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招标文件漏设资质条件该如何应对?

文摘   2024-12-13 18:1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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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某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应设置某施工资质,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所有投标人都未提交该资质,于是对招标文件进行查看,发现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未设置该施工资质。有专家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未规定该资质要求,投标人未提交并不违反文件本身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继续评审;另有评标专家认为,如果让没有资质的企业中标,将来施工将无法进行下去,应当立刻终止评标!

问题引出:招标文件漏设资质要求该如何应对?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可见,国家对工程项目承发包的施工资质有强制性要求,招标人应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设置。

本案中招标文件漏设资质要求,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由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对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6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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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汤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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