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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包含智能监控终端模块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内容,但清单项目特征未对智能监控终端模块具体功能进行描述,招标图纸及技术要求中也未予以说明。施工前,甲方根据自身需求明确了智能监控终端模块具体功能。
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求增加智能监控终端模块费用,根据甲方明确的功能模块,实际价格约为210万,高于原投标价格165万。审核单位认为清单中已明确包含智能监控终端模块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内容,虽图纸及招标清单未明确模块的具体功能,但施工单位在投标答疑过程中未对此项清单提疑,属于施工单位报价失误,智能监控终端模块综合单价不同意调整。
【案情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第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计价规范》第4.2.1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招标文件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技术要求等资料均未明确智能终端模块功能,智能监控终端模块清单项目特征不完整,缺失合理报价的关键内容。招标人以便投标人确定智能监控终端模块自身成本及风险范围,致使该项实际施工模块与清单项目特征不符。
《计价规范》第9.1.1条中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甲方根据自身需求确定该清单模块功能,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应该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10.1变更范围中的“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征”,相应的应按照 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综上所述,本案例由于招标时智能监控终端模块功能不明,导致该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缺失,招标人应对其负责;施工图纸明确了模块功能,应属于工程变更,按照合同规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投标报价阶段也有报价失误。《计价规范》第6.2.3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投标单位应对本工程中模块项目特征不完整提出答疑,并请招标单位明确其功能或列明暂估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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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汤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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