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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招标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招标代理接到异议“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产负债率高达200%,存在巨大履约风险,请求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发现异议内容属实,据此,取消了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问题引出:以资产负债率过高为由,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议并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是否妥当?
【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56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编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56条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违法行为”情形分别做出了解释: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既包括因为市场行情改变、管理不善、或者经营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经营困难,也包括所承担业务已超出经营能力,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离职、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情形;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通常指资不抵债、流动资金紧张等情形;违法行为,不限于本次招标活动中发生的,只要发生违法行为的后果对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和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也应包括在内,如因违法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冻结财产等。条例第56条设置目的是在评标结束到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若中标候选人发生上述情况的,招标人可对其发起履约能力复审,规避合同履约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56条中规定的履约能力审查主体应为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应仅限于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具体到本案,“资产负债率高达200%”并非必然影响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以此为由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是否妥当,应重点查看原招标文件是否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对资产负债率有所规定。如果作了规定,那么现在中标候选人资产负债率发生重大变化,依此否定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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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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