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在前面
年底破事多。
最近看到两个辞退新闻,看得我哭笑不得。
一个武汉的打工人陈某,因六次早退(其中五次仅1分钟)被公司辞退。这家公司已经在流程上努力去做到合规,架不住恶意太足被安排了2n赔偿。
另一个事情更离谱。杭州的一个打工人在工作12小时后拒绝加班排舞——估计是为公司年会献礼——被领导批评。她一气之下辞职了,结果公司不甘示弱,一气之下,给她追加了一个辞退信。
好家伙,我也不知道怎么评价,只能说这家公司的上司太实诚了,为了一口气,非要给打工人塞钱?
回到第一个案例,公司所谓的6次早退中,其中5次是员工提前了一分钟离开座位去吃午饭去了。公司理直气壮啊,我公司规定里写清楚了,六次迟到/早退就可以辞退……- 你屡教不改,我找你家长谈谈,甚至会给个处分——严重警告;
- 即便如此,你还是坚持迟到,我建议你换个离家近的学校吧——辞退。
处罚逻辑:层层递进,先有小警告,再升级到严重警告,再到辞退,要给员工意识到错误,纠正错误的机会。
处罚逻辑:离谱老师没有好的解决方案,只有一招鲜,治标不治本,但自己那会儿爽了。- 你又迟到了,不做任何提醒和处罚,门后视频记录调出来;
处罚逻辑:我不能理解这种处罚逻辑,感觉充满了负面情绪和算计,难道是你爸当年抢到了你妈,这位老师怀恨在心?这种后台积分式爆发,像极了发飙时的女盆友——前天我不舒服他不管不问,扣2分,昨天下雨没来接我,扣1分……今天给我买咖啡买了我不喜欢的口味,再扣1分,是时候爆发了,分手,驾照吊销,你重新考科目一去吧。
严重违规
很多企业HR,做的是招聘和培训这些工作,并没有系统研究过劳动法,在辞退员工的时候只能想到劳动法的第一层。于是当老板扔出来一个不合理需求——不花钱干掉某某某——的时候,HR就会下意识去翻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通篇里,上上下下只有一条是关于不花钱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其实,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想单方面以严重违规来辞退员工,比让老板背诵出师表说还难,因为举证的义务在公司方。你需要拿出:清晰无歧义的公司规章制度;
清晰的违规处罚办法;
需要全员通知,员工明确确认他们签收了规章制度。
且以上所有规章制度需要合情合理,不违反国家法律
否则,就算有基础的规章制度,到了法庭和仲裁庭,法院会关注的也是很多企业会忽视的一点,你员工手册里有没有规定「什么行为是严重违规」。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
我相信虽然企业用了辞退的字眼,但是实际上,大概率还是赔了钱的。假设你是HR,在法庭上:
你 :他违反公司诚信规定, 用脚本抢了好多月饼!我解除他合同合情合理啊!
法官:哦,公司规定给我看看,唉,里面没说不许用脚本抢月饼啊?
你:法官大人,用脚本抢月饼啊,这事还不涉及到诚信?法官:反对有效。我不管,我必须在规定中看到「不能用脚本抢月饼」这几个字你:我赶他走,他应该不会肯签字……另外,公会是什么东西?这说明啥,HR啥都得想在前面,列出明确的规章制度,且提前让员工签字认可。
劳动法在防范企业肆意辞退时,用员工手册来作为第一道防线。基本上这道防线能防住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很多创业公司,规章制度都不清晰,员工都没看过员工手册,更不要提:
比如,这家公司已经把“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放进了员工手册。但是,如何定义:什么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迟到早退」?公司规章制度,不是老板的一言堂,法院和仲裁也会关注这家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合理。比如说市场上很常见的连续缺勤三天辞退,这是大家都认为合理的方式,你连续三天无理由不来上班了,你肯定不想干了。本案中,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企业的员工手册里,不仅要有规章制度,还要清晰定义规章制度的细节,而且还要有理有据合情合理。
警告升级
作为HR,我们需要理解2008年劳动合同法当年设置的初衷,也就是第三层。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并不支持员工的天价索赔,当年劳动合同法一个核心的逻辑是:让企业不能在辞退员工上为所欲为,,它只是要让员工在无过错/小过错的情况下被公司赶走时,能够拿到一点赔偿,支撑未来几个月的收入。所以HR这种后台积分式的思维,注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宣判时提到: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2-3次一级警告,可以升级到二级警告(严重警告,附带处罚措施)按照这个标准,某司的程序员起码连续用代码抢个3-4年的月饼,才应该被辞退。
✎ 写在后面
一个懂劳动法的HR和主管,在民企老板眼里往往很不上路,老是给公司花钱。我有这样的HR朋友,在老板要辞退员工时,反复强调这是违法行为,会影响公司声誉,且不会省任何钱。结果在老板眼里,这位HR成为了不会给省钱的不接地气的HR。但事实上,他沟通的员工,谈出来的价格,比老板违法裁员的结果要便宜很多。他是真真切切给公司省了钱了。但老板总觉得员工会认怂,会放弃赔款……多一个员工放弃,自己就节约一笔费用。
放在10年前,可能是这样的。大家挣钱机会多,不给sb老板内耗了。但放在今天,互联网知识普及度如此高,劳动法分享意识如此高的大环境下,老板想要偷鸡省钱,会越来越难。没准还会被投机的员工去投诉一个消防不合格,逃税漏税啥的……
当然,我们也不应该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摩公司的HR不懂法。也可能是HR懂法,但说服不了老板,所以想用一次实践的2n赔偿给老板长一个教训,也给员工一个合理的补偿。那我在这里要给这些HR鞠个躬,教育老板还是要靠实践出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