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往今來的政治譜係上,何處為帝制中國的恰當位置?
把帝制兩千年的中國皇權視為「專制政體」,這個認識已有百餘年歷史。不過近二三十年來,有不少人對這個概念提出了質疑。閻步克老師認為,這些質疑的出現,跟政治觀念、文化態度和社會心理的變遷息息相關。而現代學界對中國傳統政治體制的研究成果已頗繁富,因此,若要再討論對帝制中國的「體制冠名」問題,在史實之外,也應該關注態度和方法。
在閻步克老師的新書《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札記》中,〈政體類型學視角中的「中國專制主義」問題〉一文就通過思辨的方法梳理了專制是一種什麼樣的政體,進而辨識帝制中國在「專制」光譜上的位置。文章另闢蹊徑,將「體制冠名」問題定位為一個政體類型學問題,再退到「我們應如何為事物分類」的基本原理,為政體的分類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識別方法,邏輯清晰嚴密。正如閻老師所說,「與其在細節上糾纏,有時候真不如返回原點、反省方法」。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札記》
閻步克 著
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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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制定義的進一步探討
節選自《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札記》9-17頁,略經編輯
「專制主義」主要用於傳統君主,「極權主義」用於現代政權。二者之區別,除了集權程度外,還有一點,就在於身份關係,在於是否存在「君臣關係」。
現代極權主義已不能用君臣關係做基礎,而要轉以「元首—群眾」或「領袖—群眾」關係做基礎了。這種關係是由意識形態建構出來的,所以極權政權多半都是「意識形態政權」。軍隊體制也是集權的,有時也被說成「專制」,然而這應視為一種「修辭」,官兵關係畢竟不同於君臣關係。綜合權力與身份兩個方面,就可以這麼說:既存在集中化權力、又存在君臣關係的政體,才是「專制」。只有其中之一,比如說只有集中化權力、但非君臣關係,或雖然有君臣關係,但無集中化權力,那便不能說是「專制」。
用「集權程度」判斷專制,只是標準之一,除此之外,身份關係也得到了密切關注。「專制主義」還有另一個定義:「一種意指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是主奴關係的統治形式。」「主奴關係」是就despotism而發的。Despotism一詞源於古希臘的despotes,其本義是「一家之主」。由於家裏面還有婦女和奴僕,所以這個詞又有了「奴僕的主人」的意思。古羅馬文中的相關語詞是dominus,依然是「主人」之意。戴克里先(Diocletian)便把dominus用為自己的稱號。Absolutism、despotism二詞都有「無限權力」、「絕對權力」之意,但也有明顯差別:如果說absolutism一詞以「絕對」字樣凸顯了這類政權的集權程度,那麼despotism一詞就以「主人」字樣凸顯了這類政權下的身份關係。
然而人類史上的主奴關係非常多樣,所以「主奴關係」的表述,很容易引發糾葛。難免有人質疑:並不存在君主把所有人都變成奴隸的那種政體。而且,專制通常要以發達的官僚組織為條件,而官僚行政是具有「公共性」的,古代亦然。這種「公共性」,也可能被用來反對「主奴關係」的存在。顯然,這需要一些辨析。君臣關係,很像是放大到最大的主奴關係。在討論「專制」時,某些論者只關注決策、行政,至於皇帝對臣子的人身支配之權,卻被不恰當地忽略了。錢穆甚至說:「中國人不貪利,不爭權,守本分,好閒暇,這是中國人的人生藝術,又誰肯來做一吃辛吃苦的專制皇帝呢?」、「中國歷史上亦有壞皇帝,每每荒淫無度,又怎麼能來專制天下?」這裏面的邏輯,就是皇帝親政才算專制,不親政就不專制。在帝制時代,確實有過皇帝不親政的事情,明朝後期的皇帝就長期不過問日常行政。不過,對兵刑錢穀未必事必躬親,封拜誅賞卻必出聖衷。嘉靖皇帝雖然多年不上朝,其「大張弛、大封拜、大誅賞,皆出獨斷,至不可測度。輔臣欲有所與,亦從臾之,或揣摩捭闔之耳,而能代有天工哉?」雖多年不上朝,皇帝的人身支配之權,分毫未損。漢朝的郡守獨掌一郡之民政、財政、司法,往往被比作「古諸侯自專」,還有「州郡記,如霹靂;得詔書,但掛壁」的民謠流傳着,可是不要忘記,只須皇帝一份黜免詔書,這位郡守就得掛冠走人。歷代的縣以上長官,都要由皇帝任命。皇帝的人事權也就是一種人身支配權,對此種權力,臣子們無從抗拒。視君臣為「主奴」,就是傳統政體之常態。明朝皇帝廷杖大臣,「血濺玉階,肉飛金陛」,沙皇彼得一世習慣手持「杜比納」(一支頭上鑲有象牙球的粗棍),隨時棒打侍從大臣,明明都是以臣子為奴的意思,不能說不是專制現象。中國官員向皇帝朝賀,須五體投地,用額頭九次叩擊地面,這無疑就是奴僕對主人的身體姿態。又,古埃及的臣子拜見法老,須親吻其腳下泥土,若被特許親吻其腳趾,那就是殊恩了,值得寫入碑銘。覲見拜占庭的查士丁尼大帝時,最高級的官員都得匍匐而前,對皇帝、皇后行「吻靴禮」。在君士坦丁七世編纂的《禮儀書》等書中,能看到繁瑣盛大的朝見儀式,足可以媲美中國的朝禮。在亞述帝國,所有人都是「烏爾都」,即君主的奴隸。在俄國的羅曼諾夫王朝,最顯貴的領主都自稱是沙皇的奴僕;城郊居民和農民等而下之,只算沙皇的「賤奴」或「卑賤奴」。朝見沙皇只能用卑稱,如「奴才彼得」、「奴才伊凡」之類。為奧斯曼蘇丹效力的文臣與將士,統稱「庫勒」,意思是蘇丹的奴隸,普通百姓另稱「拉亞」,算是「受保護的羊群」,「蘇丹是他們的主人,他們是他的奴隸,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完全由他支配」。無獨有偶,中國君主的統治行為,古稱「牧民」,而「牧」字是牧牛之象形。古語又云「君者群也」,這個「群」字是牧羊之象形。編戶齊民的身份被比擬為牛羊。「臣」字的本義就是奴僕,故臣、妾並稱。中國官僚對皇帝稱「臣」,官僚的母妻則對皇后稱「妾」。《宋書·魯爽傳》:「虜(指鮮卑)群下於其主稱奴,猶中國稱臣也。」又《隋書·突厥傳》:「隋國稱臣,猶此(指突厥)稱奴耳。」雖然「大臣」之稱後來變尊貴了,然而卑稱與尊稱就像錢幣的兩面。在清朝,滿族近臣能向皇帝自稱「奴才」,漢官卻不能,只能稱「臣」。「奴才」比「臣」更尊貴,反襯出了「臣」的真實地位。日人尾形勇詳考中國古代的「稱臣」現象,總結說:「可以把『稱臣』理解為最下等的隸屬民(奴)擬制的自我表示。勿庸贅言,由此不可敷衍地直接地把當時的君臣關係比喻為『主奴』關係的擬制化。」必須指出,尾形勇並不是說中國皇帝把臣民全都變成奴隸了。這裏的「主奴關係」是政治意義的,而非法律意義的,並不是說臣民可以被君主任意出賣、剝奪、虐殺,只是說君臣間存在着人身支配、人格依附,存在着無條件的統治與效忠,有如主人與奴僕。韋伯(Max Weber)曾有比較:一個公職人員的忠誠,「並不與封建或世襲的權力關係中臣僕或門徒所具有的忠誠相同」、「政治官員——至少在充分發達了的現代國家裏——並不被人們看成是某個統治者個人的僕人」,然而「在一個家產制國家裏,官吏必須得是君主的『家人』(familiaris)」。在14世紀末的英國,文官被認定為「國王的臣僕」(Crown's servant),政府各部的經費被列為「宮廷開支」。明治時代的法律規定,官吏是天皇的個人臣僕,直到民主改革之後,官吏才變成了「公僕」。既具有「公共性」,又是帝王的家奴、臣僕,必需奉獻個人忠誠,恰好就是專制政體之下的官僚特點。基於類型學視角,說一個東西是什麼,實際是以「另一些東西不是什麼」為參照的。君、臣、民身份關係亦然。首先是「無條件的統治與效忠」的問題。在另一些體制下,例如在封建等級君主制下,成為「主人」和提供效忠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多少含有一些「契約」意味,專制時代臣民的權利便被大大壓縮了,「君臣之義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所以,這裏為「統治與效忠」加上了「無條件」三字。進而從主奴關係的範圍看,在貴族制下,大貴族不一定被視為國王的奴僕;而在專制之下,即令極品官僚,也只能自居臣妾。在封建等級君主制下,臣民分別效忠於許多主子,我領主的領主不一定是我的領主,我封臣的封臣不一定是我的封臣;而在專制之下,皇帝是唯一的主子,「海內皆臣」。秦漢以後,皇帝不斷刪除臣民的「稱臣」對象,例如禁止朝官向諸侯王稱「臣」,禁止王國屬官向國王稱「臣」,禁止太子宮官向太子稱「臣」,等等。所以對人身支配、人格依附,這裏為專制君主加上了「單一」、為臣民加上了「全體」二詞。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札記》
閻步克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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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亞里士多德的政體類型學中,除了統治者是一個人、少數人還是多數人之外,「為誰的利益而統治」,構成了又一個分類標準。據此,亞里士多德把六種政體分為「正宗」與「變態」兩大類:「一人或少數人或多數人的統治要是旨在照顧全邦共同的利益,則由他或他們所執掌的公務團體就是正宗政體。反之,如果他或他們所執掌的公務團體只照顧自己一人或少數人或平民群眾的私利,那就必然是變態政體。」這樣,在「由誰來統治」的視點之外,「為誰而統治」就成了政體分類的又一視點了。博丹認為,主權者是全體人民、部分人民或是單獨一人的差異,分別導致了民主政體、貴族政體或君主政體。博丹的這個分類,顯屬「由誰來統治」模式。阿奎那則沿着「為誰而統治」的模式繼續前行,以多數的幸福或少數人的私利為準,把他所討論的六種政體,劃分為正義和不正義的兩大類。由此就可能出現這樣的觀點:中國皇帝不是為自己、為少數人,而是為公共利益而統治的,所以他們不是專制君主。「為誰的利益而統治」當然不是無關宏旨的。但若像某些文化學者那樣,把它歸結為君主所宣稱的政治理想、統治目標的話,事情就會模糊起來。集權君主們往往都有一套美好的政治理想,用來號召社會,爭取民心。那麼「為誰的利益而統治」這個標準,怎麼運用更好一些呢?從歷史學者的實踐中,可以引申出另一種更合理的處理:直接看利益分配。比如說,去看國民收入中君主與民眾的各自所得份額。法老自命為Maat的維護者,然而農民的收穫物「法老必得五分之一」。阿育王宣稱他會報答眾生的恩惠,可是農民1/6的收成(實際上經常是1/4)被徵斂,用以供養國王及其一大群官吏、70萬軍隊和1萬輛戰車,留給農民的只夠糊口。一看利益分配,「共同幸福」之類的宣示,便黯然失色了。利益分配可以用來辨識政體嗎?盧梭早就說過:「我們認為一種制度,與其說是對他有害的人所發明的,不如說是對他有利的人所發明的。」在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看來,不同群體間「在政治結果上的對立利益,轉化為在政治制度形式上的對立利益」;「社會聯盟的形成和轉化不僅受利益支配,也受制度限制,制度甚至可以決定利益本身」;「制度歸根結底,是一種分配關係,是用來調整利益分配的」。最大化了的權力,必定對應着最大化的利益。如果把「利益」理解為各種佔有物或分配物,則統治者(及其家族)所分割的份額,必定與集權程度成正比。用「利益分配」來識別專制,不但合理,而且在實踐上簡便易行。歷史學者在尋找、描述專制帝王時,大抵都會列舉那位帝王(及其家族)的巨大財富與榮耀,如輝煌的宮殿、巍峨的陵墓、堆積如山的財寶,成群結隊的妃嬪、宮女與宦官,以及尊君卑臣的繁瑣禮制、像天神一樣的崇拜讚頌,等等。(特別是宦官現象,甫一出現就跟君主集權相關,並廣泛存在於專制政權。中國宦官體制的嚴密龐大,為世界史之最。)如果你在某個國度看到了上述的景觀,那麼其君主十之七八是一位專制者。總之,從「利益分配」入手,把「為誰的利益而統治」落實在財富、資源與榮耀的集中化程度上,「專制」的識別就更有可操作性了,有大量史料可供徵舉。歷史學者一向就是那麼做的。由此又可以形成一條延展性的定義,算是一個「操作定義」吧。點擊下圖,獲取港中大出版社書展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