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国有企业文印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人应答函与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的信息不一致,可以直接否决吗?

文摘   2024-11-21 17:1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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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国有企业文印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供应商。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下资格条件:“应答人应当拟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并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影印件或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发现某应答人A的应答文件中,应答函中写明的项目负责人为张三,但是在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写明的项目负责人为李四,应答文件中同时提供了张三和李四的社保证明。

部分评审专家认为,应答人A拟派了2名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应答文件中“拟派一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应当否决;另一部分评审专家认为,应答函与应答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应答函中的内容为准,认定项目负责人是张三。应答文件中也提供了张三的社保证明,因此不能直接否决。

问题引出:评审委员会可以直接否决应答人A的应答文件吗?

【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评审委员会不能直接否决应答人A的应答文件,该案例的本质是对应答函性质的理解。

应答文件一般是由应答函和应答文件正文组成的,其中应答函是应答人向采购人表达参与的正式文件,是应答文件中最关键最核心的内容,就一般服务项目而言,应答函至少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服务质量、价格、项目经理、应答有效期、应答保证金等内容的说明。应答函是对应答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直接回应,是应答评审的最重要内容;中标后签订合同,应答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组成合同的各项内容中,应答函及附录的解释顺序仅次于中标通知书。而应答文件其他部分是对应答函的具体说明,除标价的清单,通常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当应答函中的内容与应答文件正文部分不一致时,应以应答函为准

本案例而言,应答函列明的项目经理为张三,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出现了李四及张三的信息,应属于应答文件前后矛盾,应以应答函列出的为准,本质上不属于部分评审专家所说的“应答人A拟派了2名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应答文件中“拟派一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应答文件前后矛盾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否决情形,如果应答函列明了项目经理为张三、李四,此时应理解为应答人委派了两个项目经理,则应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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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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