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中,多起药店因开展网络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报告而遭到查处的案例,引起了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
案例直击
1.漳平一药店被查
漳平市政府官网公示的案件信息显示,2024年10月9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一系列问题。该药店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药品,却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不仅如此,在某平台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未审核并签字。同时,岗位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不熟悉,质量管理制度不全,阴凉区温度28摄氏度也未采取调控措施。最终,该药店因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永安市4家药店被查
2024年9月14日,永安市政府官网公示了两起药店违法开展网络销售活动的案件,涉及4家药店。
案件一:2024年4月,永安市一家开展医疗器械网络经营的药店被发现未在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查,该药店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二:2024年3月,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第三方平台等药品网络销售平台排查时,发现3家药店在这些平台开展网络药品销售,未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这3家药店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泰宁县1家药店被查
泰宁县政府公示的信息显示,2024年9月20日,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抽检第三方平台时,发现某药店挂网销售药品却未提交相关报告,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药店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上述几个案例处理的依据的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等信息,并在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
药店开展网络销售
应该报告什么?怎么报告?
(一)报告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药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准确识别和联系到报告企业。
2.网络销售渠道信息:如果入驻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需逐个列明第三方平台的名称、在该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以及店铺首页链接。例如,某药店入驻了第三方平台,就要分别列出在每个平台的店铺具体信息。
若是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也要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相关的网址、应用程序名称等信息。
(二)报告方式
1.线上报告:部分地区有指定的网络平台或系统,药店需要按照要求在相应的系统上进行注册、登录,并填写相关报告信息,完成线上提交。例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登陆云南省经营企业监管平台(企业端)完成报告工作。
2.线下报告:填写纸质版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并加盖药店的公章,然后按照规定的层级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例如,黑龙江的政策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般向所在地县(市、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若药品零售企业直接归市(地)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则向该市(地)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报告要求和流程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药店在开展网络销售之前,最好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以确保准确完成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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