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平民上衙门打官司,必须跪着吗?

文摘   历史   2024-07-26 08:34   广东  

上一篇文章,我们讨论了“宋朝平民遇见皇帝是不是必须下跪”(阅读该文请点宋朝平民遇见皇帝,必须下跪吗?)。现在我们来谈谈宋朝平民上衙门打官司是否要跪着受审。


不管是成书于元、明、清的公案小说《包公案》,还是这个时段产生的“包公戏”剧目,抑或是今人创作的古装司法题材影视作品,它们对于宋代审讯场面的讲述,有一个细节是不约而同的:诉讼两造都得跪在公堂上听审。


这些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历史想象,甚至让历史研究者也深信不疑,比如法律史学者潘宇的论文《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形态与转型——以中国古代民事诉讼观念为样本的研究》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都要承受同样的皮肉之苦,以及同样的精神上的威吓。如,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潘宇将研究的对象笼统地称为“中国古代民事诉讼”,显然应该包括宋代民讼在内。



文献的信息


但是,我在阅读宋人笔记时,隐约觉得宋代的诉讼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这里我且列举几个例子:


沈括《梦溪笔谈》中的《欧阳文忠推挽后学》载,有一书生起诉学生拖欠束脩,勾当镇公事的王向判书生败诉,“书生不直向判,径持牒以见欧公(滁州知州欧阳修)”。既然是“径持牒”,应该不会是“跪禀”。


程颐撰写的《明道行状》载,“(程颢)先生为令,视民如子,欲办事者或不持牒径至庭下,先生从容告语,谆谆不倦。”从“不持牒径至”的语境判断,也应该不是“跪禀”。


朱熹编著的《五朝名臣言行录》也载,“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府吏坐门,先收状牒,谓之‘牌司’。公(包拯)开正门,径使至前,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诉讼人“径至前,自言曲直”,也不像是“跪禀”的样子。


另外,宋人唐庚的《讯囚》诗写道:“参军坐厅事,据案嚼齿牙;引囚至庭下,囚口争喧哗。参军气益振,声厉语更切。……有囚奋然出,请与参军辩……”这名囚犯“奋然出”,而且与法官当庭对辩,似乎也不可能跪着。


当然,这些材料记录的信息不是很明确,不能作为确凿的历史证词采用。究竟宋人上公庭打官司要不要下跪听审?我打算先通过检索宋代文献来验证这个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采用的文献主要有两类,一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宋代司法文献;一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至于加入了后人创作与想象成分的宋元话本小说与元杂剧,一概不纳入考证范围。


检索《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均找不到任何“跪着受审”的记录。唯《折狱龟鉴》“王琪留狱”条这么说:“王琪侍郎,知复州。民有殴佃客死者,吏将论如法,忽梦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琪疑之,因留狱未决。”但这里的“持牒叩庭下”只是出现在梦境中,并非庭审写实。


《洗冤录》“疑难杂说”篇也有一则记载:某甲涉嫌杀人,“就擒讯问,犹不伏”,待检官出示确凿证据后,“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这似乎也只说明犯人在伏罪后才需要“叩首”认罪。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法官蔡久轩的几份判词,里面有这样的说法:“当职入境,即有遮道群泣。……诉之者皆号呼告冤,啮齿切骨,伏地流涕,谕之不去”;“本县百姓诉之者,皆啮恨不食其肉,且伏地号涕,谕之不去”;“或专状,或同状,伛偻拜伏哀告者四十二人”。但这里的“伏地流涕”、“伏地号涕”、“拜伏哀告”,显然是说申冤之人激愤不能自已的举动,并不是庭审时官方要求的“规定动作”。


《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人撰写的州县从政指南,其中不乏州县官如何受状、审讼、鞫狱、拟判的详细指导意见,但寻遍这几本宋人的官箴书,就是不见要求讼诉人下跪受审的规定。倒是在《州县提纲》中可以找到两条信息:


——“凡听讼之际,察其愚朴,平昔未尝至官府者,须引近案,和颜而问,仍禁走吏无得诃遏。”

——“引问时,须令主吏远立,仍和言唤囚近案,反复穷诘,必得真情,始可信矣。”


从“引近案”、“唤囚近案”的动作描述,大致可判断诉讼人不大可能是跪着的。


但是,我们对文献的援引,到目前为止,还无法十分肯定地证明“宋人诉讼无须跪着受审”。不要急,让我再引用几条材料:


《折狱龟鉴》“葛源书诉”条载,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


《折狱龟鉴》“王罕资迁”条载,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则判词称,“本县每遇断决公事,乃有自称进士,招呼十余人列状告罪,若是真有见识士人,岂肯排立公庭,干当闲事?”


从这几起民讼案例不难发现,当法官开庭听讼时,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现在的问题是,“站着听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开恩,还是宋代的一般诉讼情景?


根据官箴书《州县提纲》介绍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


朱熹当地方官时,曾制订了一个“约束榜”,对诉讼程序作出规范,其中一条说:州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做“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需下跪。


开庭审理的时候,诉讼人也是不用跪下的。据《州县提纲》,法吏“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法官)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


朱熹的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也发布过一道“词讼约束”,其中规定:法庭对已受理的词讼,“当日五更听状,并先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可见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


可见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又据另一部官箴书《作邑自箴》,“(法官)逐案承勘,罪人并取状之类,并于行廊阶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热雨雪听于廊上立。”在刑事审讯时,受审的“罪人”看来也是立于庭下而不必跪着。



图像的信息


当然最具直观效果的证据还是宋代的图像材料。我们能不能找出一张宋人描绘诉讼场景的图像作品呢?我确实找到了——宋代多位画师都画过《孝经图卷》,而《孝经》中的“五刑章”恰好涉及司法诉讼的内容,因此宋人笔下的《孝经图卷》也画出了法官审讯的场面。


先来看仇英《孝经图卷》中的“五刑章图”:庭上法官正在阅览诉状,而庭下听审的诉讼人是站着的,没有一人下跪。由于“五刑章”所言为刑事审判,故而此图所画,可认定为刑事审讯场面。

 

(仇英临宋人《孝经图卷》局部)


也许你会说,仇英不是明代人吗?是的。不过,仇英的《孝经图卷》是临摹品,乃临摹北宋画师王端的《孝经图》而成。王端的原图可能已佚失,不过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收藏有一幅出自北宋李公麟画笔的《孝经图卷》,此卷因年代久远、保护不善,以致墨迹模糊,甚至可能有图文拼接错误之处,但我们还是可以辨看出来,其中有一图,画的正是庭审场景,图中的诉讼人,也是站立听审,并无下跪之姿。

 

(北宋李公麟《孝经图卷》局部)


辽宁省博物馆也收藏了一幅《孝经图卷》,旧题唐代阎立本所绘,但图中文字出现避宋太祖赵匡胤及宋孝宗赵昚字讳,部分人物衣冠也是宋代样式(如下图的法官衣冠),可认定为南宋作品。本图卷的“五刑章图”,同样是法官审讼的画面,画上的诉讼人也是站着的。

 

(南宋《孝经图卷》局部)


目前存世的宋代《孝经图》还有一份图册,现收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题为《宋高宗书孝经马和之绘图册》,其中一幅也画有法官审讼的情景:两名犯人模样的人正在接受讯问,一名站着,一名却是跪着。这幅图画给我的立论带来挑战:宋朝法庭上也有下跪的受审者。但图中另一名站立的犯人以及其他《孝经图卷》的审讼画面,又明白无误地表明受审者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下跪的。

 

(南宋《宋高宗书孝经马和之绘图》局部)


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文献记载,我倾向于认为,宋朝平民如果对簿公庭,涉讼两造到官受审,并无“下跪叩首”之强制(干连证人更不用说了)。不排除有些受审或伸冤的人在法官面前跪下,但当时的司法制度应该没有要求平民跪讼的规定,至少我找不到这样的规定。


文献与图像史料也显示:宋朝人打官司的法庭,并不是我们在古装司法题材影视作品中看到的那样,有一个封闭的空间——“公堂”,而是在一个相对开放的空间——“庭前”或“庭下”审讼。


后话


当然,我们也不能说《包公案》、“包公戏”中的下跪受审场面是创作者的胡编乱造。这类话本小说、杂剧发端于元代,而盛行于明清,因此,勿宁说,那是彼时底层文人按照他们的社会经验想象出来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元、明、清时期司法状态的镜像。


从历史图像来看,元明时期的人诉讼于公堂,是需要下跪的。在明刻本《元曲选》中,《安秀才花柳成花烛》一文附有民事诉讼的插图,《金御史清霜飞白简》附有刑事审讯的插图,我们从这些插图可以看到,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涉讼之人都得跪着听审。

 

     (《元曲选》“安秀才花柳成花烛”插图)

 

(《元曲选》“金御史清霜飞白简”插图)


清代的平民如果上衙门打官司,也是必须下跪叩头的——只有那些取得功名的缙绅,才获得免跪于公堂的特权。1801年,即嘉庆六年,英国人乔治•亨利•梅森少校(George Henry Mason)在伦敦编印了一本《中国刑罚》画册(The Punishments of China),全书54页,含22张彩色插图,每张插图都以英文和法文注解。其中有一幅插图,画的正是清朝人见官受审的情景:一名犯罪嫌疑人跪伏在公堂上,坐堂的官员似乎正在喝令他从实招供,嫌犯的左右边则是两名准备对他动刑的衙役。

 

(英国梅森少校《中国刑罚》画册插图)


这个图景是西洋人对晚清司法的污蔑吗?不是。据梅森少校自序,他手绘的水彩原稿均出自广州外销画家“蒲呱”的手笔。据考证,“蒲呱”应该是晚清广州外销画最常见的署名之一。这些外销画家笔下的受审场景,不可能凭空虚构,而是来自于他们对当时广州司法情景的观察。


我们还可以看看当时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画册。风行于晚清上海摊的《点石斋画报》,从光绪十年(1884)创刊,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停刊,共发表了4000余幅摹写晚清社会百态的石印画。今天的人如果想直观地了解晚清时期的社会生活,有两套图像材料是不应该放过的,其中一套便是《点石斋画报》的插图。


在《点石斋画报》刊发的4000多幅插图中,有多幅插图描绘的就是晚清官员听讼、审讯的场面,这些图像上,受审的人都是跪着的,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下面两图均选自《点石斋画报》,一幅题为“令尹贤声”,是民事审讯的场面;另一幅题为“嫉恶如仇”,是一起刑事案的庭审场面。

 

(晚清《点石斋画报》“令尹贤声”图)

 

(晚清《点石斋画报》“嫉恶如仇”图)


另一套晚清图像资料是19世纪游历中国的西洋摄影师拍摄的老照片。1862~1887年在上海开设森泰照相馆的威廉•桑德斯(William Saunders)是一位来自英国的商业摄影师,他曾设计场景并雇用模特摆布拍摄了一组反映晚清社会习俗的照片,如下面这幅作品《法堂》,摄于1870年代,也是布景摆拍,不过反映的却是真实的清代司法常见场景。我们可以看到,在清代的公堂上,受审者是跪伏着的。

 

(威廉•桑德斯《法堂》)


文献的记录也提供了明白无误的证词。前面我们提到,在宋代官箴书中,并不见任何要求诉讼人跪着受审的规定,但清人撰写的官箴书,已经将“跪”列为诉讼人的“规定动作”了,如郑端《政学录》介绍的“理堂事”(即公堂审案流程):“诉告之人,不妨逐名细审,一人持状跪下,直堂吏接上;听审完,或准或否,又令一人跪下,执状听审。后仿此。”


黄六鸿《福惠全书》对审讼程式的介绍更是周详:“午时升堂,将公座移置卷棚,必照牌次序唤审,不可临时更改,恐听审人未作准备,传唤不到反觉非体。开门之后,放听审牌。该班皂隶将‘原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东角门,‘被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西角门,‘干证跪此牌’安置仪门内甬道下。原差将各犯带齐,俱令大门外伺候,原差按起数前后,进跪高声禀:‘某一起人犯到齐听审。’随喝令某起人犯进,照牌跪。把守大门皂隶不许放闲人进大门。”


只有老迈之人与年少女子,才能够获得黄六鸿的体恤与照顾,不用跪审:“听审时,有老迈之人,令起立廊下。衰年筋骨疲惫,岂能久跪?年少妇女,非身自犯奸,亦令僻处静待,不可与众人同跪点名,养其廉耻。”


很明显,清代官箴书中的审讼场面跟宋代官箴书描述的审讼情景,差异非常大。这个嬗变是如何发生的呢?又印证了怎么样的时代精神的流变?我觉得这是值得历史研究者探究的一个问题。


本文摘自吴钩《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一书,本书曾获评2018年“中国好书”


我们都爱宋朝
讲述跟你想象不一样的宋朝历史。吴钩主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