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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当日便收到一个问题,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缺少技术规范书。经核实情况属实后,招标代理机构当天便发布澄清公告予以补充。但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是否需要顺延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存在分歧。招标人认为该澄清增加了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精力和时间,应当顺延;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今日才刚刚发布,不必顺延。
问题引出: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布日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当天作出答复,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还需要顺延吗?
【回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21条中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投标法》第24条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综上可知,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布当天即发布了招标文件澄清公告,不会影响投标截止时间的法定要求,也满足条例第21条规定的“至少15日前”澄清或修改的时间要求,故本案中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必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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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汤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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