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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10千伏电缆线路工程采用《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一家工程所在地施工企业中标。
设计路径的电缆排管穿越一段市政道路,需将一定范围的市政道路进行破除,但此破除工作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描述。施工单位以签证形式申报相关费用,主张该费用属于“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单位认为路径上的破路工作属措施费,应是一家本地企业能够合理预见的,该签证费用不应计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这样描述:“在措施项目中,施工单位除按招标文件所列的常规措施项目报价外,尚需根据现场踏勘以及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等情况自行增加措施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无相关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说明外视为让利,结算时不调整。”
【分析】
根据《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是指为获得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场地,并使之达到施工所需的正常条件和环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本项目施工场地包括该段市政道路,市政道路本身并不妨碍施工,该道路破除工作并不属于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范畴。
事实上,道路的破除及恢复应属于施工必须完成分部分项工作内容,与埋管土方的开挖及回填工作实属一致,在《输电线路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与土方工作均划分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属于实体工作内容。
根据《规范》,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服务于施工内容,将实体的破路工作当作措施项目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可见,本案例中招标工程量清单未描述的道路破除工作属于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漏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另外,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道路破除属于措施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报价,也应考虑此工作报价的条件和合同的风险分配。若招标时未提供线路路径图,施工时才能明确的工作属“变更”范畴,是否予以结算应遵循合同的变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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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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