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投标时选择的取费费率未按照预算规定,在结算阶段可以调整吗?

文摘   2024-12-17 17:24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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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变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招标文件清单编制及报价说明中,工程性质描述为“扩建”,要求取费参照《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年版)》(以下简称《预规》)。投标人A在投标时,按照“扩建”的费率进行了报价,并中标。到了结算阶段,承包人提出“扩建”费率偏低,应按照《预规》3.1.6规定“变电站扩建间隔工程中的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按新建工程的1.8系数计算”,将措施费和管理费进行调整,由此增加8万元。审计单位认为“扩建”系数由承包人自主报价,不应调整。A则坚称招标文件将工程性质描述为“扩建”,受其误导,才将费率报成了“扩建”费率。

【案例分析】

建设项目的工程性质划分为新建、扩建、改建,本案例为变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招标文件将其性质描述“扩建”,并无不妥,不存在误导。

《预规》3.1.6规定“变电站扩建间隔工程中的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按新建工程的1.8系数计算”,投标人应参照此条进行报价。经了解,由于A投标报价时采用了某报价软件,该软件可选择的费率包括:1、新建;2、扩建;3、扩建间隔;4、扩建主变。该软件的“扩建”选项,应理解为扩建间隔和扩建主变以外的扩建工程,其取费费率数值等同于新建工程。本案投标人没有根据扩建间隔去选择取费费率,理应属于投标人的责任,不应调整。

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工程费用取费参照《预规》执行,而并非要求严格按照《预规》执行,即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自行调整取费费率进行竞争。因此承包人投标时,在有专门的扩建间隔取费费率的情况下,依旧选择了扩建的取费费率,应理解为投标人的竞争让利。投标人投标合同的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就此签订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取费费率并非不可竞争,投标人投标时自行选择了取费费率,结算时不应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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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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