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门口 暴力伤害案件 人防 物防 技防
交通事故 通行疏导 打闹受伤 等候区
设施事故 电动收缩门
校门口是学校联系外部社会的通道,也是安全事故的易发区域。在这里,学生因为上下学而蜂拥进出,众多家长为接送孩子而一时聚集,各类交通工具在大门周遭穿梭来往,甚至个别动机叵测的闲杂人员在周围游荡,人来人往、车水马龙中滋生、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对一所学校而言,守好了校门口的安全,也就守住了校园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那么,校门口常见的事故都有哪些?学校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一川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7年3月至10月,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的照片,选择作案目标。2018年6月6日黄一川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6月28日7时许,黄一川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11时30分许,黄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以及学生的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受伤。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下学时间,在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口,短时间内大量未成年人聚集,人员混杂,秩序较乱,而安保力量又相对薄弱,因此,这里成了一些心怀叵测的极端个体实施违法犯罪的场所。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制造影响、引发关注、发泄仇恨、报复社会等目的,伺机在校门口行凶作案;个别家长因为孩子在校受到同学、老师的不公正对待,或者因为孩子入学、受处分等问题对学校不满,而试图报复殴打、滋扰有关师生;一些正值青春期、行为冲动的学生在与同学发生矛盾后,叫来外校学生或社会闲杂人员在校门口截留、伤害本校同学。看似平静的校门口,有时却是危机四伏。学校应当高度重视这一方面的安全隐患,并通过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完善校门口安全保卫制度,预防、遏制校门口恶性暴力案件的发生,保护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据《温州都市报》报道,2020年10月19日上午,某小学门口附近接连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致6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调看现场公共视频发现,早晨7时53分许,一辆灰色轿车缓缓停靠在校门口附近,车辆右后车门忽然打开,一辆经过车辆右侧的两轮电动车避让不及,被碰撞侧翻,碰到了路边停放的轿车。事故发生后,车辆后座下来一名学生,电动车后座同样坐着一名学生。随后学生背着书包先行离开现场,留下双方驾驶人在现场等候处理。仅仅过了两分钟左右,现场再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视频画面中两起事故如出一辙:7时55分许,一辆黑色轿车在校门口停下,车后座的学生打开右后侧车门时,不慎撞上了一辆送孩子上学的两轮摩托车,导致摩托车连车带人侧翻碰撞到路边停车位上的轿车。民警依法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两名学生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学生上下学时段,众多家长接送孩子,又逢人们上下班高峰期,因而校门口及周边车辆、人员聚集,交通繁忙,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保护学生免受交通事故的伤害,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建立健全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交通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要加强设施建设。学校应当根据需要,提请有关部门在校门外“T”字路口两旁竖起“学校门前,车辆慢行”的大型警示牌,在校门口正对道路上画上严禁停车标识线,在两旁道路50 米范围内画好减速带和减速线,以警示驾驶员注意校门口交通安全,预防发生交通事故。校门口交通安全形势比较复杂的,学校应主动提请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校门口紧邻主要街道或交通主要干道、交通环境较为复杂的,学校应提请有关部门设立“护学岗”,在学生上下学的高峰期安排民警到学校门前路段维持交通秩序。二是要加强校门口交通疏导。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学校应当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到校门口值班,负责疏导车辆和人员的通行秩序,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有序通过校门口,指挥学生有序进出校门,保障学生平安通行。三是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平时,学校应当把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日常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向学生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据《广州日报》报道,一天中午放学后,某校一年级学生小文和六年级学生小方在学校门口嬉戏打闹。在打闹过程中小文不慎撞向了六年级学生小全正在骑行的自行车,随即被车后轮绊倒。由于小文不同意去医院,学校的黄老师和另一值班教师将小文送回家并将情况告诉了其奶奶,同时还向校长汇报了情况,校长立即要求黄老师等将小文送到镇卫生院检查。经检查,小文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在上下学时段,时而会有一些学生在校门口逗留,有的是提前到校后等待校门开放,有的是放学后等候家长来接,有的则是和同学聊天、玩闹。校门口可供活动的区域本来就不大,加之人员、车辆通行繁忙,一旦学生之间出现追逐打闹现象,很容易引发伤害事故。虽然校门外发生的事故,学校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护师生安全是道义所在。为此,学校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例如,在校园内靠近校门的地方圈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等候区,将上学时提前到校的学生以及放学后等待家长来接的学生安排在等候区活动,并指派教职工予以看管;上下学时段安排教职工在校门口执勤,负责维持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做出的追逐打闹及其他危险行为;一旦学生遭受伤害,要立即救助,并及时通知家长,尽可能降低损害后果。据“云南法治网”消息,2016年7月14日上午8时左右,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周与其他学生在学校门口等待保安开启电动收缩门进入学校,在保安用电子遥控器开门的过程中,小周被电动收缩门夹伤右手,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右尺桡骨远端双骨折。经司法临床鉴定,小周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小周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410.84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小学在每周的班务工作中均会对学生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2016年6月电动收缩门安装后,学校曾在大门口处拉过两周时间的警戒线,但事发时校门处仅有一名保安在场,校门口电动收缩门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拉警戒线。法院认为,被告某小学在电动收缩门开始使用时曾在校门口处拉过警戒线,其已预见到电动收缩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撤除警戒线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亦未在事发的校门处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学生注意校门的开关安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应承担 80% 的责任。实践中,一些学校的围墙和校门由于年久失修,存在倾覆、倒塌的风险;一些学校所购置的校门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安装工程不达标,未经过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一些学校对电动收缩校门的开放和关闭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由此埋下了安全隐患。学校应当保障校园设施安全,建立设施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设施安全事故。
做好校门口的安全防范工作:
防范暴力伤害案件,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
防范学生在校门口打闹受伤,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文章来源:源创图书《学校安全管理:律师的建议清单》,雷思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4月出版。微信编辑 | 杨露颖
复审 | 李热爱 终审 | 张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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