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译】潜在缺陷

文摘   2024-12-16 22:5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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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性质决定了因设计、工艺或材料失误造成的故障和缺陷可能在项目完工多年后,即缺陷责任期结束很久之后才会变得明显或容易察觉(即使已经运用了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此类缺陷称为潜在缺陷(与明显缺陷相反)。

常见的潜在缺陷包括:

1.地下室水箱有缺陷,导致渗水。

2.抗风柱或附墙柱不足,造成墙体移动损坏。

3.混凝土强度不足或钢筋错位,导致结构移动损坏。

4.地基不足导致建筑物沉降。

建设项目的另一个特点是,已完工的建筑将具有多年的生命周期,通常由未来的业主继承,他们没有参与最初的建设,但有责任维护结构。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建筑物业主没有合同权利坚持要求承包商修复在责任期内未报告的缺陷(潜在缺陷通常属于这种情况)。建筑业主反而必须通过损害赔偿诉讼、违约诉讼或过失诉讼来寻求补救。对于住宅,1972年的《缺陷房屋法》提供了法定救济措施。

这些诉讼权不是永久性的;违约诉讼自违约之日起6年后失效(通常是在建筑物完工时,但由于设计失误,违约可能发生得更早),参见1980年《诉讼时效法》第5条。对于盖印合同,期限为12年(见1980年《诉讼时效法》第8条)。因此,对于建筑物业主来说,所有合同都必须盖章,这一点显然非常重要;而对于承包商、专业顾问或他们的保险公司来说,则并非如此。如果索赔的原因是过失,则时限为自诉讼原因发生之日起六年,即损害发生之日。

关于经济损失出现了复杂的争论。这可能是在建筑物完工多年后。1986年《潜在损害赔偿法》第1条(通过新的《诉讼时效法》第14A条)规定,过失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从第一次知道诉讼原因开始计算;(通过新的《诉讼时效法》第14B条)规定,最高时效期限为15年,从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开始计算。该法第3条非常重要,因为它为继承所有权人提供了一个新的诉因。

针对潜在缺陷和继任业主的商业补救措施包括抵押担保、保证、建筑保修方案和潜在缺陷保险。潜在缺陷保险于20世纪80年代首次出现在英国,由欧洲引进,被称为十年期保险。由于过度宣传和定价过高,它很快就失去了人们的青睐。现在,潜在缺陷保险正在卷土重来。

出   处:https://www.designingbuildings.co.uk/wiki/Latent_de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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