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代欣(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郑淼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
周赟媞(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程欣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并就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新型生产关系是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动力。构建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高培勇,2024a)。财税体制改革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之一,扮演改革“先锋官”和“突击队”的角色(高培勇,2024b)。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效运用财税力量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继续加快畅通财税对新型生产关系构建的作用渠道,为新型生产关系的顺利推进提供政策保证(何代欣,2024)。税制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马海涛,2024a)。构建新型生产关系,要求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持续优化税制结构。
税收政策具有激励性和引导性(马海涛,2024b),不仅可以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专利创新收入设定优惠税率等方式,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鼓励市场主体创新,而且可以畅通宏观政策、中观产业与微观主体循环,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形成(详见图1)。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充实完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税收政策工具箱,将为我国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构建新优势。
(一)我国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税收政策
2024年,由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编写的《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正式发布。该政策指引针对科技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从创业投资、研究与试验开发、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全产业链等方面,梳理了50多条主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多个税种,既有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中长期的税收制度性安排(详见表2)。
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我国为鼓励创业投资、研究与试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出台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通过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以及增值税减免等方式,鼓励市场主体开展研究与试验开发,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在助力新兴产业发展方面,我国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信息技术传输行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制定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实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免征特定产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落地。
在培养和吸引高端人才方面,我国对科研相关人员的奖金和各类科研成果给予减免税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允许特定区域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高端人才。例如,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定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广州南沙出台中国香港地区居民和中国澳门地区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台中国台湾地区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世界各国支持先进生产力发展的税收政策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科技创新成为引领各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动力。虽然目前国际上与“新质生产力”这一新名词直接相关的研究文献较少,但从实质看,世界各国为抢抓发展机遇、推动生产力发展,从未停止对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储备专业人才等方面税收政策的探索。
1.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致力于不断更新、扩大或者调整激励研发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不仅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而且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数字化转型和收入调节等特定经济政策目标。总体而言,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实施优惠税率、税收扣除(tax allowances)、税收抵免(tax credits)、税收豁免(tax exemptions)、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递延纳税、“专利盒”等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研发创新。其中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税收抵免、“专利盒”制度最为典型。据统计,2021年,20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对研发费用实行特殊扣除规则,18个OECD成员国设置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19个OECD成员国实行“专利盒”制度。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加计扣除。根据安永《全球研发激励参考指南(2023)》,在其统计的46个国家中有29个国家设置研发费用特殊扣除政策(包括加计扣除),其中包括20个OECD成员国。各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比例和金额的扣除政策。例如:奥地利规定,研发费用可在发生时全额扣除;捷克规定,研发费用可加计100%扣除;丹麦的研发费用扣除率从2018年的101.5%增加到2023年的108%,并规定自2026年起增加至110%;英国为刺激企业研发创新出台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率从100%提高到186%。这些国家的涉税举措不仅大幅减少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的成本支出,而且通过税基式优惠间接促进企业的资金流动,鼓励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多元化与创新性。
(2)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
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允许纳税人基于研发费用发生额减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各国对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的适用范围和用途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年度总收入低于2000万澳元的居民企业有资格申请研发支出43.5%的退税返还,年度总收入等于或超过2000万澳元的居民企业可以获得研发支出38.5%的税收抵免,未抵扣完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澳大利亚根据企业规模设置不同的研发支持措施,不仅有针对性地促进不同规模企业研发创新,提升整体市场的竞争力与生产率,而且实质性的现金返还可以为中小规模企业提供可预测、简便的税收政策支持。此外,英国从2023年4月1日起,将研发支出税收抵免率从13%增加到20%;新西兰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当年可获得研发支出实际发生额15%的税收抵免;爱尔兰将研发支出税收抵免率规定为30%;日本规定,研发费用的税收抵免上限为企业纳税义务的20%,并根据研发比率的不同最高可增加至30%,此外,开放式创新(open innovation)活动还可获得10%的额外研发抵免;意大利的研发支出税收抵免率为10%,但每年最高抵免金额不得超过500万欧元;德国的研发支出(包括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员工工资支出)税收抵免率为25%,但每年税收抵免上限为100万欧元。
(3)“专利盒”制度
部分国家实施“专利盒”制度,对纳税人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的收入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该政策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例如:法国在2019年设置“专利盒”制度,规定企业处置专利和相关知识产权产生的净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立陶宛对专利发明取得的商业所得适用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为6%);波兰规定,知识产权收入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此外,部分国家则以减计收入的方式,间接降低知识产权相关收入的所得税税负率。例如:比利时规定,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可减征85%的公司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知识产权收入实际税率仅为3.75%;意大利为合格知识产权收入提供50%的税收减免,即合格知识产权收入的实际税率为13.95%;日本规定,2025年4月1日至2032年3月31日,企业研究开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相关专利或版权,所产生收入的30%可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韩国规定,中小企业和特定中型企业转让专利获得的收入可减免50%的公司所得税,通过提供专利或实用新型权利的特许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可减免25%的公司所得税。
2.培育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需要前瞻性地谋划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世界各国往往通过制定鼓励研发、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1)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美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推动一直保持活跃状态。2005年,美国出台《能源政策法》,根据重量把电动汽车划分为四个档次,分别确定不同的减税额度。2022年,美国出台《通货膨胀削减法案》,规定个人或家庭购买在美国组装的电动汽车可以获得3750美元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抵免,购买二手电动汽车可以获得4000美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抵免,购买租赁用途的电动汽车可以获得最高7500美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抵免。此外,《通货膨胀削减法案》还规定,从事汽车产业关键零部件制造的企业可获得公司所得税减免。这些税收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
日本从2001年开始采取针对汽车行业的绿色税收政策,低能耗的汽车可享受最高减免50%的汽车购置税优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以后全球汽车市场陷入低迷,日本对所有电动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和天然气动力汽车的消费者免征汽车购置税,极大地促进了电动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和天然气动力汽车的发展。日本在2024年补充预算案中,设置绿色能源汽车促进补助金,并依据相应条件对电动汽车实行不同规格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85万日元。
作为奥地利支柱性产业之一,2023年奥地利汽车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接近10%,纯电动汽车的市场销量份额达19.08%。为持续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奥地利对电动汽车免征燃油消费税,对混合动力汽车提供最高500欧元的与车辆购置相关税费的税收抵免。另外,奥地利对个人购买电动汽车给予5000欧元的补贴,购买电动运输车给予12500欧元的补贴。
(2)培育半导体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作为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以及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半导体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发展规模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产业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世界各国对半导体及其相关装备产业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制定并出台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
2022年,美国通过《芯片和科学法案》为半导体产业提供520亿美元的资金补贴和税收减免,为企业提供公司所得税抵免优惠,以降低企业在美国研发和制造芯片的成本,并在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量子计算等关键领域投入2000亿美元的研究经费,以提升高科技研究和制造能力,稳固其在全球高新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
2021年5月,韩国出台《K-半导体战略》,分别将半导体研发与设备投资的公司所得税最高税额抵扣率提升至40%~50%与10%~20%。2022年7月,韩国出台《半导体产业竞争力强化对策》,扩大对半导体研发和设备投资的公司所得税优惠力度,将大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率从6%~10%提高至8%~12%。2023年3月,韩国通过《K-芯片法案》,为大企业提供15%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为包括半导体在内的国家关键战略产业的中小企业提供25%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日本从2024年4月起对电动汽车生产、半导体设备制造等五个领域实施为期十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生产的电动汽车电池和半导体设备实行税收减免,每辆电动汽车可获得40万日元与车辆购置相关税费的减免,半导体企业每个财年最多可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
(3)培育其他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法国《2024年财政法案》为绿色产业提供公司所得税减免,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支出可获得20%的税收减免(部分地区提供25%~40%的税收减免),每家企业的税收减免额最高可达到1.5亿欧元;对企业投资于电池、太阳能电池板、风力涡轮机和热泵等领域的投资支出,其税收减免额可达到2亿~3.5亿欧元;此外,给予企业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三个领域的技术和科研活动相应的公司所得税减免优惠。
德国规定,企业投资科技数字化创新以及生态转型项目可以享受10%的公司所得税减免。如果此类项目符合德国“工业4.0”的数字创新目标,则可获得15%的公司所得税减免。
3.储备专业人才的税收支持政策
(1)培养专业人才
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支持是提升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关键。比利时规定,满足条件的研发人员最多可以享受80%的工资预扣税减免。德国规定,对于研发相关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减免25%的个人所得税。美国在《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新能源汽车发展支撑计划中设置专项资金,用于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以发展新能源交通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本;在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中为芯片制造产业提供240亿美元的投资税收减免,用2亿美元设立劳动力与教育基金,以加强高等教育机构与半导体行业间的协作,强化人才培养。德国在2019年《研究津贴法案》中引入联邦研发支出津贴,为特定研发目的的工资薪金支出提供25%的免税津贴,每年每家公司最高可获得50万欧元的公司所得税免税额度;在2024年《增长机会法案》中进一步提高研发津贴力度;此外,德国在“国家电动交通工具发展计划”中提出,要加大对相关产业人才职业培养的支持力度,为技术人员提供技能再培训。日本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专利和版权的转让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应税收入可以减按7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鼓励技术人员加大专利的研发。
(2)吸引外籍人才
在引进高技术人才方面,世界各国纷纷探索符合本国人才体制机制的税收政策,加快出台吸引外来人才的税收政策。比如:韩国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受雇于韩国原材料、零件和设备行业企业的外籍人士,前三年的工资可享受70%的个人所得税减税优惠;德国政府计划在2025年新预算草案中对外来技术移民提供税收优惠,规定新移民德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移民后的前三年分别享受工资总额30%、20%和10%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以提高德国对外国技术人才的吸引力。
(三)小结
我国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经过多年的完善,针对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已基本成型。世界各国为抢抓发展机遇,出台各类税收政策,助推先进生产力加快发展。各国政府以鼓励科技创新为税收政策着力点,一方面,通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助推产业深度转型与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新动能;另一方面,降低微观主体创新成本与税收负担,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构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吸引—科技创新”这一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良性循环。
但不可否认,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通过税收政策赋能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仍面临覆盖范围过窄、政策力度有限等问题与挑战。未来,我国应不断充实完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税收政策工具箱,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认为,借鉴世界各国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实完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税收政策工具箱,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加减法”。
(一)完善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从成本端刺激企业科技创新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我国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始于1996年,之后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7—2023年,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从50%逐步提升至100%,并将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但相较于国际先进水平及我国自身创新发展战略的深远需求,我国对研发活动的税收支持力度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此外,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费用项目的可扣除与不可扣除界定上,虽然较为严谨和规范,但在快速变化的科技创新环境中,也显现出对新兴研发模式与费用项目包容性不足的问题。例如,研发活动中大量存在的委托外部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只能按80%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受到的限制更高。此外,行业性税收优惠中只对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实行120%的加计扣除优惠,而现有大量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只能适用一般性政策规定,即实行100%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为支持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建议优化税收政策中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可以考虑拓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加大对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行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突出对创新行为和创新主体的政策导向。除了提高特定行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还可以考虑对科学研究和产学研给予更大优惠力度等措施,以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
(二)完善推动战略性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在加快形成未来产业、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同时,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税收政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适用范围受限等问题,使得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比如:较多新兴产业企业受限于科技人员占比等条件无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而无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对适用对象采取正列举方式,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等部分新兴技术被排除在外。此外,我国规定企业的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一般仅能向后结转,一般企业为5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10年,这就要求企业在5年或10年内实现盈利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部分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投入周期较长,5年或10年的亏损弥补期无法起到实质性激励作用。
因此,建议完善、整合推动战略性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税收政策。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科技创新发展较好国家的相关做法,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于高强度的研发企业,可设置更长时间的亏损弥补期。此外,在增值税方面,可以对一些初始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设置较低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对研发相关支出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另一方面,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应立足我国国情,整合相关税收政策,助力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
(三)完善科研型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要素。优化人才吸引、激励与培养体制机制是提升企业持续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鞠铭,2023)。在人才吸引方面,目前我国已先后在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试点效果显著。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2018年4月—2024年6月,海南累计引进各类人才超70万人,人才集聚效应加快形成。在人才激励方面,当前我国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窄。例如,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不适用于企业等微观主体,与企业已经逐渐成为科技创新主力军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因此,建议在人才吸引和激励方面不断完善科研型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人才吸引方面,为吸引更多外来高素质、高技术人才,应扩大吸引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地区;在人才激励方面,为支持高素质、高技术人才更好发展,更好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应给予研发人员更大的税收优惠空间,进一步扩大研发人员受惠范围,完善支持科研人才培养的税收政策体系。
(四)优化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布局
企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影响研发支出的隐含税收补贴率。在不考虑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提供的研发支出的隐含税收补贴率大多不低于大型企业。而我国对中小企业提供的研发税收支持力度相对较小。2023年,我国中小企业研发支出的隐含税收补贴率仅为0.2,是大型企业的三分之一。造成我国中小企业研发支出的隐含税收补贴率较低的原因在于:一是缺少对中小企业的特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目前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考虑到该类企业的特点,政策针对性较弱;三是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资质认定门槛较高,使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较低。
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然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是我国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李香菊等,2021),战略性新兴产业也主要以专精特新的中小创新企业为主(许正中,2024)。然而,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约束困境。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轻、风险高,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规避考虑会更倾向于向大企业或有稳定现金流和抵押物的企业提供贷款。为了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会寻求多方面资本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这一比例标准作出规定,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多轮融资累计的利息支出是一项较重的成本,若针对性地实施税收政策,则可从成本端鼓励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支持自身发展。
因此,建议优化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布局,考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特惠性优惠。可借鉴国际上“专利盒”制度的做法,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认定与转化,简化科技型企业资格的申报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专利盒”平均适用税率5%~15%,对该类企业创新成果收入设置5%~15%的优惠税率。此外,建议对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允许科技型企业在研发费用支出部分的债务性支出,在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后可据实扣除,帮助企业扩宽融资渠道,以更好助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多数OECD成员国根据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相应税收政策体系,但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多多益善。研究表明,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可能削弱创新的激励效果,产生“合成谬误”问题(徐咏仪等,2023;刘尚希,2022;郭艳军等,2024)。我国需进一步充实完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税收政策工具箱,使体系化、系统化的税收支持政策更加精准、高效地作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发挥宏观政策的调节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充分挖掘地方特色与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同时,建议系统梳理现行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好各类政策的关系,防范政策的“合成谬误”,实现组合政策的效用最大化。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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