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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开招标项目,接受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投标。招标文件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某法人公司A和法人公司B同时参加此项目投标。经查,李某兼任A公司和B公司的总经理。评标专家认为总经理是一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A与B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应当否决2家的投标。试问:评标专家的观点是否正确?
【案情分析】
评标专家的观点不正确,总经理不一定是“单位负责人”。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的要求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所谓“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是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也就是说,如果是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非法人组织,单位负责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鉴于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都是法人公司,因此需要判断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是同一人。若李某是A和B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应当否决2家的投标;若A和B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则不应否决2家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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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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