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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文印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供应商。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下资格条件:“应答人应当拟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并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影印件或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发现某应答人A的应答文件中,应答函中写明的项目负责人为张三,但是在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写明的项目负责人为李四,应答文件中同时提供了张三和李四的社保证明。
部分评审专家认为,应答人A拟派了2名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应答文件中“拟派一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应当否决;另一部分评审专家认为,应答函与应答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应答函中的内容为准,认定项目负责人是张三。应答文件中也提供了张三的社保证明,因此不能直接否决。
问题引出:评审委员会可以直接否决应答人A的应答文件吗?
【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评审委员会不能直接否决应答人A的应答文件,该案例的本质是对应答函性质的理解。
应答文件一般是由应答函和应答文件正文组成的,其中应答函是应答人向采购人表达参与的正式文件,是应答文件中最关键最核心的内容,就一般服务项目而言,应答函至少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服务质量、价格、项目经理、应答有效期、应答保证金等内容的说明。应答函是对应答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直接回应,是应答评审的最重要内容;中标后签订合同,应答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组成合同的各项内容中,应答函及附录的解释顺序仅次于中标通知书。而应答文件其他部分是对应答函的具体说明,除标价的清单,通常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当应答函中的内容与应答文件正文部分不一致时,应以应答函为准。
本案例而言,应答函列明的项目经理为张三,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出现了李四及张三的信息,应属于应答文件前后矛盾,应以应答函列出的为准,本质上不属于部分评审专家所说的“应答人A拟派了2名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应答文件中“拟派一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应答文件前后矛盾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否决情形,如果应答函列明了项目经理为张三、李四,此时应理解为应答人委派了两个项目经理,则应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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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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