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公安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共享城市建设成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交付使用)或二手住房的人员,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本人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三、办理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是指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二)申请材料
产权人应本人到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
5.申请随迁的,提供关系佐证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等。
6.房屋产权为直系亲属共有的,一并提交确认户主的声明。
(三)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线上办理:“成都公安微户政”公众号可申请网上办理。
四、特殊情形
(一)未成年人单独购房,申请入户时至少有一位监护人同时迁移。
(二)非直系亲属共有同一套产权住房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直系亲属范围: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除抵押登记外,其他被限制登记的住房不能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五、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户工作具体实施;
市住建局负责对购买住房的信息核验确认;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统筹考虑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和服务保障。
六、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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