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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源,泰康保险集团法律合规部法商服务团队负责人,泰康法商服务中心执行主任;张芮,泰康保险集团法律合规部法商服务高级主管,泰康法商服务中心秘书。
文章来源:《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年第5辑
一、安全和传承正在成为中高净值人群
财富管理的重要目标
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中高净值人群数量和可投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为财富管理创造了强劲的需求。麦肯锡《后疫情时代,财富管理重启增长》统计,截至2022年底,中国个人金融资产已近250万亿元人民币,预计未来仍将维持10%的增速,在2032年这一数字有望达到571万亿元,标志着供给侧对高质量机构服务的需求跃增。然而,对近10年中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偏好进行考察,我们发现,该人群的财富观正悄然变化。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判断逐渐深入人心。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必须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在此背景下,破除过去经济发展中跑马圈地、粗犷激进式增长,逐步适应新时代下稳健发展的要求,从赚取短钱、快钱转向谋求慢钱、长钱,是众多市场参与主体必须主动做出的改变。受此影响,中高净值人群在财富管理上求稳的心态愈加凸显。
影响中高净值人群财富观的另一大因素,是长寿时代的到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29697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167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5.4%,比2022年的14.9%增长了0.5个百分点。2023年中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8.1岁。一份发表在《柳叶刀》的研究报告预测,到2035年,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1.3岁。这意味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和寿命的延长,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旋律。相应地,老年人通过更长生命周期积累下来的财富,将面临更加迫切的传承诉求。一是即将进入代际传承的财富体量更加庞大。胡润百富与中信保诚人寿联合发布的《2022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报告》预测,高净值家庭预计有18万亿元的财富将在10年内传承给下一代,49万亿元的财富将在20年内传承给下一代,92万亿元的财富将在30年内传承给下一代。二是受多子女政策、代际数量增多、本人人生选择多元化等影响,老年人财富的传承模式更加复杂。
在此两方面的影响下,如何实现安全和传承,防范财富管理中的各类风险,特别是法律风险,避免财富在使用和传承过程中缩水,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为了系统地了解当前中高净值人群在财富管理法律风险层面的认知和实践情况,泰康保险集团联合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国内可投资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中高净值人群进行深度访谈及问卷调研,于2023年发布了《中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试图深度剖析当下中高净值人群需求、服务市场生态与行业解决方案,为法治背景下财富管理行业持续发展提供新视野、新思路,促进社会公众的财富管理法律认知与风险意识进一步提升。本文从白皮书的主要发现着手,讨论其对寿险行业转型的意义,提出若干有待立法和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对财富管理法律需求和解决方案的
调研情况
(一)安全和传承时代下中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法律风险图谱
如前所述,中高净值人群对资产安全稳健的诉求越发强烈。调研数据显示,70.3%的受访对象将保障资产与财富安全作为其财富管理目标;其次是创造更多财富,实现财富增值,占比为65.0%。受内外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大众风险意识增强,消费和投资更为理性。中高净值人群比大众群体拥有更丰厚的资产,对安全性有更高要求。调研发现,家庭资产水平越高,财富管理的避险需求越强烈。家庭可投资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受访对象将安全作为财富管理目标的占比高达75.0%以上。财富的代际传承成为36.1%受访对象的重要目标(见图1、图2)。
尽管如此,我们发现中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法律风险的意识仍处于萌芽阶段。以0~100分衡量其对财富管理法律风险的关注度,人群整体仅为55.7分。受制于法律资讯、法律资源的稀缺和难获取性,欠发达地区的受访对象反而呈现出更高的关注水平。例如,一线城市受访对象的关注度仅为54.3分,三线及以下城市受访对象的关注度却均在60分以上。
在风险的具体关注点上,调研发现,养老风险(70.0分)、政策风险(65.9分)、传承风险(59.9分)、婚姻风险(52.3分)、家企混同风险(48.7分)构成了中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法律风险图谱,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
1. 养老风险
随着长寿时代的到来,如何为百岁人生提前做好养老风险规划已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在储备充足的养老资金、获取优质便捷的养老服务后,人们往往对养老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以及当自己遭受意识、健康损害时如何实现人格尊严、如何保障自主决定权等问题表现出关心和担忧。调研结果显示,35.1%的受访对象担心在自己意识不清或丧失行动能力时,缺少可信赖的监护人进行人身照管和财产安排,这一比例甚至超出了对养老资金和服务方面的担忧,成为养老风险中的首要关注项。
然而,只有20.9%的受访对象实际了解或采取过法律安排化解相应风险。这一差距背后蕴藏的是中高净值人群对我国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供给的迫切需求。如何通过意定监护、养老信托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对老年人的财富安全保护,保障其对财富规划的自主决定权,是未来我国法律发展的一项重大课题。
2. 政策风险
近年来,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实体经济转型的挑战以及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均对中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新要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生效、信托分类新规的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立、第三次分配精神、金税四期的到来、存款利率进入“2.0”时代等,均备受关注。这导致中高净值人群对政策风险的关注度仅次于养老风险,达65.9分,尤其关注投资政策、税费政策、跨境政策等因素对家庭和企业资产安全的影响。
3. 传承风险
传承财富是需要做好提前规划的综合管理工程,一旦分配不当,将带来不可避免的纷争。调研发现,中高净值人群在传承方面最关心的两大风险分别是因子女婚变或资产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的资产外流(33.2%),以及若自己突发意外,不能对生前财产进行合理处置(32.6%)。除此以外,他们担忧传承税负成本(22.6%)、多子女传承(20.1%)、隔代传承(17.8%)、子女不愿意继承或无子女传承(11.2%)。
在解决方案层面,48.1%的受访对象会通过订立遗嘱等法律文件,提前进行财富分配的规划。42.6%的受访对象将全部或部分依靠法定继承分配身后财产。通过设立各类信托、生前赠与、购买保险、私下商议等方式传承财富的受访对象,分别占比为39.2%、25.2%、25.1%、9.8%。11.6%的受访对象尚未考虑采取任何财富传承的法律安排。
4. 婚姻风险
婚姻风险是可能导致中高净值人群财富重大变动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是婚姻破裂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资产的大幅缩水,是财富损失最快的途径之一;二是对于企业主来说,一旦离婚乃至发生婚姻财产分割等纠纷,很可能会对企业的控制权、正常经营甚至融资、上市等计划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假如为人父母,会担心子女的婚姻风险导致家庭资产外流。2023年底,关于上海一独生女继承2亿元遗产后“被离婚”的热搜集中反映了此种焦虑。调研发现,中高净值人群普遍更加关注子女的婚姻风险(56.8%),其中,子女婚变造成财产外流(48.0%)是最重要的焦虑因素。在对自身的婚姻风险中,除婚变带来的财产分割外(44.0%),夫妻一方债务或双方共同债务对家庭正常生活的影响(32.9%)成为重要担忧之一。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54.4%的受访对象曾经利用保险产品实现婚姻资产隔离或了解过相关信息;32.7%的受访对象了解或订立过(如婚姻财产协议、赠与协议、居住权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件;20%的受访对象了解或设置过各类信托,以提前规划婚姻风险。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增强法律安排,通过企业股权和经营权架构设计防范婚姻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以及从未接触或采取过任何防范措施的受访对象,均占比为22.2%。
5. 家企混同风险
与普通中高净值人群不同,企业主的财富规划需要两手抓,除家庭层面的安排外,对企业资产的规划与隔离尤为重要。调研发现,企业主在财富管理方面,首先关注的是企业和本人的税务风险(54.7%),其次是股东或合伙人之间的纠纷(48.8%),以及家企混同风险(48.7%)。其中,家企混同主要是企业主家庭和企业资产及其他权益缺乏有效隔离,导致企业风险牵连家庭正常生活。例如,当企业面临大额债务不能清偿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有的企业主甚至因擅自使用企业资产,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等犯罪。因此,家企隔离是企业家创造财富、守护财富及传承财富的重要一环。
调研发现,44%的受访对象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或购买保险产品隔离部分风险;其他隔离家庭、企业资产和风险的方式包括不将家庭或个人使用的资产登记在企业名下(26%)、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正常分红或发工资(24%)、避免以个人或家庭名义对企业融资提供担保(22%)、企业的融资和还款不使用个人或家庭的名义及资金(22%)、严格区分家庭或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的收付款(18%)及由他人代持部分资产(14%)等。同时,有很多企业主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隔离家庭和企业风险。
(二)保险、信托等金融工具逐渐成为重要的财富管理法律风险解决方案
1. 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市场呈现专业、资源整合趋势
综上所述,随着财富管理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财富管理人群对整体解决方案及法律风险管理的需求进一步释放,他们试图了解并利用各类法律和金融工具,规划、安排自己的财富。然而,多数中高净值人士在风险应对方面缺乏系统性规划,常常只针对眼前的问题进行应急处理;80%的人群不知道如何运用相关法律工具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整体安排。
例如,在养老风险方面,35.1%的受访对象有养老监护保障焦虑,但是,当前防范养老风险的措施主要在健康管理、养老财富规划层面,选择意定监护、养老信托、居住权等法律安排应对养老风险的人群仅占两成。在传承风险方面,虽然很多受访对象理解通过遗嘱进行提前规划的重要性,但往往忽略了遗嘱在订立效力上的常见瑕疵,以及遗嘱在解决传承安全性和便捷性上的不足;此外,8.2%的受访对象仅采取法定继承方式,放弃了主动规划资产传承的机会。这意味着,在有效识别、应对愈加多样、复杂的法律风险方面,中高净值人群更加需要专业的市场生态,打破信息盲区,为其提供综合性、系统性的规划和服务。
财富管理法律业务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在整个财富管理行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从市场供给来看,各相关机构已纷纷开拓该领域业务,发挥自身的资源禀赋。财富管理法律服务机构主要由综合法律服务供给与专门领域法律服务供给构成,其中,综合法律服务供给包含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等)基于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整合相关法律资源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向客户提供满足多元财富管理目标的金融产品;非金融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等)从客户非金融需求出发,以生态化服务思维与其他金融、非金融财富管理机构共同为中高净值人群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未来,具有独特的专业所长,有能力链接、整合市场多方专业资源,为客户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机构,必将成为市场青睐的对象。
2. 保险和信托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
调研发现,在应对各类法律风险时,除了法律协议、公证手续等常见的法律安排,保险和信托逐渐得到中高净值人群的关注和选择,金融机构一跃成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方。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保险和信托为客户搭建了重要的“法律架构”,借此实现法律风险隔离的诉求。
一是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下,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如有)、身故受益人分别持有保险合同下的不同资产,因此,客户可以通过合理地设计保单架构、合法地规划保费来源,实现某类保单资产与某个特定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例如,企业主家庭可以在资产状况良好时,由债务风险较高且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支出的企业主作为被保险人,由债务风险较低的人,如其父母,为其投保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并缴纳保费,指定企业主的子女作为身故受益人。在该架构下,企业主在法律上不具有保险合同项下各类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当其发生债务风险时,这些资产不会被强制执行,而是以现金价值、保单分红、各类保险金的形式,对其父母和子女提供生活保障。
二是信托。2023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在信托业回归本源的政策要求下,资产服务信托中的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业务持续增长,发挥“非我所有、为我所用”的独到优势,成为中高净值人群隔离风险、促进传承的“新宠”。例如,投保人可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从而设立保险金信托1.0架构。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进行运作,再通过信托向信托受益人,即指定的传承对象,按照一定时间、频率、条件、比例逐步进行分配。在此架构下,客户既享受了保险的高杠杆作用,又可通过定制化的信托分配条款避免一次性大额传承对人性和财产安全的考验,能更有效地保障中高净值人群传承安排的实现。中国信托业协会《202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末,我国家族信托的存续规模约为5500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约34%;中信登数据显示,仅2023年1月,保险金信托规模新增89.74亿元,环比增长67.05%。
金融工具备受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其能够兼顾财产利益分配和家庭感情和睦。例如,在规划婚姻风险时,人们通常会关心该安排对自己或子女夫妻感情的影响,这就要求风险应对措施在实现财富安全目标的同时,兼具情感关怀,真正促进家庭生活的和谐美满与稳定持久。相较于一份刚性的协议,带有关爱和保障属性的金融工具可能更容易被中高净值人群和他们的子女所接受。这也是保险超过婚前协议等法律手段,成为受访对象的首选安排的原因。在传承方面也是如此,通过人寿保险传承的,不仅是一笔资金,更是财富持有者对保险受益人的关爱;通过信托分配条款传承的,不仅有物质财产,而且有对信托受益人为人处事的美好期许,实现物质财产传承和精神文化传承的共生互融。
三、寿险业参与财富管理创新法律服务的
机遇与挑战
(一)财富管理诉求下的寿险行业转型
1. 财富管理法律诉求为寿险行业供给侧改革创造机遇
当前,寿险业面临着增速放缓和投资收益下降的双重困境。跳出同质化竞争的怪圈,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价值、差异化服务,是行业转型的必然选择。前文财富管理方面的需求和痛点,为寿险业提供了一条创新发展路径:在居民财富变化、共同富裕、老龄化趋势以及金融报国等大背景下,抓住长寿时代下人民健康与财富的需求,供给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除通过保险合同、保险金信托自身的法律架构为客户提供风险隔离和资产传承规划外,寿险业有望通过“保险+”的方式,以保险产品协同生态服务,更好地应对财富管理多元法律需求,释放巨大市场潜力。
例如,长寿时代背景下,养老筹资和养老服务两大需求非常迫切。人口老龄化趋势要求养老第三支柱加速崛起,“保险+养老”“保险+财富管理”配合相应的法律安排能够更好地服务老年人在监护保障、养老筹资安排方面的需求。以泰康人寿的养老型保险金信托业务为例,一方面。客户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如年金保险)的方式,取得入住泰康之家长寿社区的确认函,在退休后,自主选择是否入住该社区,享受泰康提供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另一方面,客户可以将该保险设立养老型保险金信托,约定在其入住泰康长寿社区后,由信托直接支付其享受养老和医疗服务的相关费用,无需客户主动付费。这解决了当客户失能失智时无法管理自身资产并购买必要的养老、医疗服务的风险。例如,客户无子女、配偶,或子女、配偶无法对其履行监护义务时,客户可以选择信赖的人提前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保险金信托的财富管理功能和专业机构的人身照护服务相结合,大幅降低了意定监护人的道德风险及客户寻找意定监护人的难度,让老年人有望获得更加周全、更加安心的照顾。法律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实现了有机结合,不仅可以更好地服务老龄社会的各种复杂需求,而且能在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让人寿保险更好地服务民生。
又如,保险产品可以与公益事业相结合,在实现传承需求的基础上,满足客户回馈社会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美好愿望。以泰康人寿的溢彩保险金信托为例,客户在购买保险后设立保险金信托,除将子女指定为信托受益人,实现财富传承外,可以同时将公益慈善组织指定为信托受益人,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起到引导子女热心公益和传承良好家族精神文化的作用。
2. 财富管理法律诉求倒逼保险营销队伍专业化改革
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背后,一方面是更加注重专业和服务品质的保险消费者,另一方面离不开专业化、职业化及高素质的保险营销队伍。低价展业的传统人海战术的边际效益正在递减,寿险市场结构性错配问题凸显,以高额保障、高端医疗养老和财富规划为代表的中高端客户需求持续提升,但在供给端能够匹配中高端客层、满足其需求的中高端代理人队伍明显不足。近年来,持续推进的保险营销队伍专业化改革为创新法律服务提供新动能,客户诉求的复杂化和产品服务的创新化将倒逼营销队伍自我革命,尽快转型。能够借助法律服务、金融工具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综合金融资产配置服务的代理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且有助于提升服务水平,改善行业形象。在财富管理法律服务中,从婚姻家庭、继承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角度强化对保险产品的理解,能够促进代理人队伍的法律合规意识提升,规范其展业行为,从源头上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销售误导痼疾。
(二)寿险业的财富管理服务呼吁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与传统的不动产、存款等家庭资产不同,保险合同下(如现金价值、保险金、分红等)纷繁复杂的财产权益,在面临离婚、继承、债务执行等诉讼纠纷时,在法律上应当如何界定,存在一定模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因此,对于寿险业有效参与财富管理服务来说,通过统一立法规则或司法裁判标准,赋予保险合同法律架构更强的确定性,是亟待多方进一步讨论的重要议题。
1. 人身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缺乏明确统一的执行规范
保险产品因具有一定的资产保全功能,被不少中高净值人群作为财富管理规划的工具,相应地,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人身险保单现金价值越来越多地进入执行环节。然而,长期以来,人身险保单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法院是否有权在执行阶段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享有介入权、司法机关是否应主动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权等问题在学界、业界均有不同意见,对保险现金价值的证明标准和审判裁量原则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
经过多年实践发展,目前,法院有权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现金价值、赋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介入权、避免投保人的债务风险导致第三人期待利益受损,似乎正成为主流观点。2022年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保险公司解除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本节规定执行其享有的现金价值债权。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益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价款,变更自己为投保人。受益人拒绝支付或者逾期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我们期待执行领域法律规则的不断完善,能早日为保单执行中的困惑画上完整的句号。
与执行领域相比,保险合同下各类资产如何在婚姻纠纷中加以处置,更加棘手。
2. 离婚诉讼中保险相财产利益的分割尚无明确标准
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和一定的储蓄性,是很多家庭资产配置时的重要选择。在离婚时,保单财产权益的分割是无法绕开的话题。对此,《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曾试图明确一些裁判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各地法院对保险产品理解的不同、案情的差异等,实际的裁判方式千差万别。实务界对该纪要的规定以及各地法院的判决,时常有争议。
例如,投保人离婚时,其名下的保险合同是否要做分割,如何进行分割?《八民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同时,部分地方法院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再结合一些法院的判例,可以认为,如果父母为子女购买年金保险,且子女作为生存受益人,视为父母对子女赠与了一笔生存金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不受损害,父母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不做分割。但是,夫妻之间互相投保,或一方为自己投保的,离婚时现金价值仍要分割。然而,问题随之而来。一是如果父母给子女投保了年金保险,但生存受益人未约定为子女,是否影响现金价值的分割?二是如果夫妻一方给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且身故受益人约定为子女,离婚分割保险现金价值,可能损害子女的期待利益,此时为何允许分割?三是对于不涉及子女利益、必然要对夫妻一方持有的保险合同进行分割的情况下,究竟是分割现金价值,还是分割已支付的保费,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看法。以已支付保费作为财产分割的标准,好处在于简单便捷,但随着保险合同的履行,保费已转为保险责任准备金,不再是既有的、确定的财产利益。现金价值是人寿保险合同效力存续期间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依合同约定的方法累积、生息形成的“合同利益”,作为衡量保险合同价值的标准更加科学,《八民纪要》的规定即遵循此逻辑。但是,对于部分具有投资属性的险种,主张分割保费的观点有可取之处,毕竟投保人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后,即使离婚,也需按现金价值(通常低于保费)的一半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可持续享受基于全部保费生成的后续资产收益。
又如,年金保险下,生存受益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领取的年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八民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是将年金作为生存受益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并由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面临分割风险。对于年金保险具有一定储蓄或理财属性当无疑义,然而,即使是理财产品产生的财产增值,也有主动收益(投资收益)和被动收益(自然增值或孳息)之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判例,如果股票持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对股票账户进行过主动管理和操作,其增值也会被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既然如此,投保人婚前投保年金保险并缴清保费,婚姻存续期间无需任何主动管理即可依据合同约定自动获取年金,该年金是否宜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其个人财产?分红型保险下,投保人取得的保单分红,应如何界定?近年来“网红”产品增额型终身寿险中逐年递增的现金价值,又应该如何视之?
由此可见,在分割标准的问题上,由于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同一情形不同法院裁判结果难免不同。更何况在保单分割的司法处置中,涉及不同保险的性质、保费资金来源以及购买保险时间、债权人及相关主体利益的兼顾、夫妻双方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及效率与公平兼顾等多项考量因素。因此,建议保险行业与司法机构开展更密切的研究和讨论,破除信息壁垒、统一裁判原则,助力法治建设。
四、结语
面对长寿时代下复杂多变的财富管理需求,我们期待寿险行业抓住供给侧改革的机遇,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服务升级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在保障社会财富安全、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同时,进一步发挥行业主体作用,加强与立法部门和司法实践的深度互动,共同推进我国财富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设,助力法治成为守护人民财富安全、促进财富传承及践行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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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论与实践》
编辑:于小涵
中国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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