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单价承包的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最终结算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文摘   2024-11-27 16:4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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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印刷服务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列出了招标项目清单,要求分项报价(分项报价表格式见下表),根据投标总价进行评审。招标文件约定按中标的分项单价实行单价承包,按实结算,但项目最终结算价格不得超过乙方投标总报价。招标文件审查过程中有专家提出意见,认为单价承包合同的结算依据是中标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用投标总报价来限制结算价格不合理。试问:该专家的意见是否正确?

【案情分析】

价款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环节体现为招标金额、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投标价、评标价、签约合同价、结算价。其中,招标金额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称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的招标项目金额,实践中可以参考概算价,但通常不应高于该项目的概算价;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结合有关规定、投资计划、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实施方案,通过科学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或最高投标价格的计算方法;投标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情况的自主报价;签约合同价是甲乙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是发包方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本案采用单价承包的合同价格形式,并在报价表中明确数量为暂估量,最终应当按照中标单价乘以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合同中用投标总报价来限制结算价格不合适。

合同是招标采购的成果,合同的履行是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合同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说明)的实施,合同价款的控制尤为关键。本案,需求单位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最终结算价格不得超过乙方投标总报价,体现了对合同价控制的重视,但在单价合同模式下,这种控制方式不够合理,因为单价合同模式主要适用于工程量(或工作量)在招标阶段难以准确估算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投标人的总价进行合同金额的控制,在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内容偏差较大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需要针对工程量(工作量)的调整签订补充合同。

理所当然,合理的控制措施应是在招标阶段准确预估工作量,并在履约阶段通过严格的合同变更控制来进行管理。但具体的总价控制目标应服务于项目科学、合理、经济的实施。施工项目的单价合同,可以将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概算价作为合同结算价的上限;服务项目的单价合同,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第49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67条第5款“最终合同价款不应超出签约合同价10%”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当单价合同的履行金额达到招标金额一定比例(如100%、110%等)时,限制合同继续执行,以有效控制费用超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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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汤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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