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实施全球最低税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与应对——以浙江跨国企业集团为例

文摘   财经   2025-01-22 10:37   北京  


作者信息

黄碧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徐迪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曹炜(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文章内容


随着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进入实体规则谈判、多边公约开发和实施协调的并行阶段,2024年部分国家(地区)开始实施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2023年11月29日,越南通过第107/2023/QH15号决议,即《关于按规定征收额外企业所得税以防止全球税基侵蚀(全球最低税)的决议》(以下简称《越南全球最低税决议》)。该决议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国,越南全球最低税的实践动向、潜在影响值得观察和研究。本文拟分析越南实施全球最低税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提出实施初期初步应对举措,并展望全球最低税在更大范围内落地实施后的应对路径。



一、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对越南投资现状——以部分浙江跨国企业集团为例

(一)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对越南投资概况

越南是中国在东盟内最大的贸易伙伴。从供应链角度看,和中国接壤的越南逐渐成为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布局海外“研发—生产—销售”等价值链的主要地区。从关税角度看,越南重视进出口贸易发展,已签署19个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使跨国企业集团从越南到周边东盟成员国或欧美经济体投资经营更为便利,关税优势突出。此外,位于东盟中心的地理位置以及拥有充足的劳动力也使越南进出口物流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更具竞争力。

《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越南位居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第六位,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25.9亿美元;2023年年末越南位居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排名的第十四位,较2022年年末上升三位,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135.9亿美元。从行业构成看,制造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是中国“走出去”企业对越南投资的主要方向。

(二)浙江跨国企业集团对越南投资的特点

浙江省位居2023年我国各省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第一位。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数据,截至2023年10月底,浙江省跨国企业集团在越南累计投资492家企业(机构),对外投资备案额达63.78亿美元。本文通过对其中的102家企业调研发现,浙江企业在越南的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境内直接投资为主要形式。被调研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形式在越南设立企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间接投资的比例仅为20%左右,后者基本由被调研企业在越南或柬埔寨的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二是行业以传统制造业为主。被调研企业在越南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纺织业、家具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及批发业等行业。投资上述五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占被调研企业在越南投资设立企业总数的55%。三是所投资企业规模虽以中小企业为主,但也不乏大型企业。浙江跨国企业集团在越南设立的企业中,投资额小于200万美元的有48家,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有27家,其中最大投资额为3亿美元。



二、越南全球最低税政策及其潜在影响

近年来,随着大批外资进入越南,当地的人口红利和土地红利正在逐步减少,而税收红利(包括关税和所得税激励)仍是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因素。越南全球最低税的实施将极可能导致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免税或低于15%的优惠税率政策失灵,使跨国企业集团对越南投资的成本陡然上升。

(一)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越南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0%,但设立在指定区域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或相关优惠措施。这些指定区域包括经济区(包括一般门户经济区)、高科技区、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见表1)。此外,越南也为特定行业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所得税优惠,以鼓励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例如:越南为从事社会化教育与培训、卫生保健、文化事业,支持农林种植、培植和保护及经营社会住房投资项目等企业提供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位于越南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区域或领域的投资项目,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和更新生产技术,允许其选择按照目前该项目剩余的优惠时间(如果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就扩大投资带来的增收部分享受减免税优惠。

在指定区域外,企业在高新技术研发、应用、投资的新投资项目,在水厂、电厂、供水和排水系统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可再生能源生产等领域的新投资项目,以及环保领域的环境污染处理设备生产、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等项目,可享受15年内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待遇。从对可能落入全球最低税门槛的浙江跨国企业集团2023年度投资越南情况调研看,在越南实现整体盈利的企业中,有3家企业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在越南完全未缴纳且未计提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越南全球最低税政策要点
根据《越南全球最低税决议》,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上一会计年度前4年中至少2年的合并收入在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越南的实体,须按15%的全球最低税率在越南缴纳企业所得税。越南的全球最低税政策与GloBE规则要求保持一致,但仅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两项主要措施。其中,IIR和QDMTT均包含微利排除政策。
同时,越南已发布的全球最低税政策也包含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发布的《支柱二GloBE规则立法模板征管指南一》《支柱二GloBE规则立法模板征管指南二》的部分内容和《支柱二GloBE规则安全港与处罚减免》中的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其中,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规定,在过渡期内,当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辖区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时,其在该辖区的补足税将被视为零。(1)微利测试:跨国企业集团国别报告中属于该辖区的合并总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税前利润低于100万欧元或出现亏损。(2)简化的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ETR)测试:跨国企业集团在该财年的简化有效税率等于或高于该辖区的过渡期税率。过渡期税率是指:2024财年至少为15%,2025财年至少为16%,2026财年至少为17%。(3)常规利润测试:跨国企业集团在该辖区的税前利润(或亏损)等于或小于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的金额。
在具体征管措施方面,越南对全球最低税政策作出如下规定。(1)适用QDMTT的跨国企业集团,须在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申报表并纳税;适用IIR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越南的最终控股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须在2024财年结束后的18个月内、2025财年及以后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申报纳税。(2)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越南有超过一个成员实体,则该跨国企业集团应在财年结束后30天内发出书面通知,指定其中一个实体提交申报表并缴纳全球最低税;如果在财年结束后30天内,跨国企业集团还未指定越南境内成员实体提交申报表并纳税,则在截止日期届满之日起30天内,由税务机关指定越南境内的一个成员实体进行申报纳税。
(三)越南全球最低税政策的潜在影响
总体看,根据越南税务总局估算,在越南投资的约122家外国公司将受到QDMTT约束,并将额外缴纳14.6万亿越南盾税款。
根据调研,在越南投资的浙江跨国企业集团中落入全球最低税规则7.5亿欧元门槛的集团有近20家,总投资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在越南共设立子公司36家,其中22家为制造业企业。目前,大部分企业在越南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些税收优惠可能会被全球最低税产生的补税结果所抵消。浙江跨国企业集团新投资的越南子公司也将面临预期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兑现的局面。例如,某光伏材料制造企业反映,其已在越南投资建厂,原本预计投产后自获得利润第1年起享受15年内按10%优惠税率纳税,且自获得应税收入第1年起享受4年内免征、9年内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假定建成后无法享受10%的优惠税率,企业预计每年将增加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税收负担。
另外,越南税务部门在新法条颁布之后的配套辅导措施明显不足,也使在越南投资的浙江跨国企业集团难以了解具体遵从要求,从而无法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核算和数据收集系统。例如,从事生产制造的越南子公司雇员人数和有形资产规模往往较大,可以充分利用支柱二方案中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规则。根据调研,在越南盈利的部分浙江跨国企业集团的有形资产规模占所有受全球最低税影响的浙江跨国企业集团在越南有形资产总规模的80%以上,人数占比接近50%。根据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规定,跨国企业集团在计算全球最低税补足税时,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排除一定比例的合格有形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合格工资成本,其补足税金额将大幅降低。对于跨国企业集团而言,充分关注并合理应用这些政策细节至关重要。调研发现,不少企业应对的步伐滞后,同时也因规则过于复杂存在畏难情绪。


三、跨国企业集团在全球最低税实施初期的应对路径考虑

越南在其全球最低税政策中引用了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相关规则。该规则的设计意图在于简化过渡期内跨国企业集团对成员实体的数据收集和补足税计算方式,减轻跨国企业集团过渡期内的全球最低税合规负担。除了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OECD还规定了过渡性UTPR安全港、简化计算安全港、QDMTT安全港等规则,并明确适用条件和其他具体条款。越南全球最低税方案遵循支柱二GloBE规则共同方法,因此,跨国企业集团有必要全面关注上述规则并加以合理运用,以维护自身税收权益。

(一)OECD支柱二安全港规则的适用

OECD支柱二安全港规则包括过渡性UTPR安全港、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简化计算安全港和QDMTT安全港(见表2)。鉴于OECD关于简化计算安全港的具体细节仍处于讨论阶段,暂不在此文展开讨论。

跨国企业集团在一个辖区若同时符合多个过渡性安全港的条件,可以选择任一安全港适用于本辖区,但不同安全港的适用门槛和应用效果各有侧重。例如,过渡性UTPR安全港规定,如果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不低于20%,那么该辖区在UTPR下的补足税税额将被视为零。UTPR安全港可以防止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因未引入QDMTT而被其他国家利用UTPR征收补足税情况的发生。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采取“一旦出局,永远出局”的机制,即跨国企业集团若在某一财年内未在某个辖区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则该集团在以后年度也将无法在该辖区适用该安全港,因此企业应长远、综合考虑后再作出选择。

(二)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的适用

如前文所述,越南全球最低税政策仅纳入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当前,越南政府尚未出台实施全球最低税的详细政策,当地税务机关也未公布具体内容。跨国企业集团可以通过理解OECD发布的支柱二GloBE规则立法模板、征管指南等,更好地进行政策选择,以降低合规负担。

1.不满足微利排除的跨国企业集团仍可能适用微利测试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微利测试的金额标准与微利排除一致,但计算口径存在较大差异——微利排除需计算当前和此前两个财年GloBE收入和GloBE所得(亏损)的平均值,而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微利测试则使用当前年度国别报告的收入和税前利润。

对经营规模和利润下降的企业而言,可能更宜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微利测试。例如,某跨国企业集团越南子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贸易活动,因该子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未超过1000万欧元且税前利润小于100万欧元,可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

2.少数跨国企业集团虽有效税率不足15%但仍可能符合简化有效税率测试

在计算GloBE所得时,成员实体需对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就净税收费用、排除的股息、前期会计差错和会计原则变更项目等进行调整,以得到该实体的GloBE所得或亏损。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简化有效税率测试中,有效税率的计算与GloBE规则的计算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使用的数据也并非全部来源于国别报告。

由于国别报告的“税前利润”口径有别于GloBE所得,很可能出现在计算GloBE实际有效税率时不足15%、但简化有效税率仍可达到15%以上的情形。例如,跨国企业集团从短期组合投资股权取得的股息,在计算GloBE所得时不予排除,但却不计入国别报告税前利润中,这将导致简化有效税率高于GloBE实际有效税率。

3.开展实质性活动的企业更可能通过常规利润测试

由于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成本具有较大优势,我国跨国企业集团在越南的投资多集中在制造业。这些制造业企业的有形资产和雇员人数都具有一定规模,可充分利用实质所得排除来降低未来补足税规模。原理是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辖区(如越南)的GloBE规则下“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的金额大于等于国别报告“税前利润”,则符合常规利润测试,补足税金额将被视为零。

从调研情况看,通过运用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规则,浙江跨国企业集团在越南缴纳的补足税税额可减少50%以上,其中有2家制造业企业的实质所得排除金额超过了税前利润。对于有形资产投资规模较大且刚投产的企业而言,其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金额超过税前利润的可能性较大,将更容易满足常规利润测试。但合格有形资产和合格工资成本需根据财务报表或会计科目计算,数据来源繁杂、复杂程度较高。

4.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依然要遵守GloBE规则下的遵从义务

符合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仍受GloBE规则的约束,安全港并不免除跨国企业集团遵守集团范围内GloBE规则的义务,如提交GloBE信息申报表等。



四、思考和建议
越南全球最低税的推进是支柱二GloBE规则在全球各辖区落地的一个缩影。基于支柱二GloBE规则下各辖区全球最低税政策给跨国企业集团子公司带来的税收负担、遵从成本、税收优惠等各方面影响,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策层面: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服务好中国跨国企业集团
1.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有效应对全球最低税
越南以及部分欧盟成员国等国家和地区从2024年开始实施GloBE规则,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等也将从2025年起开始实施。近年来,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重塑,共同健全国际税收治理机制。全球最低税作为全球性多边税收政策协调的一项成果,对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情况将产生重大影响。诸多跨国企业集团正密切关注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动态,以便提升自身应对举措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建议我国尽快明确全球最低税相关政策走向,为跨国企业集团选择恰当的过渡期安全港措施、合理规划集团治理架构提供充分的准备时间。同时,及时做好OECD发布的支柱二GloBE规则相关报告的翻译研究,开展GloBE规则对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的影响分析测算等,为GloBE规则在国内落地做好制度、组织和技术准备。
2.深化跨境税收服务,有力降低税收合规成本
在调研中,多数跨国企业集团表示其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者中介机构了解全球最低税动态,主动向境外税务机关咨询沟通的不多,也没有开展GloBE规则潜在影响等测算,更没有细致考虑如何处理一些技术性问题,如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与简化计算安全港规则的差异和适用等。
建议发挥好“税路通”服务团队和知识产品效能,主动跟踪GloBE规则在各辖区的实施情况,为跨国企业集团全面准确了解GloBE规则提供权威渠道。在各辖区陆续实施GloBE规则的初期,可向已经或可能受到GloBE规则影响的跨国企业集团提供豁免和安全港规则的专项税收服务,帮助其减轻合规成本。
3.完善财税优惠措施,持续保持国际竞争力
在越南目前实行的税收政策中,针对特定行业、地区、企业设置了一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使企业有效税率低于15%。在全球最低税政策实施后,越南现有的大量税收激励措施将可能面临失灵。对此,越南表示将提供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如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等进一步吸引外资。从“双支柱”方案设计看,如果我国实施GloBE规则,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预计会受到冲击。如何继续发挥财税政策在鼓励我国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需要综合研判GloBE规则对现有财税政策工具的影响。
建议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适当调整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对企业研发等相关活动的合格支出给予税收抵免,且规定任何未使用的抵免额可在4年内以现金形式退还给企业,以符合支柱二“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的认定条件;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降低风险投资者投资收益税收负担,以提高我国科技企业投资吸引力;推行科创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和财政创新奖励举措,助力企业吸引海内外科技人才等,从而实现整体税制优势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改革目标。
同时,可考虑减免重点科技企业用地用房租金、扩大科研人员住房补贴等多渠道财政激励措施,以及优化国家研发准备金、资本金等制度,重点支持国内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
(二)企业层面:积极遵从合规义务,主动防范税改风险
1.积极关注国际税改动态,主动开展影响测算
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不少企业从投资便利性或整体税负角度设置多层海外架构。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渗透、互相影响、彼此交叉,将对跨国企业集团产生新的税收不确定性。
建议企业根据各国全球最低税改革进展,及时理解法规特别是各种安全港规则,制定符合自身经营实际的应对方案,在保证合规的同时降低遵从负担。同时,梳理成员实体相关信息,明确各项财务数据的取数口径与方法,整理集团进行测算所需的数据及信息。此外,建议对企业现有核算体系、管理软件(如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等进行升级改造,为今后达到全球最低税纳税申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
2.充分开展投资尽职调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部分辖区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力度依然较大且有继续引入新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的趋势,但在全球最低税实施背景下,长远看可能会改变税收优惠形式甚至取消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经营中,可能因所在辖区法定税率较低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而导致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的可能性,进而可能会适用QDMTT规则,需在所在辖区缴纳补足税。此外,跨国企业集团还可能受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所在辖区IIR的影响。
企业应重视经营规划并加强投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管理,降低决策失误风险;加强与境外税务部门的沟通,清晰了解投资目的国的税收政策和执行口径,避免产生税收争议。对于因受全球最低税影响而产生的税收争议,企业可通过投资目的国的国内法救济途径或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3.提高税收遵从意识,增进税企互动互信
支柱二GloBE规则信息申报表内容繁杂,包括跨国企业集团和申报成员实体的基础信息、公司架构信息、分辖区实体财务信息等,有些信息超越了传统财务信息的范畴。除了用于申报,上述信息还将用于各国税务部门进行适当的合规和风险评估。当前,我国企业普遍忽视除纳税申报外的涉税信息报送,如国别报告、《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等错报、漏报现象较为普遍。
为更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特别是全球最低税的实施,我国企业应重视提高相关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报送质量。比如,提高数据收集、整理的系统性,主动向我国税务机关反馈填报中的困难以及在分析测算中发现的制度性问题,为政府部门在国际谈判中更大程度争取我方利益提供重要支撑,同时更好反映自身诉求、维护正当利益。另外,企业也应积极与境内外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以更好地了解税务部门在本辖区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立场、观点,力争获得更大的税收确定性。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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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黄碧波,徐迪佳,曹炜.越南实施全球最低税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与应对:以浙江跨国企业集团为例[J].国际税收,2024(1):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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