东在《深受贫下中农欢迎的合作医疗制度》的调查报告上作出批示,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和全面实施。
1979 年 12 月 15 日:卫生部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从国家层面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规定。
市场经济时期的探索
1989 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体改委 1989 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中提出在辽宁省丹东市、吉林省四平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株洲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市、海南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
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1994 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部四部委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提出试点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试点,史称 “两江试点”。
1996 年 4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为指导,将试点的范围由 “两江” 扩大到全国 56 个城市。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8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标志着与就业关联的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被新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
推进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200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救助制度。
2003 年 1 月 16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通过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将过去的农村合作医疗转变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2005 年: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2007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在全国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2016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了城乡居民的医保政策和管理。
深化改革阶段
2018 年 5 月 31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成立,开启全面建成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新征程。
2020 年 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 2030 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2021 年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15 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1 月 19 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并发布 2020 年版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待遇政策和支付范围等。
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工作机制和要求,促进药品价格合理下降。
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 月 19 日,该条例发布,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大了对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改革职工保险个人账户,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 管理机制:5 月 10 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 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旨在解决谈判药品进医院难的问题,提高患者对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8 月 31 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加强分类管理,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十四五” 全民医疗保障规划》:2021 年 9 月 23 日《“十四五” 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正式发布,这是中国医保领域首个五年规划。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强化政府保险的三重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发布 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11 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印发 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分期分批加快推进 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2022 年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国家医保局继续开展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对部分药品进行谈判降价,进一步优化医保药品目录,提高药品保障水平。
持续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和地方联盟继续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涉及多个品种,进一步降低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持续优化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完善平台功能,提高医保服务的便捷性和信息化水平。
2023 年
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提高了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的报销便利性。
调整新冠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自 2023 年 1 月 8 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 “乙类乙管”,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相关报销政策,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国家医保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聚焦骨科、血透、心内、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重点领域,重点药品耗材,虚假就医、药品倒卖等重点,开展为期 9 个月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与国家十部门联合的为期一年的医疗反腐协同推进。
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常从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指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医保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各方监管责任,加强基金监管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严密有力、安全规范、法治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
医保飞检常态化: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6 号《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自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开展 2023 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启动 2023 年医保飞检,形成高压态势,守护人民群众保命钱。
规范医用耗材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包括推进医用耗材分类和代码统一、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耗材范围、逐步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等 3 项重点内容。
医保智能审核与监控水平提升: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升医保智能审核和监控信息化水平。
加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加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力度。
公布 2023 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6 月 29 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2023 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申报指南的公告,共有 126 个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 个药品被调出目录。
出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作出规定,规范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
2024 年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 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到 2024 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 DRG/DIP 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医保基金监管从严:医保基金的有限性决定,提高医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堵塞跑冒滴漏,依然任重而道远,监管将会更加从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和飞检等立体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医保医生积分制度落地,从机构监管到对医生个人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个人账户变化: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只计入个人缴费部分,即工资的 2% 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而是纳入统筹账户,这使得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普遍减少;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发生变化,一般挂钩统筹地区当年平均养老金的 2% 左右,多数地区的划入金额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