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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法律服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将“报价明细文件”上传至招标人招标采购系统的“A”模块。然而招标文件发布后,“A模”块出现无法上传文件的情况。于是招标人通过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将“报价明细文件”上传至该系统的“B”模块。此时距离投标截止时间还有10日,请问,招标人是否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分析】
招标人可以不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判断是否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关键在于本次修改是否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产生了影响。
法律法规等文件未对哪些情形属于“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作出规定,但一般认为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情形有:增加投标证明材料,修改采购需求(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等),修改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等;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情形有:减少投标证明材料,修改暂估价(如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价项目)或对投标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如由同一栋楼的一个会议室调换至另一会议室)等。
本案,招标人仅对“报价明细文件”的上传位置进行修改,从招标人招标采购系统“A”模块改为系统“B”模块,投标人只需进行简单的操作,即可完成“报价明细文件”的上传,这只是电子招标投标中对提交投标文件的微小调整,不会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所以招标人无需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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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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