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推进碳中和的绿色税收政策: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
文摘
财经
2024-12-16 10:06
北京
王烨(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郭权(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鹿洪源(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温晓东(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碳达峰是碳中和的前提和基础,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实现碳中和作为税制绿色化改革的核心目标,实现碳中和也是未来较长时期内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绿色税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国际能源署(IEA)的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光伏和风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提升至15%,但由于经济复苏后传统化石能源需求激增、公路和航空客运公里数大幅上升等因素2023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仍较2022年上升4.7%,达到126亿吨。可见,碳中和是一项整体性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领域落后都会影响整体进程。因此,推进碳中和,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全链条视角寻求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路径,分类治理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碳排放,统筹各方力量,完善相关政策体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绿色税收政策是发挥财税政策宏观调控职能、积极稳妥推进碳中和的必要手段。本文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全链条推进碳中和路径,对我国当前绿色税收政策进行分类分析,在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绿色税收政策在全链条推进碳中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解决方案。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将碳达峰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目标,碳达峰与碳中和一脉相承,因此,基于全链条视角探索碳中和的实现路径也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的应有之义(冯俏彬等,2022)。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即为全链条推进碳中和的有效路径。其中:源头减碳主要针对碳排放前端的能源总量调节与能源结构转型;过程降碳着眼于工业生产、建筑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的降碳;末端固碳则以实现净零碳排放为目标,利用碳汇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CCUS)进行碳排放的末端治理。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绿色税制改革,逐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绿色税种为补充,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为辅助的绿色税收体系。绿色税收政策基本涵盖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三大环节,基本覆盖碳中和全链条,在构建“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支持源头减碳的绿色税收政策以促进能源结构转型、能源高效利用为首要目标,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等税种,在限制传统能源产销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在限制传统能源生产与消费方面,对能源矿产征收资源税,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征收消费税,以此调节原煤等高碳能源的供给和需求。由图1、图2可见,2016-2022年,我国针对能源矿产的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和针对采矿业的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均呈上升趋势,煤炭生产、消费占比和石油生产占比均呈下降趋势,税收收入结构和能源结构的变化趋势相反(其中2022年煤炭生产、消费占比略有上升,主要原因为乌克兰危机使国际市场石油和天然气的供给受到冲击,导致煤炭需求上升)。图1、图2表明绿色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传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增长。 二是在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我国自2008年起便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纳税人销售自产风电产品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2007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仅为14.7%,其中水电发电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重达到98%,结构单一。自2008年开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后,可再生能源建设不断提速。到2022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已经达到30.8%,其中水电发电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重为50%,风电发电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重为28%,光伏发电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重为15%,结构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这表明绿色税收政策促进了能源结构的清洁化转型。 当前,我国支持过程降碳的绿色税收政策主要针对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多个税种,以间接调节方式为主,政策种类丰富,行业特征明显。 一是在支持工业生产领域过程降碳方面,我国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以税收带来的成本压力激励企业进行减污降碳。由图3可以发现,从2019年开始,随着我国针对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的大幅增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结束了此前的绝对增长状态,开始转变为下降趋势,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则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促进了工业生产领域的减污降碳。 二是在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过程降碳方面,我国主要实施的绿色税收政策为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通过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带动汽车产销结构低碳转型,达到降低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的目的。由表1可以发现,2014年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和销量占汽车总产量和总销量的比重分别从0.33%和0.32%上升到2022年的26.02%和25.53%,这表明绿色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汽车产销结构的绿色低碳转型。 当前,我国支持末端固碳的绿色税收政策主要作用于碳汇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以促进固碳产业发展和资源可持续性利用为主要目标。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碳汇产业发展,如免征林业生产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林木培育和种植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等。二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例如:给予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给予从事CCUS项目且二氧化碳封存量不低于10万吨/年的企业“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年度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已投运和规划建设中的CCUS示范项目已有96个,具备碳捕集能力约400万吨/年。绿色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为符合标准的CCUS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促进CCUS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从而实现固碳增汇的目标。 从世界范围来看,欧洲与北美部分国家较早推行绿色税制改革。比如,瑞典、丹麦、芬兰等北欧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便开始征收碳税,美国等国家也在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后陆续进行税制绿色化改革,拥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文对部分国家全链条推进碳中和的绿色税收政策的特征进行总结,以期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典型经验。 典型国家的绿色税收政策已构成较为成熟的体系,不仅覆盖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的碳中和全链条,而且对这三个主要环节内部的重点领域均有涉及。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绿色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不仅涉及清洁电力投资与生产,也涉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生产和清洁电力配套产业建设。例如:美国对使用符合要求的设备所生产的清洁氢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清洁燃料实行生产税收抵免(Production Tax Credit,PTC),对能源储存、微电网设备实行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ITC);加拿大对清洁氢生产和生物质能利用设备实行投资税收抵免;日本对在燃料电池领域进行生产设备投资的企业,允许享受设备购置成本10%或5%的税收抵免,或者计提50%特别折旧。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绿色税收政策涉及工业生产、建筑和交通运输三大重点领域。在工业生产领域,美国规定,如果企业通过安装低碳热力系统等设备可以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20%及以上,企业便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30%的税收抵免。英国出台的气候变化协议规定,签订气候变化协议的企业如果满足所在行业减少能源使用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要求,便可享受气候变化税减征优惠。在建筑领域,美国对于建造或重建绿色建筑的企业,根据房屋类型和能源效率等因素给予每栋建筑最高5000美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在交通运输领域,英国与荷兰对碳排放量为零的机动车在购置环节实行机动车税免税政策,德国对于保有环节的电动车免征机动车税。三是在末端固碳方面,绿色税收政策兼顾CCUS和碳汇产业。在CCUS领域,美国的二氧化碳封存项目享受税收抵免优惠,企业每捕集并封存1吨碳氧化物,便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加拿大则推出加速折旧(摊销)和可退还的投资税收抵免,其中年折旧(摊销)率根据设备类型和费用类型不同分为8%、20%、30%和100%四档,税收抵免率根据设备类型不同分为37.5%、50%和60%三档。在碳汇领域,美国部分州征收森林税或采伐税。例如,弗吉尼亚州征收林产品税,对州内出于商业目的而砍伐的树木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木材征税,该项税收收入归入国家造林基金与国家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基金,专门用于保护和开发森林资源以及重新造林。 典型国家不仅构建了涉及全链条多领域的绿色税收政策体系,其各项具体政策的调节对象和覆盖范围也较为宽广。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涉及多种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力。例如:美国对使用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所生产的电力实行生产税收抵免,可再生能源的范围包括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垃圾填埋气、水力、海洋能等;英国气候变化税对直接供应的由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力免税,可再生能源的范围包括风能、水力、潮汐能、太阳能、地热能、垃圾填埋气、能源作物等。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各国绿色税种的征收范围较广。例如,英国的绿色税种包括气候变化税(含碳价支持机制税率)、垃圾填埋税、塑料包装税、骨料税、机动车消费税等,征收范围覆盖电力、天然气、固体燃料、垃圾填埋废物、一次性塑料、沙子、砾石和岩石、机动车等。三是在末端固碳方面,涉及CCUS项目的税收优惠覆盖范围较广。例如:美国CCUS项目的税收抵免政策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二氧化碳,也包括其他碳氧化物;碳氧化物捕集来源既包括发电厂等工业设施,也包括直接空气碳捕集,碳氧化物封存方式既包括地质封存,也包括在合格的强化石油和天然气回收项目中用作三次注入剂。加拿大CCUS项目的可退还投资税收抵免政策适用范围既包括直接空气捕集二氧化碳的设备和从其他项目中捕集二氧化碳的设备,也包括用于运输、储存和利用二氧化碳的设备。 典型国家的绿色税收政策均包括直接针对碳排放与碳吸收的征税和减税手段,且部分绿色税收政策会随碳中和进程作出灵活调整。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各国针对性出台碳税,限制碳排放。在碳税征收初期,碳税税率往往设置为较低水平,随后逐步提高税率,以降低碳税推行的阻力。例如,瑞典在1991年碳税征收初期将税率设置为25欧元/吨二氧化碳,到2023年提高至122欧元/吨二氧化碳。同时,各国会根据征管水平调整碳税计税依据,如芬兰、瑞典等国家在征收碳税的初期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在碳监测技术成熟后改为根据实际碳排放量征税(陈旭东等,2023)。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为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的碳减排,许多国家将机动车类税种的计税依据设置为碳排放量。一种方式是在车辆购置环节根据碳排放量设定税率,如英国与荷兰机动车税以机动车每公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方式是在车辆保有环节根据碳排放量设定税率。例如:法国的企业机动车税于2023年被机动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税和机动车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税两个新税种取代,其中机动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税根据机动车每公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瑞典的机动车税在每年360瑞典克朗的基准税额基础上,根据机动车每公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三是在末端固碳方面,针对CCUS项目不成熟、难以盈利等问题,美国的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将税收抵免额转让给其他企业,且在2022年将CCUS项目的税收优惠门槛大幅降低;加拿大的可退还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则可以使经营CCUS项目的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从政府获得相当于抵免税额的财政补贴。此外,各国的绿色税收优惠力度随碳中和技术进步的进程逐渐降低。例如:美国清洁电力的生产税收抵免优惠和投资税收抵免优惠将在2032年或在美国电力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至2022年水平的25%时退出(以较晚者为准);加拿大的清洁技术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将从2032年开始逐渐降低抵免额度,并于2035年正式退出。 典型国家在采取措施促进生产端碳减排的同时,也注重绿色税收政策对能源消费端的碳调控。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各国注重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规定,纳税人购买并使用的住宅房屋中的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热水器和风力涡轮机等清洁能源设备成本的30%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加利福尼亚州等州政府规定光伏发电设备与太阳能热水器的价值可以从房产税总评估价值中扣减;对家庭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所产生的电力出售的行为,英国、德国、芬兰、丹麦等国家均对此类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各国往往兼顾建筑与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在建筑领域,英国对购买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新住宅,减免土地印花税;日本规定购买低碳住宅的纳税人,所有权保全与所有权转让登记税减按0.1%征收;美国规定纳税人对主要居所进行节能修缮的,修缮费用的30%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在交通运输领域,美国购买清洁车辆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当于车辆价格15%或3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购买清洁车辆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抵免额度由车辆电池容量决定,且如果在家中或企业安装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也可以获得相当于充电设备购置成本30%的税收抵免。三、我国绿色税收政策在全链条推进碳中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对我国全链条推进碳中和的绿色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与国际实践经验进行对比后,本文发现我国全链条推进碳中和的绿色税收政策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我国绿色税收政策体系虽然已基本覆盖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的碳中和全链条,但在部分重点领域仍有待补充,且部分重点领域税收政策为区域性政策,不利于实现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我国并未针对氢能、生物质能投资生产领域和清洁电力配套设施建设领域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仅有从事符合要求的部分电网新建项目的企业可以依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仅有在贵州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从事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等项目的企业可以依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在建筑领域,仅有部分地区出台了针对绿色建筑的契税优惠政策,未能覆盖全国范围。例如,浙江省湖州市和福建省厦门市对于居民购买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契税返还(缑长艳等,2022)。三是在末端固碳方面,我国目前还未对森林资源征收资源税,仅对实木地板与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税率为5%的消费税,难以发挥绿色税收政策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调节功能。 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享受税收优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围较窄。目前仅有风力发电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仅有小型水力发电设施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仅有在陕西省从事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地热、氢能等新能源产业运营服务的企业可以依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我国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还有不少高污染的污染物、废弃物和化学产品没有被纳入征收范围,不利于发挥绿色税收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助力作用。三是在末端固碳方面,我国资源税目前仅给予三次采油项目减征30%的税收优惠,并未给予对二氧化碳作为驱油剂的强化煤层气开采和强化天然气开采项目税收优惠;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CCUS项目仅限于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并未涵盖其他碳氧化物。 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超五成,且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数据,原煤的碳排放系数大于天然气和原油,但是很多省份煤的资源税税率却低于天然气和原油的税率(赵海益,2022),导致资源税对传统能源产业碳排放的抑制作用有限。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由于我国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技术暂不成熟,大部分绿色税种对碳排放的调节以间接作用为主,调节作用有限。如环境保护税中没有设置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税目,小汽车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未考虑碳排放量。三是在末端固碳方面,由于我国并未针对低碳技术研发创新出台针对性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低碳技术基本只能享受通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CCUS等核心前沿低碳技术的研发,通用税收优惠政策所提供的激励程度仍然不足(刘蓉等,2022)。 一是在过程降碳方面,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要求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分为低于规定排放标准的30%和50%两档,减排标准的门槛设置过高(周志波等,2023),且没有考虑不同行业的减排难度差异与低碳转型进程差异,弱化了减排激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中的工业技术改造与能量系统优化改造,需要每年节约能量超过折算1000吨标准煤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导致中小企业难以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末端固碳方面,也存在优惠门槛较高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要求CCUS项目二氧化碳封存量达到10万吨/年,但是我国在2021年投入运行的38个CCUS示范项目中,76%的项目在10万吨级及以下(张贤等,202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均要求达到99.9%的高纯度二氧化碳国家标准,但是不同捕集方法得到的二氧化碳纯度不同,如采用变压吸附法、膜处理法的中、高浓度排放源产品纯度为95%,均低于99.9%的标准(白彦锋等,2023)。四、全链条推进碳中和视角下完善我国绿色税收政策的建议 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根据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的全链条碳中和路径,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完善我国绿色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将清洁能源与清洁电力配套产业纳入绿色税收优惠范围。在清洁能源领域中,建议给予由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绿氢”、清洁燃料等清洁能源以税收优惠,促进清洁能源体系发展;在能源和电力配套产业中,给予特高压电网、储能产品、智慧微电网以税收优惠,促进能源结构转型并保障能源安全。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增加针对绿色建筑领域的税收优惠力度。考虑到我国契税在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环节的特殊作用,通过对绿色低碳房屋实行契税优惠,可以促进绿色低碳房屋的生产和消费(缑长艳等,2022)。在生产环节,建议对购买土地用于建造节能建筑的房地产企业,根据房屋类型、能源效率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契税优惠税率。在消费环节,建议借鉴英国与日本经验,对于纳税人购买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低碳住宅设定不同档次的契税优惠税率。
三是在末端固碳方面,建议逐步将森林、滩涂等易受污染、需要保护的碳汇资源纳入资源税税目,将资源的种类、资源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因素纳入计税依据,并将碳汇的资源税收入专项用于生态保护和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循环再生能力,实现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
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扩大可再生能源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中,建议将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由风力发电产业扩大至太阳能、地热能等更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徐楠芝等,2023)。在消费端的分布式能源设备领域中,在出售多余电力环节,建议将因出售“家庭持有的小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产生的电力”而取得的收入,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在设备保有环节,允许分布式能源设备的成本不计入房产税的应税房产原值。 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扩大环境保护税等绿色税种的征收范围。建议将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包括再生塑料产品)、化学试剂等更多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许文,2023);按照监测技术的成熟度,逐步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三是在末端固碳方面,扩大CCUS项目的税收优惠范围。建议借鉴美国CCUS项目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的优惠范围,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针对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优惠范围扩大至其他碳氧化物,将以二氧化碳作为驱油剂的强化煤层气开采和强化天然气开采项目纳入资源税优惠范围。 一是在源头减碳方面,调整资源税中能源矿产税目的税率。建议将各能源矿产的碳排放系数纳入税率调整的依据中。天然气作为一种相对清洁的能源,碳排放系数更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更少,燃烧效率较高,可以适度降低其资源税税率;而煤炭的碳排放系数远大于原油和天然气,燃烧时产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也更多,应适度提升其资源税税率。 二是在过程降碳方面,调整车辆购置税等绿色税种的税制要素。借鉴法国机动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税与瑞典机动车税的计税依据,将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由整备质量吨位和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调整为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借鉴英国、荷兰机动车税的计税依据,将车辆购置税税率由单一税率调整为动态税率,并按照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划分税率等级。 三是在末端固碳方面,加强对CCUS项目的税收优惠力度。建议借鉴美国的税收抵免政策,将CCUS项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调整为按照封存的二氧化碳数量进行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即按照每一单位捕集和封存的二氧化碳数量给予税收抵免额度,并允许企业将税收抵免额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资金。 一是在过程降碳方面,降低工业生产领域税收优惠门槛。建议降低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门槛,建立减排的连续激励机制,根据减排比例,按比例减征环境保护税;降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中工业技术改造与能量系统优化改造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根据节约能源的数量按比例递增优惠力度(张莉等,2021)。 二是在末端固碳方面,降低CCUS项目税收优惠门槛。建议降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对CCUS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条件,并根据碳中和技术的进程和CCUS产业市场化运营程度灵活调整优惠门槛;降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中生产二氧化碳纯度的最低要求,并按照纯度由低到高提高税收优惠力度。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12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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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烨,郭权,鹿洪源,等.全链条推进碳中和的绿色税收政策: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国际税收,2024(12):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