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的通知

楼市   2024-10-15 12:45   四川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公安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共享城市建设成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交付使用)或二手住房的人员,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本人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三、办理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是指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二)申请材料

产权人应本人到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

5.申请随迁的,提供关系佐证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等。

6.房屋产权为直系亲属共有的,一并提交确认户主的声明。

(三)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线上办理:“成都公安微户政”公众号可申请网上办理。

四、特殊情形

(一)未成年人单独购房,申请入户时至少有一位监护人同时迁移。

(二)非直系亲属共有同一套产权住房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直系亲属范围: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除抵押登记外,其他被限制登记的住房不能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五、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户工作具体实施;

市住建局负责对购买住房的信息核验确认;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统筹考虑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和服务保障。

六、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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