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2024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款项。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内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监管原则)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期限)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已售房屋交付半数以上时止。
第六条(职责分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政策,建设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监督指导全市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确保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四川省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账户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各专门法院和协调异地法院规范保全执行行为,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成都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等主体抽逃、挪用预售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监管银行)市住建局会同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予以公示,并与市住建局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八条(签订协议)开发企业应于申请预售许可前,按照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专户的原则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指导文本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由监管部门、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下属支行或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签订,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变更承办银行。
第九条(监管额度)监管额度是监管专户中确保预售楼栋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日期在2016年7月17日前的商品房项目,清水部分监管额度不低于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日期在2016年7月17日(含)之后的商品房项目,清水部分监管额度不低于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15%。按照上述方式测算后的金额低于本市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的,按照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计算清水部分监管额度。
成品住宅确定清水部分监管额度后,其装修部分按照挂牌价款总额全部纳入监管额度。
本市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印发实施。
第十条(信用关联)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监管部门在初步测算监管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开发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的信用等级相应调整监管额度。
第十一条(保函置换)监管专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使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0%。
第十二条(监管方案)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当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管专户名称、账号;
(三)监管范围、监管额度;
(四)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各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包括监管方案、三方监管协议、诚信承诺书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三方监管协议和监管方案。购房人可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查询项目监管银行、监管专户、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等相关信息;应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等约定的到账账户信息,确保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专户。
第十四条(资金核验)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房屋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户的信息,入账金额应当不低于当地人民银行等机构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支取
第十五条(一般支取)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或超过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的,开发企业可提出资金支取申请,包括额度内资金支取和额度外资金支取。
额度内资金由监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直接拨付给材料方、设备方和施工方,必须用于本批次的工程建设,包括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
额度外资金由开发企业自行支取,应用于本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完成前的工程款项、农民工工资、购房人退房款等。
第十六条(应急支取)商品房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且工程形象进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一般支取要求,但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可进行应急支取。
第十七条(暂停支取)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监管部门可暂停开发企业支取预售资金:
(一)预售资金未按规定直接全部存入监管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三)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四)出现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有矛盾纠纷尚未处置完成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第十八条(退房退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超过监管额度或发生过支取的,购房人退房款由开发企业自行解决;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且未发生过支取的,开发企业可申请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退房款。
第十九条(利息管理)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外管理;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要求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内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监管部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测和随机抽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银行违约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监管部门将相关事项予以通报并抄送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协调其督促整改。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责任部门和明确相关单位加强辖区内商品房工程建设情况监测预警,妥善处置相关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预警处置)监管部门、承办银行、开发企业应关注跟踪监管服务平台预警指标,及时处置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置且情节严重的,对于监管部门由市住建局予以通报,对于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由监管部门记减信用分、暂停监管资格。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责任)对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收存或支取预售资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预售资金;
(三)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监管部门通报并记减信用分;情节严重的,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新的项目预售许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责任)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违反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可暂停承办银行或其监管银行在项目所在地直至全市的监管资格。
第二十四条(按揭贷款银行责任)按揭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专户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行为且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暂停其承接按揭贷款业务。同时,按揭贷款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承办银行的,监管部门、市住建局可暂停其监管资格;按揭贷款银行为非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承办银行的,完成整改前不得在本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其他主体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减信用分,并向社会公示;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相关人员责任)相关部门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工作秘密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策解释及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与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现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职责划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建设、维护和管理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监督检查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情况和各方主体履责情况。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确保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开展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四川省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账户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各专门法院和协调异地法院规范保全执行行为,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成都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等主体抽逃、挪用预售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监管银行)市住建局会同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
中标的商业银行,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与市住建局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报送具体承办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支行或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开通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纳入相应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首次预售前,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房地产开发动态(项目手册)管理系统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或备案、分期建设进度安排等与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内容,监管部门予以核实后,确立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
第六条(签订协议) 开发企业应于申请预售许可前,在监管服务平台中选定一家承办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并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续建项目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均应重新开设监管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监管专户按照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专户的原则开设,用于记录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等情况,监管专户性质应为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中须带有“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等字样。
监管专户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监管专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承办银行应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并于收到人民法院冻结文书的当日,将冻结文书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监管专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退还购房款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承办银行按要求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开发企业须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发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申报监管范围、监管专户、监管额度等,同时提交工程形象进度安排等资料;监管部门、承办银行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在线提交,并完成纸质文本的盖章、存档手续。
三方监管协议包括监管范围、监管专户、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收存及支取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指导文本由市住建局制定。签订主体、监管额度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监管部门、承办银行进行审核。变更流程完成前,按原协议执行。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体现,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提供给购房人。
第七条(监管银行及承办银行变更)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办理监管银行、承办银行的变更。确需变更的,监管部门对原承办银行和监管银行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约情形进行核实,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方可变更。
开发企业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变更期间不予办理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等业务。
第八条(监管额度)开发企业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在监管服务平台中提交本次预售楼栋的建筑总面积、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等信息,监管部门根据上述信息完成监管额度审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日期在2016年7月17日前的商品房项目,按照不低于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的清水挂牌均价乘以预售面积)的25%初步测算清水部分监管额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日期在2016年7月17日(含)之后的商品房项目,按照不低于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15%初步测算清水部分监管额度,上述方式测算后的金额低于建安费用(本市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标准乘以建筑总面积)的,按照建安费用计算清水部分监管额度。
成品住宅确定清水部分监管额度后,其装修部分按照挂牌价款总额全部纳入监管额度。
第九条(信用关联)监管部门在初步测算监管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开发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相应调整监管额度。
1.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监管额度保持测算额度不变;
2.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20%;
3.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40%。
开发企业根据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实施了信用关联的,按照信用关联母公司的信用等级测算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第十条(保函置换)在监管专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使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信用等级为A级的,置换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20%;A+级及以上的,置换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0%。
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不得早于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之日。监管部门在收到开发企业提供的保函原件后,通知承办银行向保函担保银行验证真伪,承办银行应将验证情况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开发企业使用保函的,可置换的金额原则上以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的信用等级为准;信用等级降低的,以申请置换时的信用等级为准。
开发企业可使用自有资金或新开具的保函替换已使用的保函。
第十一条(监管方案)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当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管专户名称、账号;
(三)监管范围、监管额度;
(四)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各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包括监管方案、三方监管协议、诚信承诺书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解除监管)商品房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已售房屋交付半数以上的,开发企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申请,承办银行和监管部门确认通过后,开发企业自行办理监管专户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三方监管协议和监管方案。购房人可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查询监管银行、监管专户、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情况等相关信息;应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等约定的到账账户信息,确保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专户。
第十四条(资金入账) 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款项。承办银行应提供专用POS机,用于收取预售资金。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通过POS机等方式支付的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专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专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当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对应的监管专户,相应条款写入购房人贷款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购房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承办银行名称及监管专户账号。
承办银行在监管专户收到购房人缴纳的预售资金后,应当将对应的存入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资金核验)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房屋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户的信息,每套房屋入账金额达到监管要求时方能备案。
商品房入账金额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依据,同时应当不低于当地人民银行等机构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第十六条(不明入账的处理) 监管专户出现不明资金入账的,承办银行应当会同开发企业进行查实,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确认工作。应进入监管专户的,开发企业将不明入账关联至相应房屋;不应进入监管专户的,待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开发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原路退回或划转至监管部门认可的账户。不明入账资金不纳入支取计算范围。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支取
第十七条(一般支取) 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或超过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的,开发企业可提出资金支取申请,包括额度内资金支取和额度外资金支取。
额度内资金不同于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批次的工程建设,包括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额度内资金应直接拨付给材料方、设备方和施工方,拨付给其他收款人的需经监管部门同意。
开发企业在申请额度内资金支取前,应在监管服务平台提交工程费用清单等资料,明确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项的收款账户,经监管部门确认后,作为额度内资金支取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变更。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可申请将额度内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额度内资金,在解除监管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额度内资金的,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且支取后的余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三分之二,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65%;
(二)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5%;
(三)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45%;
(四)完成外墙装饰(不含外立面门、窗安装),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
(五)完成内外装饰装修,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15%;
(六)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10%;
(七)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
(八)已售商品房交付半数以上且无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
(九)完成该预售批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额度内资金的2%用于交存相应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监管服务平台动态更新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并自动推送监管部门。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资金时,其信用等级低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或前一支取节点时信用等级的,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在本条规定节点余额的基础上上浮10%。
开发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置换资金的,在本条规定的预售资金支取节点,保额按照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降低的比例做相应调减。
额度外资金应当用于本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完成前的工程款项、农民工工资、购房人退房款等,由开发企业自行支取。
第十八条(支取流程)工程建设进度达到第十七条所述节点,开发企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申请额度内资金支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主体结构封顶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验收报告,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等。
(二)完成外墙装饰(不含外立面门、窗安装)、内外装饰装修的,提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验收报告,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等。
(三)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提供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等。
(四)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等。
(五)已售商品房交付半数以上的,提供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商品房集中交付情况报告等。
(六)完成该预售批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供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部门自受理工程进度认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是否达到相关节点审核。监管部门自受理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承办银行发送准予支取通知,承办银行接到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或额度内资金支取审核的,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通过,相关责任由审核部门承担。
监管专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监管服务平台自动向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监管部门发送确认通知。开发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提供本项目建设费用清单,明确各项费用及收款账户,监管部门及承办银行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未对相关内容提出异议的,开发企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承办银行发起额度外资金支取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开发企业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需确定一个在承办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额度外资金收款账户,额度外资金划转至约定的收款账户后,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额度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监管部门可暂停开发企业自行支取额度外资金,将额度外资金支取纳入审核范围。
第十九条(应急支取)商品房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且工程形象进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一般支取要求,但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住建局审核后可进行应急支取。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预售资金应急支取的风险研判,严格审核把关,负责做好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处置,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应急支取的预售资金应切实用于本预售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保障顺利竣工交付。支取用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材料费用、配套工程费用(水、电、燃气)以及维修资金、维持企业基本运转的管理费用等,不得用于与工程建设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开发企业提出应急支取申请的,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发生的用款证明(如建设工程用款银行回单、请款文件等);
(二)本次申请支取资金的用途说明及施工、采购合同证明;
(三)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户;
(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监管部门对应急支取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向承办银行发送指令;承办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指令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暂停支取)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监管部门可暂停开发企业支取预售资金:
(一)预售资金未按规定直接全部存入监管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三)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四)出现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有矛盾纠纷尚未处置完成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一条(退房退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超过监管额度或发生过支取的,购房人退房款由开发企业自行解决。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且未发生过支取的,开发企业可申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支付退房款。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申请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支付退房款的,应当提供与购房人签订的解除购房协议。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开发企业将相关款项退回给购房人。
第二十二条(利息管理)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外管理,由开发企业自行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办理资金划转业务;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要求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内管理,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予以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动监管)市住建局与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对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发现开发企业抽逃、挪用预售资金以及商业银行违规扣划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罚。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入账,强化异动监测。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额度测算和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展随机监督抽查,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监管服务平台发出预警信息的商品房项目;
(二)发生预售资金监管争议和申诉的商品房项目;
(三) 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关联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
(四)其他根据监管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商品房项目。
市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开展预售资金监管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检查情况。市住建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监管部门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通报。
监管部门及时核查辖区内监管项目的资金异动情况,对存在风险的项目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受理并及时妥善调处预售资金监管有关的信访矛盾纠纷,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银行违约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监管部门将相关事项予以通报并抄送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协调其督促整改。
监管银行、承办银行、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预警处置) 监管部门、承办银行、开发企业应加强监管服务平台预警指标处置工作,确保专人专岗,及时核查预警事项,限期在监管服务平台上反馈核查结果。未及时处置且情节严重的,对于监管部门由市住建局予以通报,对于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由市住建局、监管部门记减信用分、暂停监管资格。
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责任)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予以通报、记减信用分等处理。
(一)未按规定收存或支取预售资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预售资金;
(三)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实施联动处置,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记减10分、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售、备案系统使用权限、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责任)承办银行对于不符合资金使用要求和未经监管部门审核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办理支取、划转手续。承办银行违反三方监管协议,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违反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管部门可暂停承办银行或其监管银行在项目所在地的监管资格、市住建局可暂停承办银行或其监管银行在全市的监管资格;经监管部门或市住建局同意恢复其资格后,承办银行或监管银行的监管资格方可恢复。
第二十八条(按揭贷款银行责任)按揭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核实房屋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信息,未按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专户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行为且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暂停其承接按揭贷款业务。同时,按揭贷款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承办银行的,市住建局、监管部门可暂停其监管资格;按揭贷款银行为非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承办银行的,完成整改前不得在本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十九条(其他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减信用分,并向社会公示;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部门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款项监管、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细则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住建局与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现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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