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构建和实现路径研究

文摘   财经   2024-12-11 10:1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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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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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形成绿色低碳产业竞争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现状分析
  绿色税制体系是指为达到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目的,进而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过程中所征收的各类税种及推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与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税种中,环境保护税是为保护环境专设的税种,应当成为绿色税制体系的主体税种;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主要功能或重要功能就是促进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排放,直接有利于低碳绿色发展,应构成绿色税制体系的辅助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虽然开征目的主要不在于绿色发展,但这两大税种通过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绿色低碳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应构成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性税种。我国现行绿色税制体系在减污、节能、降碳、扩绿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一)主体税种及绿色效应
  作为绿色税制体系的主体税种,环境保护税通过制度设计将污染排放的负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规范生产经营环节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引导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在限制性政策方面,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为应税污染物,并按照污染因子的危害程度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目的,激励企业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生产过程中的“减污”。在激励性政策方面,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减征,并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实行免征。这样既能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又能激励企业为减少环境保护税税额而进行设备升级和技术改造,实现生产过程中的“节能”。据有关资料显示,自2018年环境保护税实施以来,我国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对应的污染总量数已由2018年的1.16降至2022年的0.73,2018-2023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4.1%。
  (二)辅助性税种及绿色效应
  在绿色税制体系中,资源税等辅助性税种通过限制性政策和激励性政策不同程度地推动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在限制性政策方面,资源税将应税矿产品列为征收对象,消费税对高污染消费品征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提高了高排放车辆的税额,从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企业对高污染产品的消费行为。同时,资源税和消费税对传统化石能源的开采和使用进行征税,并规制液体燃料的使用,提高企业高污染高碳排放能源的使用成本,倒逼企业绿色生产转型,多管齐下实现生产过程中的“降碳”。以江西省九江市的中国石化九江分公司为例,该公司针对传统石化化工产业高污染、高能耗突出问题,着力在源头控碳、延链降碳、生产减碳上下功夫,2022年6月,该公司采用中国石化自主知识产权——第三代芳烃技术打造的89万吨芳烃联合装置打通全流程,该装置能耗小于220千克标油/吨PX(对二甲苯),比同类芳烃装置减少能耗30%,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此外,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将占用耕地和城镇土地作为征收对象,推动企业合理利用土地,减少对土地的破坏,进而推动生产“扩绿”。在激励性政策方面,资源税对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尾矿开采实行减征,消费税对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实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部分用地实行免征,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规定期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免征或减征,这些政策都推动了清洁能源的发展,实现了能源节约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以2021年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为例,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激励效应十分明显。江西省2021年新能源车辆申报数多达45269辆,较2020年增长177.62%;2022年新能源车辆申报数为92479辆,较2021年增长104.29%。此外,对公共绿化用地和荒山占用地免征和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实现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有机统一,达到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的目的。通过税收激励与税收限制双向发力,推动企业绿色生产的同时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驱动绿色发展,实现“双碳”目标。
  (三)补充性税种及绿色效应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性税种,通过激励性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双碳”目标。增值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引导企业绿色生产,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对风力发电和利用生物资源生产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废渣生产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增值税免征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实行增值税免征政策,都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工业节能降碳。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实行税收抵免,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从而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保设备,加大环保技术研发投入,实现绿色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目的。根据2019-2022年增值税发票数据,我国清洁能源发电销售收入占电力生产业销售收入的比重由31.2%提升至34.4%。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绿色税制的激励作用。


二、我国现行绿色税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税种地位不突出
  从实现“双碳”目标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缺乏直接针对碳排放的税种,特别是缺乏以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化石燃料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这使得税收难以直接发挥调节碳排放的作用。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制体系的主体税种,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税收工具,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其作用不突出。一是征税范围偏窄。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移动污染源等未纳入征税范围,这与“双碳”目标的要求存在差距。二是税率偏低。例如,江西省在环境保护税实施之初,考虑到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征收标准确定为《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中的最低水平。而相对于环境保护税施行之初的2018年,江西省的经济发展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地区生产总值从2018年的21984.8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32200.1亿元,5年增长了46.5%。相应地,环境承载能力有了大幅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水平也有提高的空间。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对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削弱了环境保护税的环保效果。
  (二)辅助性税种功能性偏弱
  绿色税制体系中的辅助性税种功能性偏弱,导致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一是资源税的征收主要集中在开采环节,忽视了化石能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例如,对煤征收资源税,地区幅度税率未考量不同煤种使用时排放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的差异,而含碳量高的煤在使用时排放的污染物远超含碳量低的煤。此外,我国资源税政策尚未涵盖森林、草场、滩涂等对碳汇具有重要作用的资源。二是消费税未将大型汽车、杀虫剂、农药、化肥、一次性包装物、污染电子产品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有毒有害化学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未能有效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环保产品。此外,烟草、成品油和小汽车等消费税税目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且都是价内税,不利于消费者意识到自身碳排放责任并改变消费行为。三是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未充分考虑碳排放量,税率偏低,难以有效抑制高碳排放车辆和船只的使用。四是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过低,未能有效抑制土地占用和浪费,从而间接加剧了碳排放问题。
  (三)补充性税种激励协调不足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作为绿色税制体系中的补充性税种,其税收优惠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发挥的激励协调作用不足。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税收优惠较为单一,对于达到不同环保程度的企业都赋予同种幅度的税收优惠,难以充分激励企业增加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二是在支持低碳技术发展方面力度不足,当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节能减排方面,缺乏针对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一是缺乏专门针对碳排放的税收规定,使得增值税在实现“双碳”目标上作用有限;二是优惠政策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特点,某一环节享受免税政策会导致抵扣链条断裂,使得纳税人有可能为了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而放弃税收优惠,进而降低企业推动低碳技术发展的积极性。


三、国外绿色税制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
  (一)主体税种征税范围广
  在绿色税制体系构建与发展的几十年里,多数发达国家都以环境保护税和碳税作为核心税种,主要针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非可再生资源征收,旨在激励企业节能减排,从源头上遏制有害气体排放。
  1.环境保护税
  美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主要依赖排污权交易系统,环境保护税仅是一种补充工具,但后者在美国的环境治理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大多数情况下,美国环境保护税政策由各州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因而在税率和税目方面有所差异,这能有效激发各州对废气排放、水质污染以及固体废物征税的积极性。此外,美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税的管理和征收,其收入被纳入环境基金,由美国环保署(EPA)进行统筹安排。由于科技水平较高,环保意识较强,加上严厉的反逃税措施,所以美国环境保护税征收效率较高,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效果显著。
  英国引入环境保护税制度的时间较早,其环保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共同确保了环境保护税制度的有效实施。进入21世纪后,伦敦率先实施基于芯片技术的垃圾箱征税制度,通过记录居民的垃圾投放量对分类后的垃圾按照重量征税。此外,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英国还引入了气候变化税,该税种适用于工业、商业和农业领域中的能源用户,但不涵盖住宅用途以及慈善或非营利活动。
  2.碳税
  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21年1月,全球共有35个国家(地区)开征碳税。日本、加拿大、丹麦等国家较早开征碳税,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已经形成了较系统的碳税体系。
  在计税依据方面,芬兰的碳税制度经历多次调整,从最初依据能源产品中的碳含量,到后来加入化石能源的含能量,再到现在以化石能源产品燃烧后释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碳税的引入能完善绿色税制体系,但也可能增加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对消费与投资行为产生影响。为平衡碳排放控制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策略。例如,英国碳税制度将小规模企业用能、家庭用能以及慈善事业用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仅对特定商业用能征税。同时,为减少碳税对市场机制的干扰,英国还允许缴纳碳税的企业享受职工保险费率下调0.3%的优惠,以此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和谐共生。
  (二)辅助税种制度完善
  1.资源税
  由于各国(地区)在资源分布上存在差异且对资源的需求不同,所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方式也存在显著区别。大部分国家都对矿产资源课税。例如,智利、哥伦比亚以及美国的新墨西哥州等,均对金属矿、非金属矿及盐类资源征收资源税。加拿大、法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则将森林资源也纳入征税范围,俄罗斯与荷兰亦是如此。越南不仅对森林资源征税,还对包括海洋生物和天然燕窝在内的多种自然资源征税。对于水资源、木材以及砂石等资源,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定额税率进行征收。对于矿产资源,更多的国家选择以从价税率的方式来征收,这种差异化的税收策略也反映了各国政府根据自身国情所采取的不同管理方式。
  2.消费税
  引导居民消费方向、减少对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使用是消费税设立的目的之一。在税率上,发达国家往往从多角度综合考虑税率的设立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成员国普遍对于辛烷值、化学物质含量和碳排放量较低的燃料设置相对较低的税率。在差异税率的引导下,英国对于成品油的消费逐渐从含铅汽油转向柴油和无铅汽油,继而向超低硫汽油和柴油转型。此外,澳大利亚还依据消费者价格指数设定指数化系数,并据此调整消费税税率;美国22个州及华盛顿特区也根据通货膨胀率动态调整燃油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
  征税环节方面,经济较为发达和技术较为先进的国家通常拥有更完善的消费税管理体系。例如,在欧盟成员国和美国,能源产品消费税通常在最终消费地征收。根据美国税法,对于汽油、柴油和煤油等燃料,在出厂或转移给最终消费者时征收,对于其他替代能源燃料,则在销售给终端消费者时征税。为了确保上述税制顺利推行,美国构建了燃油输送监控系统,要求参与成品油生产、分销、储存、运输等环节的企业在该系统内注册,注册企业之间转移应税成品油可免除缴纳税款义务,仅在燃油从接收站或储罐中被取出使用时才需缴税,通常由注册的批发商承担纳税责任,并将税负转嫁至最终消费者。
  (三)补充税种激励充分
  1.增值税
  欧盟增值税绿色化改革的启动源于成员国内部自下而上的推动。自1999年起,欧盟各成员国相继开展了增值税“绿化”改革,旨在将环境保护的原则纳入增值税制度之中,通过对生态友好型产业提供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增值税覆盖面广的特点,以增强环境保护效果。例如,瑞典和芬兰将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区分为可持续与非可持续类别,并据此适用不同的税率;法国对环保产品及服务实施2.1%的较低增值税税率。
  近年来,增值税税制改革体现了各国在税收中性和绿色调控之间的平衡与抉择。2022年,欧盟发布了编号为2022/542的增值税(VAT)指令修正案,其主要目标在于增强成员国调整增值税税率的灵活性,并确保增值税指令与欧盟其他政策相协调。为此,该修正案提出“激励与限制”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对环保产品及服务适用零税率、极低税率或较低税率;另一方面,取消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商品的增值税减免。欧盟立法者试图通过财政手段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引导市场和消费者行为向更加可持续的方向转变。
  2.企业所得税
  为了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丹麦采取了一系列税收激励措施。例如,风力发电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埋垃圾须缴纳较高的固体废物税,循环利用的垃圾则完全免征固体废物税。荷兰的《能源投资扣除计划》规定,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成本的50%可以从当年企业税前利润中扣除。荷兰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为25%,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按照购置成本的50%税前扣除,换算成税额抵免的比例是投资额的12.5%,对应的税额抵免比例比我国高2.5个百分点。日本规定企业购置用于提高能效、节能减排的设备可以减免固定资产税,并可按购置成本的7%抵免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按照购置成本的30%计提特别折旧。美国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给予每千瓦时2.5美分的税收抵免,且该项优惠政策持续了十年时间。
  (四)ESG理念和评价体系助力实施绿色税制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理念和评价体系有助于实施绿色税制,因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一套评估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在国际上,北欧国家和欧盟等地区已经在运用ESG理念和评价体系完善绿色税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2021年年底欧盟通过了气候友好型投资规则的第一部分,该规则自2022年起开始实施,其主要目的是明确特定行业中哪些活动可以被视为绿色活动,并为投资设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从而确保资金流向真正有助于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领域。

瑞典作为北欧国家的代表,其在推动绿色税制完善的过程中,特别鼓励金融机构投资符合ESG理念和评价体系的绿色项目。这种通过金融手段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不仅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还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瑞典的这种做法,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如何在税收政策中融入ESG理念和评价体系的范例。

此外,其他北欧国家(如丹麦、挪威、芬兰和冰岛等)也都通过实施绿色税制、提供税收优惠、支持绿色技术研发等措施,来推动ESG理念和评价体系的落地。由此可以看出,ESG原则与绿色税制的结合,不仅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还能够促进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四、“双碳”目标下完善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建议
  (一)突出环境保护税的绿色税制体系主体税种地位
  我国环境保护税自实施以来已有6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其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扩展。为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中的核心调节作用,未来亟须拓展其征税范围,将更多高碳排放的污染物纳入征税范围,以增强税制体系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诸如光污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交通噪音等对环境和人们生活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可在未来适当时机将这些污染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以光污染为例,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及国际照明委员会建议的光照强度标准来设立相应的征收标准,以减轻光污染的影响。另一方面,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可考虑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按照“谁排放,谁缴税”的原则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企业排放高含碳量污染物的行为形成有效制约,进而完善目前的环境保护税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状况,在法定区间内选择合适的税额。然而,实施6年多来,部分地方政府倾向于维持较低的环境保护税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保护税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考虑依据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污染程度,分阶段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另外,建议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税额策略,具体依据其排放强度划分高、中、低三个税额档次,以激励企业减少排放并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此外,我国环境保护税优惠措施仍有提升空间,需进一步细化和优化。首先,针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对环境质量改善具有关键作用的领域,可考虑设置税收豁免期或暂缓征税。同时,对于积极采用低碳技术、实现零碳排放的企业,应给予更多的税收减免,这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更能激励其加大环保设备投资,提升污染治理效能,从而直接推动碳排放的减少。其次,通过税收返还机制对企业购置并安装污染防治设备的支出给予税收补贴,降低其环保设施投资成本,激励企业购置更环保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增强资源税、消费税等绿色税制体系辅助性税种的节能减排功能
  1.资源税
  针对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的现状,为更有效发挥其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建议对资源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与拓展。具体而言,应将以下几类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之中:一类是不可再生资源,对其征税不仅能体现资源的稀缺价值,还能引导市场与企业理性、节约地使用此类资源,进而减少无谓的资源损耗;另一类是虽具备再生能力,但遭受严重破坏、恢复周期长且生态功能至关重要的资源,如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及滩涂资源等。
  水资源作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资源,在民众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等多个维度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相较于其他自然资源,水资源具有时空分布的非均衡性与流动性,这增加了水资源管理与利用的难度。而我国水资源的地域分布差异显著,南方地区水资源相对充裕,北方地区则普遍水资源匮乏,水资源税的征收难度更高。2024年10月1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水资源费改税全面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这一改革不仅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更是通过税收杠杆强化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保护,以及推动构建绿色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煤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历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经济对煤及其他化石能源的长期依赖导致我国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据统计,2020年我国能源系统相关的碳排放总量高达约113亿吨,其中煤的碳排放占比高达66%,成为制约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基于近年来我国煤资源税改革的实践,在征收模式上,建议采取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机制。针对煤炭企业中复杂且难以精确分摊销售额的业务,可优先采用从量计征,以简化税款计算流程,降低征纳双方成本。而对于其他煤炭业务,则维持从价计征方式,以更准确地反映市场波动及煤炭的实际价值。此外,建议依据煤的含碳量设定差异化税率。对于高含碳量的煤资源,应适用更高的资源税税率,以抑制其使用,加速清洁能源的替代进程;相反,对于低含碳量的煤资源,则适用较低的资源税税率,以鼓励企业选用更为环保的煤产品。在税收优惠方面,为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建议通过专项补贴、优惠贷款等多种财政激励措施给予支持。这些支持措施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更重要的是能够激励企业主动寻求技术革新,致力于开发低碳技术和清洁能源。
  2.消费税
  为深化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建议拓宽消费税征税范围,将下述高污染产品纳入其中:(1)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餐具等难以降解、对环境造成长期危害的塑料制品;(2)部分机动车、燃料等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产品;(3)部分含有氯氟烃的制冷剂等破坏臭氧层、对大气层构成威胁、影响全球生态平衡的消费品;(4)高污染电子产品、含磷洗涤剂、化学农药和农膜等其他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产品。在征税环节方面,征收环节后移是今后消费税制度发展的趋势。这一改变能够让消费者更加直观地感受到税负高低,从而更有可能改变消费行为。但这一改革不宜针对所有应税消费品,而应当就征管可行的特定应税消费品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实施,以更有效地调节消费,减少对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需求,同时确保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3.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汽车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碳排放量在各行业中占据显著份额。针对汽车行业碳排放偏高的问题,我国应在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策略上进行适当调整,推动汽车产业低碳转型,降低总体碳排放水平。
  在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方面,建议纳入碳排放量指标,以更精确地体现车辆的环保特性。对于车辆购置税,可根据车辆全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水平设定差异化税率。对低碳排放车辆实施较低税率,而对高碳排放车辆适用较高税率,以激励消费者选择低碳排放车辆,并引导汽车制造商加大环保车型的研发与生产力度。至于车船税,建议将碳排放量作为车船税的一个重要计税依据,对高排放的车辆和船舶征收更高的税费,以激励纳税人选用更为环保的交通工具。考虑到现阶段还无法准确评估车船的碳排放量,可暂时用燃料类型进行替代,即以车船所使用的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之一。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方面,我国已对新能源汽车实施了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减免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与市场渗透。然而,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日益成熟与技术迭代,需要适时调整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建议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动态提高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技术门槛,更好发挥税收的激励作用,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升级,推动产业向更高质量、更加环保的方向发展。
  (三)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绿色税制体系补充性税种的激励性政策
  1.增值税
  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其核心策略聚焦于减少碳排放量与提升碳汇能力。这要求我们积极研发并高效利用太阳能、风能、氢能等清洁、可再生的新能源,并在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等关键领域实施碳减排举措。
  为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我国已出台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及核电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这些措施旨在缓解企业资金流转压力,激励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维护。在即征即退政策方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风电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但是对于除风力发电以外的其他发电行业该政策激励力度不够。因此,可以考虑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免税政策改为即征即退政策,允许用能单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在现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框架内,还可以考虑将50%即征即退政策推广至其他清洁能源发电领域,填补政策空白,扩大增值税绿色税收优惠的范围,确保新能源领域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统一性与完整性,进一步促进新能源产业全面发展。
  2.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投资绿色技术与设备的积极性,我国亟须在企业所得税领域拓宽可享受绿色投资税收减免政策的专用设备范围。当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聚焦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安全生产等领域,并采用目录清单制进行管理。鉴于绿色发展的迫切需求,可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做法,将更多符合创新、绿色等新发展理念,且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及实现“双碳”目标至关重要的设备纳入税收减免范围。例如:高效太阳能光伏板、风力发电机组及储能系统等清洁能源供给与调配设备,此类设备对于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及电网稳定性至关重要;植树造林、碳捕获与封存(CCS)等碳汇技术设备,其有助于提升碳汇能力,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废塑料回收装置、电子废弃物处理设施等资源循环利用设备,这些设备对促进资源循环、减轻环境污染具有积极作用。
  为更有效地激发企业投资绿色设备的积极性,有必要提升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比例。目前,我国对专用设备投资设置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比例为10%,相较于发达国家的12.5%,这一比例相对较低。因此,建议将我国专用设备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比例上调至12%~15%,具体比例可根据国家财政状况、产业发展需要和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动态调整,在发挥更强激励作用,加速绿色技术普及应用的同时与国际标准接轨,吸引外资并促进技术引进,推动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运用ESG评价来设计、管理绿色税制
  为了运用ESG评价来设计和管理绿色税制,可以先建立一套全面的ESG评价指标体系。这套体系应包括以下三方面指标:环保指标,如温室气体排放量、能源使用效率、废物回收率等;社会指标,如员工权益保护、供应链社会责任、产品安全标准等;公司治理指标,如董事会多样性、透明度、合规性等。在此基础上,对符合ESG标准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则增加税负。例如,对于采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排放的企业,可以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对于那些环境污染严重、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则通过提高税率来加以约束。
  此外,为了确保绿色税制的有效性,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开展绿色税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ESG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其主动改善ESG表现;二是建立绿色税制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定期对税收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幅度;三是与国际接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在绿色税制和ESG评价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促进企业在环境保护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持续进步。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12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课题组.“双碳”目标下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构建和实现路径研究[J].国际税收,202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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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升民 梁若莲EPPO防范和打击增值税欺诈的有益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孙德鑫:跨境远程工作者受雇所得征税规则的新发展与中国应对
许正中构建财税数字治理新机制
施正文: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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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 钟尧:新业态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分享制度的新要求
朱青 李志刚: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任务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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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共同主办的财经类专业期刊,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也是国内唯一一本专注于国际税收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的学术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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