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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近日,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划分、检查原则、工作要求、检查模式、检查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处理处罚结果及结果运用等内容,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
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提出,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支持政策出台后,无论是内资企业的产品还是外资企业的产品,只要符合标准即可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三、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湖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不断修订完善各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推动招标人在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结合项目需要自主选择使用。省级已制定示范文本的,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细化、配套等名义另行制定本地本行业示范文本并强制招标人使用。
四、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版)》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修订形成《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版)》。示范文本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六类。示范文本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新政策,将示范文本中有关规定进行更新、修改和补充,确保示范文本的时效性及准确性。
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明确,评审专家未参加财政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测试不合格的,上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将被予以解聘。
六、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实施《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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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汤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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