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单价合同中的弃土地点变更是否可以调整土方外运综合单价

文摘   2024-12-12 16:1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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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变电所土建工程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单价合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弃土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某弃土场,建设单位办理渣土办的有关手续,并承担场地费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中,要求外运方案和运距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不因外运方案和运距的变化调整土方外运综合单价。

实际施工中,江宁区政府对扬尘管控,要求江宁区所有弃土场全部关闭,短期内不接收土方。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经建设单位同意选择了最近的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弃土场,并编制了外运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审核,甲方审核相关资料后批准施工单位按新方案执行。

结算时甲乙双方就土方外运增加的费用产生了争议。甲方认为招标文件规定“外运的运距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具体外运方案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不因外运方案变更调整土方外运综合单价。”虽然弃土点调整,但是综合单价不应该调整。施工单位则认为,投标时的外运方案和综合单价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江宁弃土场考虑的,江宁弃土场关闭是突发情况无法提前考虑到综合单价内,应调整综合单价。

【分析】

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弃土场地为江宁某弃土场,相关手续由甲方办理。尽管由于江宁区政府要求扬尘管控,导致原先的弃土场无法接受土方,对本合同的双方而言,弃土场地点变化是甲方责任,弃土场地点变化造成价格增加的风险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了“外运的运距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具体外运方案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不因外运方案变更调整综合单价。”,但其前提是弃土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保持一致。此时,施工单位承担了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路况、天气、车辆、人员等内外部因素变化的风险费用。但如果实际弃土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那么原来的固定单价就不适用。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弃土点为江宁某弃土场,实际因为政策性文件导致合同约定的弃土场关闭,甲方同意施工单位选择马鞍山的弃土场进行弃土,属于工程变更,应该按合同变更估价的原则重新土方外运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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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汤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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