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税收协同共治的数字化转型:意蕴、困境与路径

文摘   财经   2025-01-27 09:02   北京  


作者信息

杨海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刘智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

崔佳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


文章内容

一、研究背景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理念、模式、技术、价值渗透到国家、社会和市场治理的各个方面,形成新的生产关系并对原有公共治理理论和基本原则带来挑战(蓝志勇,2021)。在此背景下,作为治理与技术相结合的模式具象,“数字政府”概念及其实践应运而生,并日益受到各国关注。学术界普遍认为,数字政府是基于整体性治理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的升级延伸,意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推进政府部门资源共享和服务整合,重在突破传统行政协同模式障碍,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的治理协同运行新场景、新形态(谷明崇等,2017;韩兆柱等,2015;洪一晨等,2020)。从全球范围看,以英国、美国和丹麦为典型代表的发达国家,持续围绕国内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目标愿景,制定出台相关战略规划,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发展(曾渝等,2021;徐晓林等,2018)。从我国建设实践看,202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将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作为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形成数字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提出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并据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此过程中,我国也涌现出如“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和“一网统管”等具有典型特色的数字化行政协同模式。由此可见,数字政府的模式理念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丰富发展,建设体系不断深入推进。

聚焦税收治理领域,数字政府的模式理念在基础框架、发展环境、能力体系等方面对税收治理提出了更深层次的改革要求。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作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并提出“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和“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等具体改革内容。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以“三个平台”建设全面推动税收治理数字化转型,又明确以大数据为驱动力推进税收精诚共治体系建设(王军,2021)。

基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鉴数字政府相关理念及实践的基础上,以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为研究对象,聚焦数字化协同情境、协同机制、协同效能,立足多维视野,针对实际问题,结合数字化技术发展应用实践,提出新时代推动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重点和实践方向。



二、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的意蕴
(一)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拓宽数字政府建设的理论视界
数字政府通过推动行政多链条、广领域、全过程数字化形式,架构起庞大的治理主体信息沟通渠道,进而完成治理主体与客体、现实与虚拟之间的有效链接,实现公共组织在决策、管理和服务要素统合基础上重构统一的治理指挥能力。相较而言,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是以税务部门“共同治理”为主导理念,借助数字化技术手段推动政务有效协同整合,以此打造协同高效的税收治理体系。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作为数字政府建设在税务领域的具体实践和表现形式,一方面,可发挥税收数字化起步早、推进深、辐射广的体系优势和深厚基础,从建设沿革、环境需求和实践探索等方面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丰富的理论支撑与实践经验,为数字政府具体领域和层次建设提供创新模式设想;另一方面,可通过统筹决策、全盘考量和系统设计,提供税收数字化智慧和方案,促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与公共治理现代化相融合,推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务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二)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深化以数治税模式的实践创新
以数治税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模式、理念(刘和祥,2022;王曙光等,2021),为新时期构建要素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实践支撑。以数治税的核心是推动税收征管全要素、全场景、全环节数字化,最大程度发挥数字技术效用,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应对数字环境的变化要求。从此角度看,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是在税收治理环境变革背景下,围绕数字要素构建税收治理公共网络体系,以此形成以数字化为建设模式的税收共治新格局。具体而言,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就是依托全体系数字化建设,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高税收共治能力、打造税收合作格局,并在涉税信息动态共享场景、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税收数据安全防控等应用场景基础上,不断延展税收数据云计算平台、税收数据治理共同体、第三方税收平台等现代意义上的新型数字税收职能建设内容。可以说,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既彰显国家治理现代化变革的底层逻辑,又蕴含税收征管基本模式实践变革创新,其内涵既与以数治税的功能定位高度契合,又与其价值目标完美吻合,是将以数治税理念、实践更加具象化和微观化的一种探索。
(三)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彰显协同共治格局的必然要求
税收协同共治是在国家整体治理体系的框架与范畴之下,以税务部门为核心治理力量,构建包含跨界、跨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多元主体联动的运行模式,通过优化整合合作环境、技术工具和组织个人等多种要素,较大范围凝聚部门智力、社会力量、个体创意,形成税收决策与执行合力(何晴等,2020;崔晓静等,2023)。推动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一方面,通过聚焦技术赋能与数据驱动的双重价值,充分运用多元化、协同化、智能化的数字技术发展特征,能够有效突破传统协同模式下“纵向协同难畅通、横向协同难突破、内外协同难互补”的困境,更有力地催化治理生态中的各要素产生聚式和质变反应,形成高效协同、畅通共享的数字化体系架构;另一方面,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不仅是不同治理领域、不同组织架构、不同治理目标、不同信息化发展水平的治理主体,在税收治理中利益共生、信息共享、责任共担的“最大公约数”,也是税收治理积极融入国家整体治理,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在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微观市场主体功能上的职能作用、话语优势和发展动能,不断为数字中国、数字政府的服务与管理提供决策支持,进一步体现协同治理的成果共享化、过程协同化和行为共治化的共同追求。


三、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的现实困境
(一)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思维理念较为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在税警协作、税银互动等传统协同模式上不断突破创新,积极探索税收协同共治新模式,共治格局及品牌效应初显,共治机制日益成熟。但从中也可以看出,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亟须解决一些关键性理念问题。
1.多元理念
相对于传统协同模式,数字化协同模式更加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价值目标。这表明在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过程中更需要注重包含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等在内的参与力度,其功能定位不仅要着眼于税收治理,而且要满足更深层次服务国家整体宏观决策的需要。当前,各治理主体参与税收共治的力度不够、意愿不强,特别是社会和民众参与税收共治的渠道、方式等机制有限,取得的效果和影响力也有限,影响数字化体系建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数字思维
税收协同治理数字化转型必然需要数字思维引领。当前,对于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的理解,仍停留在技术工具属性的浅层次认知上,整体上忽视数字化对传统税收治理在战略、资源、规则、工具和组织层面带来的变革性影响,缺乏对数字化给税收治理基础能力和机制体系产生深刻变化的系统性认知。此外,实践中还缺少对数字化发展趋势的理解能力,一定程度上存在数字工具思维阻力,进而可能造成技术边缘化等问题。
3.安全意识
税费数据既涉及纳税人缴费人的隐私保护,又关系到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对税收数据的安全管理、部门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级等信息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近年来一些公共网络系统遭受攻击,公共治理主体的数据泄露、滥用或篡改事件也时有发生,公共数据面临潜在安全威胁。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公共部门在数据法治意识上的欠缺及网络安全责任的不完善。
(二)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1.机制架构层面
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是组织能动性、行为偏好和决策认知的共同反映。但是,当前资源分散化和需求利益化的协同环境加剧共治难度,在协同数字化方面突出表现为数据供需错位、部门权责分割、层级信息控制复杂性等。具体而言,由于数据具有价值属性,各治理主体相互“紧拽数据”限制了治理信息的收集与整合,约束和阻碍涉税数据及时、完整分享,造成部门信息无法深度融合,无法充分释放真实数据价值。此外,在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由于缺少权威、统一的数据集成,导致部门分割、地域切割的“数据孤岛”现象存在。因此,若无法促进技术与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将难以形成共筹共建合力,阻碍税收协同共治的数字化转型进程。由此,当前还需要对现有电子政务管理流程和相关机构进行适配性调整改造。
2.法律保障层面
国务院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分别与海关总署、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签署数据共享合作备忘录,深化部门间合作,分步有序推进数据共享。此外,实践中各级税务部门还会同相关部门以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等文件形式,或采取多种具体措施、办法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落地。当前,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整体性框架已初具模型,正步入细则完善的推进阶段。但是,现有跨部门协同主体间信息传递、共享和处理机制,主要依靠多边或双向框架协议实现,受到组织边界、责任信息和数据确权等因素影响,对整体数据共享和工具使用的支撑效度有限。此外,目前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程序、监督和审查机制尚不健全,未制定协同主体跨系统信息访问以及使用指导,未对不分享数据的后果作细化规定,部门间信息传递和共享审批流程烦琐,等等。
3.人才资源层面
数字化转型需要具备信息认知能力的使用者、决策者和执行者。横向比较发达国家的数字人才建设,例如,英国政府数字服务局(Government Digital Service,GDS)专设数字学院、澳大利亚制定“公共服务数字专业流程战略”等,专门为公务员队伍提供跨部门数字技能培训,提升其数字技能,为其创造更加适应数字化要求的工作环境。然而,目前我国数字化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信息共享培训制度尚不完善,不同领域信息化专业复合型人才资源的技能水平普遍不足,使得公务人员缺少信息多元化认知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的高效推进。
(三)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技术建设能力掣肘
1.数字化技术建设体系制约协同治理发展
协同治理主体的信息化建设程度直接影响税收协同数字化运行效果,且影响税收协同治理数字化生态建设体系。当前,协同共治数字化技术建设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协同办公未联网。依托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已基本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但目前仍缺乏协同部门内外自动化办公的全面性建设,信息与数据传递、审批等流程仍旧主要依靠硬件传递,协同办公自动化程度低,现存税收信息共享系统存在功能匮乏、使用难度大、投入成本高等情况。二是协同资源未共享。各方治理主体存在数据抓取、行为感知、实物映射、知识同标的数字转化能力局限性,尚未完成治理单元数据端口与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为例,税务部门通常需要从生态环境部门获取企业相关数据并以此作为征税依据,但由于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数据专业性较强,税务部门需要将获取的数据转化为有效数据,才能支撑税收征管决策。三是协同业务未上链。层级、条线、地域治理单元技术资源配置存在差异性,造成“系统兼容性、信息安全性、技术操作性、需求可靠性、运行稳定性、使用便捷性”信息系统碎片化问题。例如,税务部门核心应用系统与发票认证、风险监控、货物和劳务税、个人所得税等子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数据模块分割现象,以及税务部门信息系统与其他部门信息系统还未实现有效数据衔接、关联、应用,缺乏全流程、一体化数字运营管理能力,难以为大数据治理提供有效支撑。
2.数字化技术能力水平滞后整体治理需求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整体上,数字政府面临数据海量、异构、多样、动态等问题,各治理主体从数据理解、挖掘、应用等方面难以为大数据治理提供支撑,难以满足数字政务多维度、多层级场景应用。从数字信息共享能力看,税务部门自身尚处于公共数据集成、初步分析运用阶段,涉税信息、数据的跨部门应用效果不佳。此外,对于量子技术在复杂数据密集计算、人工智能在涉税跨领域风险推演、区块链技术在分布式信用和跨部门数据安全等这些显著存在协同数字化优势的应用领域仍只有少量试点探索,还无法实现与外部数据的有效融合,并以此形成复杂密集计算和风险推演能力,与科学化决策、高效性管理、精准性治理、穿透式监管的税收共治目标存在差距。


四、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的路径

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转型要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深化多元治理格局模式,深度融入数字政府发展大局,并与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同频同轨。

(一)健全以数字治理为核心的数字化协同共治格局

1.以“多元治理”为框架的协同网络体系

践行多元治理的协同治理数字化发展理念,要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税收共治新体系,落实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协同要求部署,全面构筑涵盖政府、市场、社会、纳税人缴费人在内的网络治理生态。

在治理主体层面,一是积极探索“税务+”多样化治理模式,延展以税咨政、司行协作、国际合作等在内的多层次、多维度互动关系;二是激发协同主体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的“三能”一体化深入融合,从封闭式边界迈向开放式跨界,推进治理“个体”与“共同体”的双向互构、良性互动、合作共赢;三是推动京津冀协同执法标杆建设,巩固创新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在跨区域、跨部门方面形成的良好实践经验和“头雁效应”,发挥健全“组织共融、改革共促、政策共推、分析共谏、要事共商、文化共创”的动态合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协同共治的“朋友圈”。

在治理对象层面,构建以纳税人缴费人为服务中心和“治理靶心”双维度驱动的协同共治格局理念。通过建立健全用户思维和完善平台化涉税服务,提高协同共治服务的覆盖面和响应速度,聚焦有差别的个性化、精细化服务,搭建开放、高效、多元信息互动平台,精准匹配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服务创新新技术、新业态、新形态,实现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等目标效用,共同绘制精诚共治的“同心圆”。

2.以“数据治理”为要素的协同驱动形态

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在管理理念、运作原则、组织形态、权责运作等方面需要接受数字思维的价值重塑。为此,应积极发挥理念创新的引领作用和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准确把握数据要素驱动与制度创新推动、制度渐进式改革与技术颠覆式变革的平衡点,牢固树立数字思维,努力提升数据素养,推动数字协同理念转型融合,夯实数字整合价值内生动力创新。

具体而言,应以数字政府建设和税收数字化改革为契机,大力倡导并实践“以数治税”的税收征管基本理念和逻辑。顺应数字化信息技术深度且全面的应用热潮,稳步有序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升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等任务目标,依靠搭建协同治理全数字化场景,优化协同治理流程体系,实现协同业务“块处理、链联接、数赋能”,推动形成纵向合力、横向打通的链条清晰化、治理可视化、运行可控化数字协同体系。

3.以“任务治理”为牵引的协同安全管理

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应坚持问题导向和任务驱动,以使用需求为牵引、以税收风险为任务、以税收善治为目标,强化国家税收数据和纳税人经营数据安全这一生命线。税务部门应遵循税收数据服务税收治理任务的需求导向,立足挖掘方、管理方、使用方三大主体责任机制,严密部署税收信息收集、储存、传递各环节保密工作,确立数据使用安全责任体制,制定数据使用监管、审查、保护机制。同时,推进完善税收数据立法工作,升级设备支撑税收数据运维,促进税收数据共享利用健康发展,全面提升税收数据安全水平,实现全周期、全过程、全要素数据安全可控管理。

(二)坚持以制度优化为根基的数字化协同共治保障

1.完善数字化协同组织机制保障

以整体性治理为导向,推动税收协同共治一体化。通过完善数字化协同制度、优化合作结构等方式推动深度合作,持续推进各方治理主体“结构上互动、功能上互补、机制上互联、结果上互认”的协同治理机制,构筑“个体思想向系统思维、分散单一向系统集成、自建自管向共建共享”的组织协同格局。

坚持贯彻数字政府建设的总规划和路线图,谋划落实数字政府建设的各项部署,完善税收协同共治数字化秩序准则和原则,着力打造与数字化协同相适应的组织体系架构和运行模式。在有效衔接新组建国家数据局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工作专班、联席会议等动态协同组织模式,完善税收协同共治与顶层数字政府的业务融合、组织整合、架构打通和流程再造,实现涵盖宏观政策、规制、服务供给和监督的协同共治数字化运作机制。

2.强化数字化协同制度保障

一是构建完善的数据共享法律框架。理顺制度规则与数字化目标之间的互动关系,强化协同主体间信息共享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税收数据的共享范围、主体、条件,并规定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法律责任和违规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跨部门、超层级的数据准入、投递与请求机制。同时,依据相关上位法,结合税收场景实际,尽快制定涉税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共享与开放管理、网络使用安全等方面的部门规章,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数据权属关系、规范数据标准体系、设置开发共享权限,提升共享数据清洗和转换标准化。

二是构建完善的数字协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以目标分解、压力传导、改进落实为管理机制的税收协同数字化评价体系,考虑以条线考核与区域目标交叉绩效评价方式,立足协同目标效果,吸收多部门既有绩效考核评估框架,统筹推进数字化绩效考评顶层设计方案。在具体操作中,可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厘清协同主体权责分配,重点考察数据开放共享、安全保障和应用成效三个方面情况,形成系统全面、科学应用、适配操作的税收协同数字化评价体系。

3.提升数字化协同人才资源保障

加强人才培养,围绕技术发展、应用需求和安全需要,积极整合不同层级和专业背景税务干部的发展诉求和学习愿景,依托联合学习培训和各方对话论坛平台,厚植数字化认知能力,提升数字技术应用水平。加强绩效激励,将数字认知与应用能力纳入干部业务能力与领导胜任力考核,以提升数字化领导人才的数字化决策、变革能力。构建数字化人才体系,打造深层次、多渠道的数字化人才立体引进网络,建立培养、吸引、使用“一体化”的人才应用体系,实现税收数字化协同人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拓展以技术应用为支撑的数字化协同共治手段

1.推动信息化升级

以数字中国建设体系为支撑,积极融入国家数字政府整体建设,统筹推动税收数字基础设施整体规划建设。适度超前布局税收信息化基建项目,增强税务各层级、各条线部门网络覆盖范围和支撑能力,提升基础设施数据供给、管理及应用能力,拓宽多部门信息沟通渠道,提高以云平台和大数据中心为模式的共性应用支撑水平。同时,加强关注协同集群环境中硬件性能差异能力和信息标准化建设,探索构建主体与平台、技术与应用标准兼容体系,均衡地域、部门、层级间设备和技术迭代发展。此外,夯实数字政府创设的“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实践模式基础底座,探索实施“一体化协同办公、一体化在线监管”的数字化行政模式,逐步完善个人智能终端、治理主体终端和网络生态平台空间“三维一体”的信息化建设,通过稳步推进协同治理主体硬件升级、软件融合匹配,有效打破主体间设施链接和应用障碍,基本实现税收协同过程底层业务信息化、全景触点数字化、业务流程标准化、沟通渠道网络化。

2.推动数字化转型

基于电子税务局建设改革,推动货物和劳务税风险监管系统、稽查指挥平台系统等内部系统融合建设,并考虑引入公共网络多用户数据消费协议、泛数据库等多用户中心协作网络模式,搭建税收共同体间跨层级覆盖、跨部门辐射、跨地区融合的数字化政务网络,进而打造可操作、可适配、可运行的平台化融合操作系统。不断优化以“云”为主平台、以“网”为辅载体、以“端”为硬环节的税收数字化协同体系,继续做大做优税收数据、算法、算例、通信的数字化模块,持续深化数字技术手段在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多层级、多维度应用,形成以税收数据“采、存、通、用”为生命周期的全要素、网络式税收数字信息生态系统。

3.推动智能化改造

依托智慧税务建设目标,以国家数字政府平台改革为契机,聚焦税收征管能力和风险治理能力提升,锚定技术感知、机器认知、超数计算、人工矫正、创新赋能的协同共治智能化建设方向,积极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落地和应用创新,不断拓宽智能化广度和深度。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量子计算、边缘计算等新概念技术在数字协同方向上的应用前景和增量赋能,有效实现对复杂经济活动的起始关联分析、过程聚类计算、结果可视化,从而大力提升税收治理的风险监控和预警能力,以“共治智能”提高“合作职能”和“协同治能”的治理质效。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5年第1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杨海涛,刘智勇,崔佳慧.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税收协同共治的数字化转型:意蕴、困境与路径[J].国际税收,2024(1):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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