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下,君主无疑拥有最尊贵的身份,受万民所景仰,为百僚所拥戴,宋王朝也不会有例外,我们还知道,宋儒比较强调“尊君”,哲学家吕祖谦说,天子“以一人而制六合,下至众而上至寡也,群天下之所乐,革天下之所贵而集有之,虽悍强狼暴,屈首尊戴,无敢不驯者” 。之所以要将君主塑造得如此尊贵,是因为君主不是普通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是权威的符号,是神圣的象征,是人格化的组织制度。
古典中国这一超大规模的共同体,正是以君主权威统合起来的,一旦君主权威流失,秦失其鹿,天下逐之,则是共同体分崩离析之时。因此,宋人主张“尊君”,并非不可理解。而且,君主身份的无上尊贵,并不代表君主拥有无限权力。这一点,我们下面会细说。
君主制下,君主当然也处于权力结构的顶端,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力,以君主名义发布的诏令,为政府之最高命令。不过请注意,我们使用了“名义上”的限定语,因为诏令不是君主随便想下就能下的,在宋代,一道从君主手里发出的敕命,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在走程序的过程中,敕命可能会被封驳,用陈亮的话来说,“军国大事,三省议定,面奏获旨。差除即以熟状进入,获可,始下中书造命,门下审读。有未当者,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封驳之,始过尚书奉行”。
君主制下,君主也是国家权力之源。现代民主政制讲的是“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古典君主制则是讲“君权天授”、“相权君授”。负责治理国家的宰相例由君主任免,宰相的治理权必由君主赋予,也由君主收回。北宋哲学家胡安国是这么说的:“人主之职,在论相而已矣。” 胡安国之论,包含有两层意义:首先,“论一相”是君主的当然权力;其次,君主的权力主要就是“论一相”而已。也就是说,宋人认为,君主任命宰相之后,便应该由宰相组织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君主端拱在上,垂拱而治,不必插手具体政务,这叫做“权归人主,政出中书” 。
进而言之,宋人界定的君权,是有限度的,“除礼乐征伐大事之外,其余细务,责成左右”;“人主之所谓总权者,岂必屑屑然亲事务之细哉”?君权也是有边界的,宰相固然不可冒犯君主之权威,君主亦不可侵占宰相的职权:“朝廷纪纲,尤所当严,上自人主,以下至于百执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 。君主若侵宰相之权,则属违制,将受到群臣抗议:“今百司各得守其职,而陛下奈何侵之乎”?“天子而侵宰相之权,则公道已矣”。
那么,为什么宋人如此心仪“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权力安排呢?
第一个原因跟儒家的政治理想有关。宋儒有一个梦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 他们相信,在遥远的尧舜时代,天下是归天下人所共有的,此为“天下为公”;天子是选举产生的,此即“选贤与能”。也因此,宋朝士大夫比任何时代的同仁都更加自觉地强调“天下为公”,南宋初,一位叫做方廷实的台谏官告诉宋高宗:“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
但是,自传说中大禹破坏了禅让制,天子从此世袭,天下名义上归一家一姓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如何体现“天下为公”呢?又如何“选贤与能”呢?宋人所能设想得到的最佳替代方案,就是建立“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共治政体。君主作为主权象征,不妨世袭罔替;宰相负责国家治理,则当选贤与(举)能。这里的“选举”,自然并非现代的票选,但宰相毕竟由开放性的选举产生(科举也是选举)。宋人也确实是从“公天下”的角度去理解“政出中书”的,南宋末,台谏官刘黻告诉宋度宗:“政事由中书则治,不由中书则乱。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
第二个原因跟宋人务实的政治权衡有关。宋人明白,君主其实也是凡夫俗子,“所谓君者,非有四目两喙、鳞头而羽臂也,状貌咸与人同,则夫人固可为也” 。既然是凡人,就免不了会犯错。然而,宋人又深知,君主作为一种神格化的象征,是不可以犯错的,犯错之后也是无法负责任的——政府长官可以引咎请辞,君主能引咎辞职吗?如果君主亲裁政事,万一犯错,便找不到负责任的人。所以,宋神宗时,政事多出御批,老臣富弼便不客气地告诫皇帝:“内外之事,多出陛下亲批,恐喜怒任情,善恶无准,此乃致乱之道。” 宋宁宗时,由于政事“皆出于陛下之独断,大臣不与谋,给舍不及议”,朱熹也是毫不客气地提出批评:“正使实出于陛下之独断,其事悉当于理,亦非治世之体。”
可靠、可取的办法,还是回到“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政体,国家的最高命令均以君主的名义发出,但敕命的形成有严密的程序,而且必须有执政大臣副署,日后若发现敕命有错,则由副署的大臣负责任,用朱熹的话来说:“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
英国学者白芝浩这样论述英国的君主制:“英国政制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具有激发和保留人们的崇敬之心的功能——即富于尊严的部分,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另一部分则是富于效率的部分。政制中富于尊严的部分给予政府力量——使它获得了动力。政制中富于效率的那部分只是运用了这种力量。女王不过是处于宪法中富于尊严部分的首位,首相则处于其富于效率部分的首位。” 我们可以发现,宋人心仪的“权归人主,政出中书”政体,实际上非常接近白芝浩描述的那种政制,君主提供治理国家的合法性与权威,但垂拱而治;以宰相为首的政府负责具体施政,并承担行政责任。
我们相信,在告别太祖、太宗两位开国君主之后,宋王朝的守成之君已不再具有克里斯玛型(Charisma)的个人权威与挥洒自如的独裁权力,而是沉淀成制度的一部分,在权力结构中充当“富于尊严的部分”。一些学者将这描述为“皇权的象征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