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数字企业创新的影响分析

文摘   财经   2024-11-25 10:23   北京  


作者信息

殷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刘鸿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赵颖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文章内容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数字经济作为一种以数据为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经济形态,已经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是当前阶段以及接下来工作中需要聚焦、研究和发展的重点。
  在数字经济时代,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国数字经济要做强做优做大,就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牵住数字关键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数字企业研发创新是推动数字技术和科技创新不断发展突破的重要力量,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但是,企业研发创新有其固有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投入大、风险高和外溢性强等方面;数字企业相对其他企业而言,这些特征更为突出。这在客观上就需要政府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事实上,为了提升我国科研实力与全球竞争力,激发企业研发创新的热情,国家早在1996年便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近些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增强政策的优惠力度、扩大适用范围。该政策在激励企业参与创新活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然而,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竞争格局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生产力发展水平提出新的要求,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形成的需求与当前我国整体科技创新实力不相匹配,科技创新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居世界第11位。这说明我国科技创新实力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数字企业要充分发挥创新重要策源地的积极作用,助推我国科技创新实力进一步增强,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群策群力,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数字企业聚集,提高数字企业创新能力。作为政府鼓励企业研发创新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激发数字企业研发创新的热情,是否有效提高数字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以及其作用的内在机制如何,值得进一步研究分析。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迁历程中,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参与科技研发创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提出完善企业研发创新的政策措施,包括加计扣除比例、政策适用范围等,并提出几类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范,尤其是政策适用行业的界定,为分析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了天然的“准自然实验”窗口。因此,本文以2016年(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为政策冲击时间节点,分别用数字经济上市公司微观数据和该政策适用范围外的几类行业上市公司微观数据作为实验组和对照组,构建双重差分(Differences-in-Differences,DID)模型,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数字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并进一步通过异质性检验和机制检验探究政策效果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以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化和推动数字企业研发创新提供经验证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重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但关于该政策实施的效果目前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该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激励的实际效果存在差异。很多学者从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角度验证了该政策对于企业研发创新具有正向激励作用(Brown等,2008;Chen等,2019;甘小武等,2020;刘行等,2023)。也有部分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政策实施可能造成企业研发创新行为低效等负面现象(吴秋生等,2020)。第二,该政策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创新激励效果存在差异。不同学者从多行业多角度对政策效果进行研究,如姚维保等(2020)、袁业虎等(2020)从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数据入手,检验该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能力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因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外部环境不同,企业对政策的反馈效果呈现差异性。第三,政策的适用性对实际政策效果的影响存在差异。这主要体现在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会降低企业融资压力与创新成本,激励企业开展有效的创新活动(靳卫东等,2022);但降低政策对应的企业准入门槛会导致一些企业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偏向策略性创新,而非实质性创新(白旭云等,2019;杨国超等,2020)。
  尽管现有文献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有较为全面的研究分析,但是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数字企业直接结合在一起,研究其作用机理的相关文献仍然缺乏。因此,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结合企业微观数据,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数字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补充并完善现有文献的缺失;基于微观视角分析该政策对数字企业研发创新的作用,同时结合企业、行业、地区等特征进行异质性分析和机制检验并作出经济学解释,以期为现有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作出贡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背景下,发展新质生产力对科技创新提出新的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被赋予更重要的使命,即促进企业持续创新、不断开拓创新方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而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效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钱滔等,2023)。而且,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被认为更加灵活,更有利于企业降低税收负担与研发成本、缓解融资约束、降低创新带来的风险,能有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以及创新绩效(程瑶等,2018;刘兰剑等,2021)。对于数字企业而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字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增强,增加研发创新活动的投入;二是企业的创新产出能力增强,数字专利、数字化技术等不断推陈出新。因此,综合以上理论分析,本文从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两个方面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激励数字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假设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促进数字企业研发产出增加。
  与其他产业相比,数字经济产业需要更多的创新要素集聚,以适应市场的多元化需求。这既体现在诸如芯片、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产品服务方面,又体现在5G基站、“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服务领域,同时也意味着数字经济产业存在大量的资金需求。事实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企业在金融市场上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导致企业缩减投资、减少研发创新等活动,对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任曙明等,2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有典型的“非债务税盾”作用,其实施会减轻企业的研发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方面的难度与风险,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对数字企业而言,一方面,研发费用是企业资金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部分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间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另一方面,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深化,数字技术与社会各个方面的融合不断加深,数字治理与数字金融等新模式的蓬勃发展给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更大的平台。具体而言:数字治理使政策的实施更为精准有力,为数字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政务环境与市场环境,企业能够更高效、简便地获得政策支持,而且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的同时,能够提高与政府的互动,为企业获取政府资源提供保障;数字金融则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局限,一定程度上化解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有效缓解数字企业的融资约束(Acharya等,2017;王宏鸣等,2022;陈海宇等,2023)。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提高数字企业研发投入。


三、研究设计
(略)


四、实证结果分析
(略)

五、机制分析
(略)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结合2013-2021年A股数字经济上市企业微观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数字企业研发创新中的政策效应进行了评估。研究结果总结如下。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显著激励数字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有效提高数字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且这一结论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其次,在企业产权性质方面,国有控股企业的政策效果相对更显著;在行业性质方面,相对于硬件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显著提高了数字软件服务业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在地区差异方面,东部地区企业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影响更明显。最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数字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

结合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和力度。数字经济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新产业新业态,其发展既需科技创新提供内生动力,同时又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两者互相影响,协同共进。数字企业的发展及研发创新离不开充足的科技创新人才储备和资金扶持。因此,建议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和力度。一方面,要拓宽政策覆盖范围,除了直接的技术研发活动,政府还可以将与技术创新相关联的企业活动及其费用支出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如创新人员培训活动费用。另一方面,要加大税前加计扣除力度:对于从事“卡脖子”技术攻关的企业以及开拓科技创新新方向且取得突破性创新成果的企业与机构给予更高的加计扣除比例;对于特定科学研究活动予以单列,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创新,例如企业资助或参与共建国家实验室的资金投入、合作研发的经费支出等。
  二是更大程度放宽市场准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一方面,可以通过国企改革、股权多元化、放开市场准入等手段,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另一方面,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服务性行业,以及部分基础研究领域和深海、航天等新兴领域方面,当前非国有企业占比仍然较小,应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提升市场准入效率,推动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基础科学研究,提高创新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这个创新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激励数字企业技术创新。在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政策引领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对数字软硬件行业的特性和痛点作出针对性部署,聚焦数字软硬件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供给能力,积聚力量进行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竞争力。
  三是进一步拓宽数字企业融资渠道,注重数字企业融资质量。着力打造更多元、更立体的现代金融体系,鼓励并引导金融机构对数字企业增加信贷投放,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并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融资效率,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拓宽数字企业融资渠道,破解数字企业融资困境。与此同时,要注重数字企业融资质量,推动数字企业信息更加透明,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和信用评估更加规范,市场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标准更高,以更好凝聚社会各方合力,切实保障数字企业合理高效使用资金,真正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对数字企业创新的积极效果。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11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殷强,刘鸿基,赵颖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数字企业创新的影响分析[J].国际税收,2024(1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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