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按照北京市药监局的官方口径,政策制定的初衷在于,“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鼓励药品经营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打造智慧药柜示范应用场景,满足人民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解决消费者便捷购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升群众购买药品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暂行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申办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要求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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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规定要求设置自助售(取)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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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应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调控功能,有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应当避免日晒雨淋,放置地点要求环境整洁、干净卫生;自助售(取)药机内部结构及药品陈列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外用药与内服药应相对分开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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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应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报告材料符合设置条件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将自助售(取)药机放置地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
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经营地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设置地点不得超出连锁门店经营地址所在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当然,《暂行规定》规定的成文并不是一蹴而就的。2024年6月7日,北京市药监局曾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北京市药监局的反馈,意见征集期间,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28条意见建议——对7条建议予以采纳;对1条建议部分采纳;对其余20条建议未予采纳。以下选取部分重要条款进行对比,或可管窥《暂行规定》的政策取向。
2024年4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其中第七条释放出对自助售药机鼓励和支持的明显态度。
此后,各地纷纷加快对自动售药机的“立法”进程,或在原有法规框架下进行细化及优化。截至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地区都已建立起自动售药机的运营规则和监管制度,相比之下,刚刚实施《暂行条例》的北京倒是“姗姗来迟”。
纵观各地的相关规定,对自动售药机的“开放程度”不尽相同,直接导致自动售药机区域发展不均衡,因此,亟须在顶层设计方面对自动售药机进行明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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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动售药机来讲,这可能是“卡脖子”的问题,决定未来的可想象空间。从目前可查找的信息来看,诸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数城市都已明确规定自动售药机仅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仅有少数地区如陕西、湖南、江苏(部分地市)规定,在确保处方真实性和合法性,或在取得互联网药品销售资格的前提下,可以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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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同样是决定自动售药机发展前景的关键要素。目前大多数地区允许在遵循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下,在药店以外的地点如24小时便利店、宾馆、机场、车站等设置自动售药机,但仍有少部分地区持严格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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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地区如重庆市、内蒙古鄂尔多斯、山东烟台、广西南宁等已经开始进行试点,支持自动售药机医保在线支付,但绝大多数地区仍处于政策攻坚阶段。从监管视角来看,医保部门更关注医保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药监部门则更关注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在对待自动售药机问题上天然存在矛盾,如何实现协同将是未来重要的课题。
总体来看,自动售药机在政策层面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总体呈现向好局面。相信,随着技术的成熟和市场的适应,未来自动售药机将在特定的区域和市场环境中得到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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