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果||宁立志 龚涛: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

文摘   2024-10-10 08:02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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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

作者简介:

宁立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龚涛:武汉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

本文刊发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摘要:

      数字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垄断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热潮,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垄断执法的方向和力度。首先,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经济民主的使命,它贯穿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当下中国集中体现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其次,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政治民主的使命,数字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力,而技术性反垄断忽视了反垄断法的政治性基因。再次,反垄断法肩负着促进知识共享的文化使命,“知识垄断型资本主义”严重阻碍了知识传播,要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最后,反垄断法还肩负着维护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保障劳动幸福的社会使命,长期忽视劳动力市场反垄断会导致劳动者不断被剥削,我们需要在既有的消费者福利标准外为反垄断法注入劳动者福利标准。

关键词:

      数字经济;反垄断法;经济民主;政治民主;知识产权;劳动力市场

目录: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使命:经济民主
二、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政治民主
三、反垄断法的文化使命:知识共享
四、反垄断法的社会使命:劳动幸福
五、结语







引言

      近年来,随着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集中,在电子商务、即时通信、生活服务等数字平台内出现了诸如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猎杀式收购、强制“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背景下,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成了大势所趋,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然而,理论界却对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产生了分歧,这尤其表现为新布兰代斯学派对芝加哥学派的猛烈抨击。芝加哥学派是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的主流反垄断理论,受此影响,反垄断执法越来越聚焦于经济学分析,注重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兴起于21 世纪10 年代后期的新布兰代斯学派则更关注垄断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认为反垄断是在民主基础上构建社会的关键工具和哲学基础,反垄断必须关注竞争的结构和过程,而不是消费者福利这一特定结果。新布兰代斯学派的观点为反垄断法注入了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本文便以此为基础,探讨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所承载的时代使命。理解这一问题,对于我们把握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方向和力度至关重要。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使命:经济民主

反垄断是政府有目的、有意识地干预经济的一项活动。因此,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首先是、也必然是经济上的。它不仅表现为提高经济效率的固有使命,更表现为国家通过保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合理分配社会财富,从而实现经济民主。

      (一)反垄断法与经济民主的联系

      相对于政治民主来说,经济民主较少受到关注。经济通常与自由相联系,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经济民主则意味着对经济自由的适度限制,它要求我们运用有关经济的知识来规划平等和效率,要求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也就是说,经济民主是经济自由与经济平等的有机结合。

      总的来说,经济民主需要通过两方面的努力来实现:一是将经济权力与权利在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适当配置,尤其是约束政府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权;二是将经济权力与权利在市场主体之间适当配置,即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广大消费者群体之间合理分配经济资源。与此相对应,反垄断法在这两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反垄断法在授予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的同时,也对这一权力施加了限制,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为市场竞争行为划定了底线,是对私权滥用的预防和矫正,防止垄断行为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对经济民主的意义,就如同宪法对于政治民主的意义。美国《谢尔曼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反垄断法,参议员谢尔曼(John Sherman)为了推动这部法律的通过,在国会发言时称:“如果我们不能容忍拥有政治权力的君主,那么我们也不应容忍掌管任何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君主。既然我们没有臣服于君主,那我们就不应臣服于有权阻止竞争并决定任何商品价格的贸易独裁

者。”曾任美国反垄断部门负责人以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对此解释道:“我们不希望政府或大企业强加任何经济或政治上的独裁,我们不希望政府制定详细的价格管制制度,也不希望私人利益集团肆意制定价格,我们不能允许私人企业成为私人政府,我们必须让经济体系处于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控制之下。”从本质上来说,经济上的反垄断与政治上的反对独裁和专制是相通的,都是为了防止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使其拥有剥削多数人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因此,反垄断法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我国而言,在实现经济民主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数字平台垄断的经济影响

      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国民经济循环的四个基本环节,然而,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会严重影响各个环节的经济民主,使得不同环节无法顺畅配合,阻碍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

      第一,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会遏制数字市场中的生产民主。由于数字平台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大型数字平台占据了数字市场中的多数市场份额,本身便已形成了较强的市场壁垒,如果其采取反竞争措施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中小型数字平台,可能使得他们难以达到实现网络效应所需要的阈值,从而威胁其生存和发展,导致新平台、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下降。此外,猎杀式收购对新平台的扼杀作用更为明显。大型数字平台往往掌握较多的市场信息,从而能够快速识别市场威胁,先发制人地收购潜在竞争对手。目前的互联网市场普遍呈现出一种高度集中的状态,互联网领域的一些细分市场业务往往被少数几家头部企业所控制,这与猎杀式收购的作用密不可分。

      第二,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抑制分配民主。一方面,垄断企业对垄断利润的攫取直接导致了分配不平等。美国参议院在讨论刚刚通过的《谢尔曼法》时,一些参议员将垄断定价称为“敲诈”“勒索财富”甚至“抢劫”,垄断企业通过“抢劫”使人们“穷困潦倒”,他们自己则积累了巨大的财富,而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限制垄断企业实施“抢劫”的能力。另一方面,垄断企业通过控制价格,进一步加剧了分配不平等。一旦竞争被人为限制,商品价格便水涨船高,即使人们的收入水平没有变化,其购买力也会下降。与传统行业相比,数字平台实施的垄断行为会导致更严重的分配不公,它们能够从全球消费者手中攫取垄断利润,并通过算法共谋消除价格竞争,通过大数据杀熟实现大小通吃,这将进一步加剧全球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趋势。

      第三,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会严重阻碍交换和消费环节的民主。一方面,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缔约能力是受限制的。大型数字平台有单方面制定、解释、修改平台规则以及决定交易条件的能力,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只能同意或者拒绝,而一旦拒绝便不能进入到数字平台中,因此他们除了同意并没有其他方案。另一方面,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是不自由的。对消费者而言,数字平台普遍采用算法定向推送商品或服务信息,消费者能够获得的信息都是数字平台想要让消费者看到的信息,这降低了消费者自由获取信息和自由思考的能力。对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强制性“二选一”之类的垄断行为更是直接剥夺了其自主经营权,例如在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处[2021]2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平台内经营者被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这同时也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若消费者要想购买特定经营者的商品,便只能使用特定的数字平台。因此,加强反垄断有助于矫正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之间的不公平市场地位,保障其自由缔约和自由选择能力,从而实现交换和消费环节的经济民主。

      (三)反垄断法促进经济民主的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2021 年7 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庄严宣告,我国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但我国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实现平衡而充分的发展,本质上就是要实现经济民主。

      在当下的中国,经济民主集中表现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它主要涉及分配环节的民主。分配正义是人类在分配物质财富、政治权利、义务、幸福、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的活动中致力于实现的最高价值目标。但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自2003 年至2022 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始终保持在0.46-0.50 之间,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从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情况来看,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与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之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长期超过10 倍。此外,我国还存在收入分配的城乡差距、东西差距、行业差距等问题。因此,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最核心的问题是贫富差距扩大、两极分化明显。要克服和扭转这一趋势,我们需要推动共同富裕,它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富裕”,整体上的富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这要求我们充分尊重市场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不断提高经济效率,把“蛋糕”做大;二是“共同”,这要求我们处理好经济效率与经济平等之间的关系,防止经济资源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把“蛋糕”分好。

      反垄断法对于改善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学家们发现,垄断对贫困率与贫富差距有显著影响,当市场壁垒较低、可以自由进入时,贫困率与贫富差距均会降低,但若放任垄断存在,市场机制将始终导致财富分配不均,所以政府必须干预市场,确保市场参与者得到平等的交易机会。而大型数字平台具有前所未有的财富获取能力,更应是当下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在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数字市场有着显著的“赢家通吃”特征,一方面是大型数字平台及其高管积累了巨额财富,另一方面是中小型数字平台步履维艰和消费者福利被持续侵蚀。因此,加强数字平台反垄断,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维护经济民主作用,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仅仅强调反垄断法在分配环节的作用还不足以实现经济民主。经济民主要求对经济权力进行制衡,并保障公民积极参与经济的权利,而不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等。反垄断法还需要全方位地关注生产、消费等经济环节。市场自由竞争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消费者通过购买来表达对某种产品及其生产者的认同,这是对企业生产决策的“民主表决”,本身即是一种经济民主的表现形式。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仅仅注重经济方面的民主仍无法真正实现经济民主,还需要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民主相互配合,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也不止于经济民主。


二、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政治民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国经济发展状况与政治民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些学者认为,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有因果关系,如果一个贫穷的专制国家变得像发达国家一样富有,它就很有可能发展为民主国家。也有学者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经济状况与政治民主之间有显著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已经建立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就可以稳定政治民主。无论哪种观点更为合理,我们都可以从既有的研究和经验中得知,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基本目标的反垄断法,也肩负着维护政治民主的神圣使命。

      (一)反垄断法的政治性基因

      反垄断法自诞生之时就肩负着维护政治民主的使命。在著名的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垄断案判决中,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大法官回忆了1890 年《谢尔曼法》出台之际的美国:“当时到处都有一种普遍的、深厚的不安情绪。虽然美国已经摆脱了奴隶制,但这个国家正处于另一种试图强加于美国人民的奴隶制的真正危险之中,即少数个人和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导致的奴隶制,他们完全控制着整个国家的业务,包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销售。当时人们认为这种危险迫在眉睫,所有人都认为必须坚定地应对这种危险,并制定法律法规,充分保护人民免受压迫和侵害。”因此,《谢尔曼法》寄托了当时美国人民对于制止垄断产生的新型“奴隶制”、追求自由和民主的美好愿景。但实际上,该法在制定之后的十多年内,并未得到有效实施。《谢尔曼法》是老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总统上台后才真正启动实施的,他的目标很大程度上是政治性的,他认为反垄断执法对于表明民选代表在民主国家拥有最终决定权至关重要,他将反垄断法视为化解私营经济力量与公共权力竞争之危险的解毒剂。

      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和日本表现得尤为明显。人们普遍认为,垄断势力的支持对法西斯主义的崛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德国,尽管魏玛政府于1923 年颁布了《防止经济权力滥用条例》,试图控制垄断、恢复经济,但希特勒政府建立了一个与该条例背道而驰的系统,它要求进行卡特尔化,并把卡特尔整合到国家机器之中。纳粹的经济政策关心的不是保护竞争过程,而是消灭它或至少把它边缘化。德国的化学卡特尔法本公司(I.G.Farben)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与德国的战争努力深度结盟并深陷其中”,控制了德国占领地区几乎所有的化学生产,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更令人憎恶的是,它奴役工人并制造了灭绝了数百万人的毒气。最终,几十名法本公司的高管在纽伦堡审判中被宣判犯有战争罪。基于这些事实,反垄断法被视为防止德国重新走上战争道路的重要手段。二战结束后,同盟国迫使德国建立了有效的反垄断制度。日本的经历与德国类似,财阀助长了日本的军队势力,鼓励日本政府走向战争。后来在美国占领官的主导下,日本制定了《禁止垄断法》,该法的实施重点就在于解决与财阀有关的垄断问题。

      二战之后,其他国家也吸取了德国和日本的教训,纷纷修改并加强了反垄断法。20 世纪中叶美国恢复反托拉斯的运动,一定程度上便是由于担心在缺乏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美国可能走上德国的老路。例如,1950 年美国制定了《反合并法案》,该法案填补了1914 年《克莱顿法》的一些漏洞,从而对企业合并施加了更严格的监管。该法案的发起人为促使法案通过,以纳粹德国为例发出警告,称产业集中化对民主构成了极端危险。受此影响,该法案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担忧,即在国内压力较大或较为混乱的时期,由少数垄断企业主导的经济秩序可能会导致民主制度的灭亡和极权主义政权的建立。由此,二战后的美国在反垄断问题上有了更明确的政治立场。综上可见,反垄断法有着难以磨灭的政治性基因。

      (二)数字平台垄断的政治影响

      与传统企业相比,日益庞大的数字平台引发了人们更广泛的担忧,他们不仅在商业上拥有权力,还在政治、新闻和人们的个人信息上拥有权力。在数字平台内,资本、技术、媒体、舆论、个人信息等与政治权力相互交织,从而深刻地影响着一国乃至全球的政治格局。

      第一,平台治理权的属性从私权利向公权力逐渐转化,使得数字平台拥有了“准政治权力”。数字平台是市场主体,平台治理权本属于私权利。但是,平台已深深地介入互联网管制、公共服务提供、政策制定与实施中,在事实上承担着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等公共职能,平台的公共属性日益凸显。平台治理权可以对平台内其他主体的权利享有和行为选择产生重要影响,具有单方面影响和改变其意志和行为的能力,因而呈现出权力的特征。平台的规则制定权是一种“准立法权”,规则执行权与争议解决权是“准执法权”以及“准司法权”。数字平台在行使这些“准政治权力”时,还可以进一步表达其政治偏好。例如2021 年1 月,推特(Twitter)封禁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及其多名支持者的账户,从而维护了其所认为的“公共利益”。

      第二,大型数字平台可以通过媒体和算法影响政治权力。互联网中充斥着海量的信息,为提高信息传播和获取效率,数字平台往往使用算法向用户推荐信息,即定向推送技术或个性化推荐技术。数字平台作为算法的拥有者,成了信息与受众间重要的桥梁和纽带,掌握着信息可见性生产的出口,也就是说它决定着人们可以看到什么、不可以看到什么,从而决定人们能思考什么、不思考什么。数字平台可以根据其自身政治偏好进行个性化推荐,从而左右民意和舆论,进而影响政治。“剑桥分析丑闻”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剑桥分析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多达8700 万脸书(Facebook)用户的个人数据,建立了用户的详细心理档案,尤其是用户的政治偏好。后来,剑桥分析公司使用这些数据为特朗普2016 年的总统竞选活动提供分析帮助,在各种数字平台上向不同的选民展示不同的定制信息,例如摇摆不定的选民经常看到特朗普支持者的图片,以及关于他的对手希拉里的负面图片或新闻。数字平台这种潜移默化又不可估量的政治影响需要我们予以警惕。

      第三,大型数字平台有充足的资本和动机捕获政治权力。从域外经验可知,权力捕获的形式多种多样,从直接的贿赂和政治献金,到报酬丰厚的未来就业机会,以及前述通过媒体和算法进行的隐性捕获。反垄断法与权力捕获之间有何关系?答案很简单:如果一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企业之间便没有能力采取集体行动,或者面临集体行动困境(即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行业集中度越高,需要协调的企业就越少,参与利益分配的企业也就越少,他们就越有能力捕获政治权力,政治制度就可能会越腐败——这里所说的腐败,是指一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偏袒少数群体利的政治制度。例如2019 年,美国加州通过了一项法律,可能要求来福车(Lyft)、优步(Uber)等网约车平台为司机提供全面的雇员待遇。2020 年,这些平台提供了超过2 亿美元的政治捐款,促使加州通过了一项提案,明确允许这些平台继续将司机作为自雇者,而不是雇员。

     三)反垄断法政治性与技术性的平衡

      数字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力或“准政治权力”。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权力总是会自我膨胀的,如果没有很好的权力约束机制,权力最终必然会走向极端。对于政府权力的约束,我们有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比如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但对于数字平台权力的约束,我们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性的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可以发挥基础性作用——通过保护市场竞争,可以防止经济资源过度集中,从而抑制数字平台影响和捕获政治权力的能力,甚至在垄断问题极其严重时拆分平台,将其政治权力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并未得到重视,自芝加哥学派兴起后,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重点越来越聚焦于经济学分析,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被确定为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判断标准,理论上仍存在一些争议,有学者将其等同于整体经济福利,即消费者与生产者的福利总和,也有学者将其限于消费者单方的福利总和,即“纯粹的消费者福利”。但无论采取何种观点,消费者福利标准都属于技术性反垄断的范畴,它依赖于经济学家提供的分析工具。受此影响,反垄断变得愈发偏向技术性,特别是在控制合并和排他行为等领域,以及评估因果关系和衡量损害等附属领域。消费者福利标准的目的是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提供更大的确定性与更强的科学性,然而同时也将反垄断的控制权交给了技术专家,使反垄断法偏离了其民主根源,有学者将这种向技术官僚转变的结果描述为反垄断的“民主赤字”。

      反垄断法政治性的弱化和技术性的增强除了与反垄断理论的发展有关,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随着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控制经济权力过度集中的相关法律的适用和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导致绝对经济垄断继而威胁政治自由和民主的可能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诞生时处于国家强大而企业弱小的背景下,此时强调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便显得多此一举,但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的政治性基因就此消亡。我们可以看到,当今世界上仍然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权力受到垄断企业或财阀的把持,而大型数字平台政治权力的膨胀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垄断行为与政治影响之间的联系,这有助于在我们的时代重振反垄断法,恢复它作为一个正常运作的民主制度中对私人权力的必要审查机制。

      但是把握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并不意味着抛弃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完全摒弃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比完全忽视反垄断法的政治性更不可取,当前的中国仍然要优化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毕竟反垄断法主要关注的是市场力量,而不是政治力量本身,只有在政治力量成为创造市场力量的途径或者市场力量捕获政治力量的时候二者才会有明显的关联。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也不意味着反垄断执法可以突破法律的束缚,作为一种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反垄断执法必须受到正当程序、比例原则等行政法规则以及以市场为基础、政府适度干预等经济法规则的制约。


三、反垄断法的文化使命:知识共享

      为鼓励知识创造和保护知识成果,各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垄断利润的诱惑下,市场主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屡见不鲜。我们不能忘记,知识产权来源于人的创造,根植于人的需求,必须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带来的有悖于公平、正义的结果。反垄断法便肩负起了这一使命,它与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发挥作用,在知识的公有与私有之间建立一种平衡,保障人们自由地获取和分享知识,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二者有一致的终极目的,也在路径和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既反对知识产权滥用,又不伤及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是知识产权反垄断实践中永恒的难题。

      1.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共同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具有一致性。虽然它们的作用机制有所差别,但二者殊途同归,作为统一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制度,共同营造出良好的竞争秩序,推动市场创新,提高经济效率,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和竞争的激励是主动的,它通过赋予创新者合法的垄断权,让创新者能够从其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利益。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创新成果可以免受竞争对手的随意利用,先锋企业可以通过创新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居于市场的领先地位并实现“优先利润”。在高额利润的吸引下,后进企业会不断进行研发和创新,从而威胁到先锋企业的领先地位。先锋企业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必须通过进一步创新保持竞争优势。在这样的动态竞争过程中,权利独占带来的垄断并不是真正的垄断,权利独占包含的垄断盈利,是“颁给成功者的奖金”。

      反垄断法对创新和竞争的保护是被动的、防御性的。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反竞争行为来促进市场竞争,而一个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技术创新。如果失去了反垄断法的威慑,权利人在进行许可安排或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可能不合理地阻碍某些主体使用其知识产权或者对被许可人施加不合理限制,给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知识产权在提供新技术创新诱因的同时,应在不扭曲相关市场秩序的范围内行使。

      2.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了权利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专有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边界实际上并不清晰,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拥有非常大的自由行事空间。这一方面为权利人回收创新投入、获取经济回报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也使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谋求知识产权制度所赋予的合法垄断利润以外的垄断利润成为可能。

      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或作品等客体,本质上都是一种信息,信息具有自由流动的特性。一旦信息进入传播领域,信息的创造主体就无法对它进行排他控制。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法律强制性地使符合条件的信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从而赋予该类财产与物权类似的专有性,权利人便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获得了对该财产的垄断地位。但如果其利用这种垄断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此减少或消除竞争约束,攫取不正当的垄断利益,那么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尤其是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性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高。知识产权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已经比土地、资本等要素更加重要。随着数字产业的扩张与传统产业数字化程度的提升,市场主体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可能已经超过了传统资产的价值,知识产权成了衡量市场主体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这一背景下,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愈发严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也更应被关注。

      (二)数字平台垄断的文化影响

      大型数字平台若滥用其凭借知识产权获取的垄断力量,会阻碍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影响知识经济平稳运行,最终阻碍社会文化的整体进步。

      第一,大型数字平台对文化资源的垄断会损害创新者权益,减少创新诱因,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例如,2020 年4-5 月,我国某头部网络文学平台一度要求平台内作者签订极不平等的合同,引起了作者们的不满和抵制。引起争议的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将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复制权、翻译权等著作财产权独家授予该平台;(2)作者与该平台由合作关系变更为委托创作关系,但不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作者不享受集团福利;(3)若该平台对作品不满意,可另找他人“续写”原作品;(4)若作者后续发布新作品,该平台享有优先签约权。合同条款的确定本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但在数字平台拥有垄断力量的情况下,契约自由便成了数字平台单方的自由,有能力对交易相对方施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当创新者的自由被束缚,创新的成果被剥夺,创新的动力便不复存在。

      第二,大型数字平台对文化资源的垄断会提高人们获取知识的成本,阻碍知识的自由传播。2021 年以来,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处罚[2022]8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我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中国知网收录包括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图书等在内的90%以上的中国知识资源,以及大量域外文献,已成为中国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必不可少的学术数据库。但中国知网高额的下载费用、不断上涨的数据库使用费以及下架维权者的学术成果等问题早已饱受诟病。2022年12 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中国知网予以反垄断处罚,有效维护了学术数据库领域的市场竞争。不少外文学术数据库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我国一些高校图书馆曾联合反对个别国际出版商大幅涨价行为,但收效甚微。学术数据库提供的产品与一般商品不同,学术文献是汇集了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载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当大型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垄断学术文献的版权资源时,便会肆无忌惮地提高其数据库价格,这不仅使公共资源受损,还抬高了学术文献的受众门槛,使得知识无法广泛传播,从而形成知识垄断。

      第三,大型数字平台对文化资源的垄断会产生知识产权泡沫,影响知识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物品的稀缺性是财产制度诞生的前提,但知识是不稀缺的,因为它可以被无限数量、无限范围、无限地点地使用。知识产权制度人为地创造了知识的稀缺性,使得知识成为一种稀缺商品,能够以垄断价格出售。知识的商品化有利于经济的金融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更便于流通,与经济的金融化天然契合,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与此同时,经济的金融化促使企业将资本投入于知识产权中,因为拥有雄厚的知识产权代表着企业拥有可观的潜在盈利能力。因此,经济的金融化和知识的商品化是两个相辅相成的过程,它们互相促进。但这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知识产权泡沫,因为企业总是希望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收取更高的许可费,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其知识产权许可费可能远高于实际价值。例如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高通案”中,在蜂窝通信标准的行业平均许可费率仅为0.5%到1%的背景下,拥有垄断地位的高通却能收取5%的高额许可费率。在这种情况下,看似繁荣的知识经济实质上是充满泡沫的。

      (三)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再认识

      在谈论知识产权制度时,我们总是下意识地联想到它激励创新的重要作用,从而自发地赋予它一种神圣的地位,进而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当我们回望知识产权制度诞生和发展的过程,便会发现它并没有那么神圣,甚至带有一丝“罪恶”。

      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发展和壮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满足了资本家剥削劳动者和消费者、攫取垄断利润的需要。在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依赖于工人们自身拥有的技能和经验,但这可能会导致企业效率降低——因为知识被工人掌握,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管理人员无法控制劳动过程。泰勒(Frederick Winslow Taylor)提出了“科学管理”的理念,其主要内容被布雷弗曼(Harry Braverman)概括为三个原则:一是将劳动过程与工人技能分离,二是将思考与执行分离,三是利用对知识的垄断来控制劳动过程的每个步骤及其执行方式。在“科学管理”之下,知识便从工人那里转移向了少数资本家,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被资本家所拥有。工人的劳动变得简单化、重复化,尽管效率得到了提升,但在这种非人性化的过程中,工人几乎被降低到了动物形式的劳动水平。

      在知识私有化的推动下,许多大企业的核心资产从工人转移到机器,又从机器转移到它背后的知识产权,所以有学者提出了“知识垄断型资本主义”(Intellectual Monopoly Capitalism)的概念。就像工业资本主义始于圈地运动一样,“知识垄断型资本主义”也是通过将知识“圈”在私有领域开始的,这可以称为“第二次圈地运动”,但这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因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毋庸置疑,放任自由地使用土地会导致它被过度利用而变得贫瘠,圈地运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公地悲剧问题。但知识并不稀缺,将知识私有化非但没有防止公地悲剧的效果,反而可能产生“反公地悲剧”问题。

      “知识垄断型资本主义”是知识私有化、商品化和资产化的结果,而数字平台进一步促进了知识资产的集中。近年来,全球市值排行榜前十的企业多数都为数字平台企业,包括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脸书等在内,这些企业无一例外地均为知识密集型企业,它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或多或少地垄断了各自所在的市场。但数字平台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谋取垄断利润的同时,并没有按照知识产权制度所设想的那样公开他们的知识。那些最有价值的新技术和知识(以及数据)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的,例如亚马逊和谷歌的搜索算法、微软的软件包和脸书的社交图谱。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学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确定的。有学者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对GDP水平较高的国家和最低的国家的经济增长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但对于中等收入国家,没有发现显著的关系。还有学者发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差别很大,例如GDP增长与商标之间的显著性很高,但与实用新型专利似乎没有什么关系。可见,单纯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明智的做法。

      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高涨之时,我们更应该保持冷静,反思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合理地限制知识产权,尤其是要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消除企业对知识流通的商业垄断,从而真正地促进人类文明进步。这需要我们从一个以封闭的科学和封闭的市场为中心的世界向一个以开放的科学和开放的市场为中心的世界进行彻底转变。只有当基本知识和技术不被特定企业垄断时,市场才有可能开

放,真正的竞争才有可能。


四、反垄断法的社会使命:劳动幸福

      尽管经济、政治等因素对个人的影响可能是根本性的,但个人在生活中对这些问题的感受可能并不那么明显。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劳动和工作构成了生活的主要内容,因此,劳动收入的高低、劳动时间的长短、劳动环境是否安全、是否面临失业风险等基本问题成了决定生活是否幸福的主要因素。反垄断法也肩负着维护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保障劳动幸福的社会使命。

      (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问题

      劳动与市场竞争之间存在固有的联系。第一,市场竞争是劳动分工的结果。人类历史上有三次社会大分工,一是原始社会后期畜牧业与农业的分离,二是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三是奴隶社会形成时期商业与农业、手工业等生产领域的分离。正是人类劳动的不断分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进而产生了市场竞争机制。第二,市场竞争是确定劳动价值的重要条件。被誉为“无政府主义之父”的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一针见血地指出:“只要某种产品只由唯一的一个制造商来提供,这种产品的真实价值就始终是一个谜……劳动和工资可能而且应该得到保障……但如果不正确地认识价值,工资的保障就不可能实现;而这种价值又只有借助于竞争才能发现。”第三,劳动力成本是影响商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这也是资本家剥削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根本原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19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伦敦有两种面包店,一种卖全价面包,一种卖低价面包,后者的市场竞争力更强,但工人的无酬劳动是他们进行竞争的基础,他们“全靠欺骗公众,压榨工人,要工人劳动18 小时,而只给12 小时的工资”。但劳动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他们拒绝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反对降低工资,就会面临失业——由此便产生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就竞争角度而言,学者们一般认为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源于劳动力市场竞争不足。如果劳动力市场是竞争充分的,雇主就不能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剥削劳动者,因为只有向劳动者支付足够的工资才能避免劳动者转向其他工资更高的雇主。但这种认识仍不够全面,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源于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间过度竞争与雇主间竞争不足并存的局面。由于就业机会尤其是优质就业机会具有稀缺性,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作为卖方的劳动者群体便陷入了“囚徒困境”,为了获得就业机会而降低自己对工资、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期望。用时下流行的词来说,这就是劳动者之间的“内卷”。作为买方的雇主把握着稀缺的就业机会,便拥有了剥削劳动者的能力,当雇主实施某些垄断行为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或减少就业机会时,其剥削能力便进一步获得了强化。

      为解决劳动者之间过度竞争的问题,我们制定了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和最长工作时间,赋予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权利,让劳动者能够联合起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这使得劳动力成本趋于固化,是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从合同法中脱离出来,进行独立的强制性调整使企业关系的矛盾由内部转向外部,从而形成企业与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为解决雇主之间竞争不足的问题,我们需要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劳动力市场。企业之间达成的互不挖人、固定薪酬等协议,属于典型的垄断协议;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维持高强度劳动条件、大量使用外包方式雇佣劳动者而不建立劳动关系等行为,可能属于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企业之间的合并可能导致就业岗位减少,进一步加剧劳动力市场竞争不足的问题,因而需要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介入。

      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竞争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一方面,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在就业岗位有限的条件下,劳动者之间的过度竞争更为激烈。另一方面,中国多数劳动者更偏爱“稳定”的工作而非高薪的工作。在中国的社会传统中,评价一个人是否成功的关键指标就是有无“稳定”的工作,所以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编制的“铁饭碗”岗位更受欢迎。这种思想也延伸到了民营企业中,在追求“稳定”的思想之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纽带更加坚固,企业之间就劳动力展开的竞争也更为缺乏。

      (二)数字平台垄断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数字技术深刻改变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重塑了数字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数字平台可以藉此加强对劳动者的控制,并削弱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但这可能抑制劳动力市场的活力,扩大收入差距与社会不平等。

      第一,大型数字平台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决定自身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在充分控制劳动者和利用其劳动力的同时,规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被赋予了独立承包商、平台自雇者、第三类劳动者、外包人员等形形色色的身份。不论其具体身份如何,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这些做法的唯一目的就是让平台脱离劳动法的束缚。单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企业规避劳动关系,可以大大提升生产经营效率,并表现为产量增加、质量提升或价格降低,使得消费者从中受益,也为股东带来了巨额利润,因此这是有利于竞争的而不是反竞争的,似乎没有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但实际上,不受保护的劳动者不得不在看似有效率的经济中为维持生计而苦苦挣扎,最后的结果就是,经济确实发展了,但社会也更不平等了,这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更广泛的社会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第二,大型数字平台拥有采取各种措施剥削劳动者的能力。苹果、谷歌等享誉全球的数字平台都曾达成互不聘用对方员工的垄断协议,以扼杀日益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压制不断上涨的工资,降低自身吸引和留住劳动者的成本。更重要的是,算法赋予了数字平台进一步压榨劳动者的能力。例如,在外卖平台的系统中,配送时间是最重要的指标,一旦超时就有严重的惩戒。为此,骑手不得不越骑越快。当算法发现大家都变快时,就会进一步缩减配送时间。骑手只能超速、逆行、闯红灯,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更快的速度。在算法的安排下,平台的经济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这并不是通过改进技术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等途径实现的,只不过是因为算法对劳动者的控制更为严密,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卖低价面包的老板”本质上并无差异。

      第三,数字平台的用工模式使得劳动者的集体协商能力受限,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对劳动者的控制能力。一方面,网络用工形态不利于传统工会组织的形成。在数字平台中,不同工人所共存的工作场所空间是一个虚拟的网络平台系统,这种以互联网为技术依托、无固定工作场所、相对独立的工作方式,加上工人群体工作需求的多元化,难以为传统工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土壤。另一方面,劳动者的身份性质不明抑制了他们与平台展开集体协商的能力。由于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被赋予了独立承包商、平台自雇者等身份,他们是否具有建立和加入工会的法律资格便存疑。即使建立了工会,其性质也可能被定义为行业组织,此时工会与平台进行集体协商要求提高工资报酬、改善劳动条件,便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因此,具有垄断地位的数字平台可能免于反垄断责任,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及其团体却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这就陷入了反垄断法的“二律背反”。

      (三)劳动力市场反垄断的理念革新

      从理论上来说,反垄断法理应禁止企业限制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这与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限制产品市场的竞争没有特别大的差别。但是从实践状况来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很少关注劳动力市场——不仅仅是中国,全球都是如此。

      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技术性反垄断理论以产品市场为背景。为了解决产品市场的垄断问题,经济学家发展了产业组织理论,用以解释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并建立了一系列反垄断经济分析工具,但这些工具很难适用于劳动力市场。例如界定相关市场时常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即对目标产品进行小幅度、长期性的涨价,观察消费者是否会转向其他产品。在劳动力市场中,假定垄断者测试应转变为小幅度、长期性地降低工资,观察劳动者是否会转向其他用人单位。但实际上,劳动力是一种低弹性商品,由于工作往往是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许多人的尊严和自我价值感是至关重要的,这意味着寻找工作的压力可能远远超出纯粹的财务压力。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也远远比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联系更为稳定,假定垄断者测试在劳动力市场中可能失灵。二是人们普遍认为保护劳动者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大,即认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部关系,主要属于劳动法的管辖范畴,反垄断法关注的是企业与竞争者、消费者之间的外部关系。但这种认知是存在误区的,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其适用范围囊括市场的每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自然也不例外。

      但关注产品市场反垄断而忽视劳动力市场反垄断的做法并没有理论根据,企业在产品市场的力量和在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对社会福利构成的危险是相同的。正如亚当·斯密所认识到的,企业通过利用产品市场的力量和劳动力市场的力量以同样的方式获利——即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成本来增加利润。因此,企业具有支配产品市场和支配劳动力市场的相同动机。此外,劳动力市场反垄断可以弥补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如前所述,数字平台以各种手段规避了劳动法,但是他们无论如何都无法规避反垄断法,倘若数字平台滥用市场力量剥削劳动者,反垄断法可以成为保护劳动者的兜底手段。

      长期忽视劳动力市场反垄断的结果就是,许多劳动力市场都趋向于集中,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应达到的水平,劳动者跳槽的难度越来越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断延长。当前中国就业环境中普遍存在的“996”“007”之类的过度加班现象与此不无关系。一个好的国家和好的经济应是向每个人提供充分的自由和支持,使他们过上有意义、有成就感的生活的国家。但如果一个人在就业上完全依赖于另一个人任意的意志,他就是不自由的。废除阻碍人们从业自由的垄断,企业便无法压迫劳动者。因此,我们要探索劳动力市场的反垄断,充分发挥反垄断法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为此,我们需要为反垄断法注入消费者福利以外的价值目标——劳动者福利。这两个目标有时候是冲突的,因为企业损害劳动者福利的结果是降低劳动力成本,最终表现为产品价格降低,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但这两个目标也具有一致性,因为劳动者本身也是消费者,劳动者福利降低尤其是劳动报酬减少,直接导致其消费能力降低。如何协调消费者福利与劳动者福利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仍然

需要借助于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总的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格外关注企业之间的互不挖人、操纵工资等协议,以及强迫劳动者签订宽泛的竞业限制协议、滥用市场力量拒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利用算法压榨劳动者等行为,并阻止可能大幅度减少劳动力市场竞争、压低工资的经营者集中,即使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产品市场上不存在任何竞争。


五、结语       

      早在20 世纪末,尼葛洛庞帝就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预言,无形的“比特”将取代笨重的“原子”成为人类生活中的基本交换物。如今来看,他的预言早已成真。可以预见,未来所有的企业都将是数字企业,所有的经济都将是数字经济。中国的数字经济生于草莽、长于丛林,因而具有极强的创新力和蓬勃的生长力,孕育出了一批实力较强、能紧跟甚至引领全球数字产业发展的本土企业。但是也要注意到,这些数字企业在监管不足、自由生长的环境下,易于滋生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能够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不仅承担着学者们通常认为的消费者福利目标,更承载着我们对于经济和政治民主的追求,对不受限制地汲取知识的渴望,对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的期许。这或许会引起一些担忧,要反垄断法承载太多的使命是否会让它难承其重?但这种担忧是多余的,这是反垄断法应有的责任,是它无法回避的时代问题,因为只有反垄断法才能触及这些问题的核心——社会内部的经济权力分配问题。数字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决定人类命运的力量,小到个人的衣食住行,大到国家治理乃至国际交往,都与数字平台息息相关。正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数字平台需要更有担当,始终秉持以用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创新能力,恪守反垄断法的底线,这样人类才能迎接光明的未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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