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等| 存款保险与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协调研究(精编版)

文摘   财经   2024-05-31 21:08   北京  
存款保险与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协调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的视角


作者:陈卫东,经济学博士,中国银行研究院;熊启跃,经济学博士,中国银行研究院;杜阳,经济学博士,中国银行研究院。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一、引言
2015年,为强化“大而不能倒”问题的治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提出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TLAC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是指当G-SIBs进入处置阶段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等手段进行损失吸收的工具总和。TLAC监管规定,针对G-SIBs可靠的事前注资承诺可计入TLAC,这实际赋予存款保险基金补充TLAC的功能。2021121日实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计入中资G-SIBsTLAC

本文从分子和分母策略角度剖析了全球大型银行的TLAC达标策略,测算存款保险基金计入对中资G-SIBs实现TLAC达标和提高恢复与处置措施效率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创新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基于微观数据,系统研究了TLAC政策实施后非中资G-SIBsTLAC风险加权比例和TLAC杠杆率变化特征;二是基于中资G-SIBs资产负债表数据,测算存保基金计入产生的TLAC提升效果;三是基于中资G-SIBs恢复与处置计划,模拟存保基金计入对恢复处置效率带来的影响。本文深化了TLAC监管领域研究,对存保基金计入TLAC并参与中资G-SIBs的恢复与处置框架,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TLAC监管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指标变动特征

TLAC监管涉及两个核心指标。一是TLAC风险加权比例,等于TLAC除以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余额;二是TLAC杠杆率,等于TLAC除以银行表内外风险暴露余额。FSB规定,201911日,发达经济体G-SIBs上述两项指标应分别不低于16%6%202211日,应分别不低于18%6.75%FSB给予新兴经济体(中国)6年的达标过渡期,应分别于2025年初和2028年初达标。自TLAC监管要求实施以来,各国G-SIB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TLAC指标提升。2022年末,非中资G-SIBsTLAC风险加权比例和TLAC杠杆率已全部达标。其中,TLAC风险加权比例平均为26.7%,高出监管要求8.7个百分点;TLAC杠杆率平均为10.8%,高出监管要求4.05个百分点。

G-SIBs提升TLAC指标,主要通过两类途径。一是分子策略,即通过提升TLAC风险加权比例(TLAC杠杆率)的分子—TLAC净额,其中TLAC净额主要由留存收益,股票、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工具和TLAC非资本工具构成。二是分母策略,即通过调整资产结构和增速放缓风险加权资产、表内外风险暴露的增长速度。为了更好地研究G-SIBs提升TLAC指标的具体策略,本文对非中资G-SIBsTLAC监管指标数据进行拆分,并测算分子策略贡献度与分母策略贡献度,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分子与分母策略双重驱动TLAC风险加权比例大幅提升;第二,分子策略是驱动TLAC杠杆率提升的主要动力,增持低风险资产抑制了TLAC杠杆率提高。


三、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对中资G-SIBs的影响效应研究

中资G-SIBsTLAC缺口集中体现在TLAC风险加权比例。在不考虑存款保险基金计入的情况下,2023年末,中资G-SIBs距离16%TLAC风险加权比例要求存在1.67万亿元缺口,距18%的要求存在3.61万亿元缺口。推动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能够极大缓解中资G-SIBsTLAC达标压力。2023年末,存保基金事前注资承诺计入TLAC能够为中资G-SIBs带来2.42万亿(按风险加权资产2.5%计算)和3.39万亿元(按风险加权资产3.5%计算)的TLAC节约效应,能够填补96.80%16%TLAC风险加权比例缺口;填补87.86%18%TLAC风险加权比例缺口。依靠存款保险基金计入政策,部分银行可直接实现或小额补充TLAC实现监管达标。

存保基金计入TLAC对中资G-SIBs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TLAC监管类似于资本监管要求提高,推动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有利于提升中资G-SIBs的资产扩张能力,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可完善风险处置框架,达到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的效果。一是提升损失吸收能力,拓展危机情况下中资G-SIBs处置资金的来源,推动问题机构债务得到有序处置;二是丰富中资G-SIBs风险处置工具选择,对提升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第三,TLAC指标逐步成为国际投资者、评级机构考察大型银行经营稳健性的重要标准。TLAC指标长期偏低,将可能抬升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中资G-SIBs的国际竞争力。第四,随着达标时间临近,中资G-SIBs逐步迎来TLAC非资本工具发行高潮,或将对债券市场产生资金虹吸效应。更重要的是,大规模发行TLAC非资本工具,会提高中资G-SIBs的融资成本,降低净息差,对核心一级资本产生侵蚀效应。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能够稳定中资G-SIBs融资成本,缓解TLAC工具集中发行对市场造成的融资压力。


四、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与G-SIBs风险处置效率
存款保险基金计入政策不仅是实现TLAC达标的重要制度安排,更应在G-SIBs面临经营困境时,发挥必要的风险处置功能。存款保险基金在日资G-SIBs风险处置框架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的重要制度支撑。
(一)日本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与日资G-SIBs的风险处置框架
TLAC推出对日资G-SIBs优化风险处置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功能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损失吸收工具数量,加大对银行储户和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有助于防止系统性风险外溢。二是存款保险注资承诺机制,强化了存款保险基金在日资G-SIBs恢复与处置阶段的作用。与传统TLAC工具主要通过减记或转股吸收损失不同,存款保险基金注资承诺的资金用途较为多元。在日资G-SIBs处于恢复阶段时,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提供流动性支持和债务担保、资本注入和购买问题资产等方式介入,以恢复G-SIBs持续经营的能力。在日资G-SIBs处于处置阶段时,存款保险基金介入方式包括出资成立过桥银行,为G-SIBs重要资产、负债转移提供融资,为并购提供金融支持以及购买G-SIBs问题资产等。

同时,日本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拥有较为完善的配套机制。存款保险基金注资承诺计入TLAC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存款保险基金不需要购买同等金额TLAC工具,形成对G-SIBsTLAC资金“实缴”;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基金必须具备极端情况下筹集处置资金的后备融资渠道,对存款保险基金的风险处置功能提出更高要求。理论上,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能够参与处置的出资金额应与其补充的TLAC工具规模匹配,但实际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距。2022财年末,日本DICJ所有账户资金总余额为6.89万亿日元,仅占日本存款保险基金注资承诺补充TLAC金额的72.60%,无法实现补充金额的全覆盖。

显然,在日资G-SIBs进入处置阶段后,DICJ很可能会出现账面处置资金不足问题。为确保极端情况下,DICJ有足够资金参与日资G-SIBs的风险处置,DICJ设计了后备融资机制。当该账户资金不足时,可通过向金融机构、日本央行拆借和发行DICJ债券等渠道获得低成本资金。2022财年,用于日资G-SIBs系统性风险处置的危机管理账户的后备融资上限高达35万亿日元,远远超过了9.49万亿日元的补充金额。

(二)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与中资G-SIBs的风险处置

当前,中资G-SIBs恢复与处置计划设计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制度的落地,可探索从多个方面完善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机制设计。
1. 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与中资G-SIBs的恢复计划
G-SIBs经营出现困难,但不足以进入处置阶段时,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资本或流动性补充的难度会显著上升,部分资本和流动性补充工具甚至无法使用。根据本文测算结果,存款保险基金提供的恢复资金来源具有成本较低、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小的特征,能够带来较为明显的成本节约效应,对于提升中资G-SIBs恢复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2. 存款保险基金参与中资G-SIBs最优处置策略机制效应研究
在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的制度安排下,存款保险基金可在中资G-SIBs处置过程中发挥更多作用。
一是参与处置主体损失吸收。存款保险基金在问题G-SIBs处置中,应部分承担损失吸收功能。存款保险基金购买TLAC工具,其损失吸收功能应在原股东损失吸收功能发挥后实施,主要用于赔付问题机构中偿付顺序更靠前的负债,如同业拆借、担保债券等,确保债务的有序处置。
二是向过桥银行提供资本和流动性支持。如果存款保险基金作为G-SIBs处置平台,可主导建立过桥银行,并为过桥银行提供资本金和流动性支持。过桥银行成立后,可能面临较大的存款偿付要求,存款保险基金此时可为过桥银行提供低成本流动性支持。
三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风险缓释和流动性支持。为促进承接收购交易的达成,存款保险基金可考虑提供以下方式的资金支持。一是为收购资产提供损失分担机制。第三方机构收购大量过桥银行资产,存款保险基金可在窗口期内分担部分具有信用风险优质资产的损失。损失分担机制有助于提升第三方机构收购意愿,促成交易的达成。二是为收购机构提供信用额度和流动性支持。建立过桥银行并执行收购交易后,会有部分客户选择取款,收购机构的流动性偿付压力会相应提高。此时,存款保险基金可定向购买收购方发行的债券、票据,并为收购方提供必要的循环资金使用额度。
总体来看,在“过桥银行+承接与收购”处置策略下,存款保险基金消耗的处置成本要显著低于“存款赔付+破产清算”策略下的存款赔付机制,将有效提升处置效率。

五、结论及建议

现阶段,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政策在我国落地,仍有部分配套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存款保险基金在G-SIBs风险处置中的地位有待明确和提升。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基金余额与计入TLAC规模存在较大差距,注资承诺的根基并不牢固。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和现实问题,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顺应国际监管改革趋势,为中资G-SIBs实现TLAC达标创造有利环境,进而支持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第二,提高存款保险基金在中资G-SIBs风险处置中的功能地位。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常态化风险处置职能,丰富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第三,推动将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的机制深度融入中资G-SIBs的恢复与处置计划。第四,拓展存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配置中资G-SIBsTLAC工具。


 本文为精编版,脚注和参考文献略。全文刊发于《金融监管研究》2024年第5期,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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